取保候審的條件(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需要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需符合的條件:
1、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條件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的條件有: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條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7、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條件限制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什么條件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搶劫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不屬于搶劫罪的八種加重情形,那么涉嫌搶劫罪的行為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涉嫌搶劫罪的行為人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行為人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期限最多為37天,偵查羈押期最多為7個月等,如果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的話,行為人或者家屬可以申請采取取保候審的。申請取保候審,首先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才能申請,否則,不會批準。其次,如果符合條件,應當找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 最后,申請成功后,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條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一般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可以交納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由決定機關根據案情、社會危險性、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決定。2、提供保證人。保證人必須符合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并且具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四個條件。另外,有幾個關于取保候審的關聯知識也需要了解:1、決定機關。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情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切莫亂托人。2、取保候審的三種類型。直接取保候審,刑拘轉取保候審,逮捕轉取保候審。3、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4、違反取保候審規定,保證金要被沒收,需要逮捕的還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