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予批捕法律情形有什么?
一、 刑事訴訟法 規定不予批捕情形有什么? 1、檢察院應當不予 逮捕 的情形:不符合 逮捕條件 的;具有 刑訴法 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2、 犯罪嫌疑人 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 批準逮捕 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 防衛過當 、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共同犯罪 中的 從犯 ,脅從犯,犯罪后 自首 、有 立功 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 過失犯罪 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形式 訴訟 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的條件 有哪些? 1、 證據 要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 刑罰 要件: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社會危險性要件:采取 取保候審 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連續作案、流竄作案,其主觀惡性、犯罪習性表明其可能實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開始策劃、預備實施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后正在積極策劃、組織或者預備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的; (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 證人 作證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證據證明或者有跡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后已經著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的; 綜上所述,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的章節對 刑事強制措施 作出規定,其中包括逮捕相關條款。其明確規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檢察院認定不符合逮捕要件,或者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但是情節輕微,社會危害小的,可以不逮捕而采取別的強制措施。
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逮捕的情形有以下內容: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逮捕流程: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3、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是行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是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予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不予逮捕的情形是什么1、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①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②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2)具有本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本法第15條規定:①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④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⑤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情形都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當然也就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2、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根據本法第60條第2款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批捕案件,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二、逮捕時間需要多久逮捕一般是七天內完成,也有更長時間的。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不批捕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臟、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形式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協議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構成犯罪無需逮捕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構成犯罪無需逮捕批捕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相關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答構成犯罪無需逮捕批捕的相關內容。
一、構成犯罪無需逮捕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1、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可以監視居住,而無需逮捕批捕。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不予逮捕的情形是什么
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第一種情形主要是指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不逮捕,包括:
1、不可抗力行為造成損失;
2、行為人不滿十四周歲;
3、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4、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
5、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第二種情形是指對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不逮捕,包括:
1、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2、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3、證明有無犯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等9種情形。
(三)第三種情形是指雖然有犯罪但是沒有逮捕必要的,包括: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等七種情形。
我們可以了解到按照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相關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比如說患病比較嚴重的,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婦女等。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不批捕的幾種情形
一、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有哪些?
證據不足,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檢察院不得批捕。
司法實踐中,有下列情況,檢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8、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刑訴法》第15條)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司法程序終結。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受害人不自訴,則不再走法院程序。
9、構成犯罪,無逮捕必要。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只是不需要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這時案件司法程序未終結,該案將提起公訴。
10、證據不足。以該理由不予批準逮捕,則說明認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證據不足,需要補充證據。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則公安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繼續偵查,待證據充分后再提起批準逮捕。這時案件是否提起公訴則要看公安機關偵查的情況。
一般來說,如果不是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沒有構成犯罪,不能夠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話,那就是因為一些實際原因對于犯罪嫌疑人已經不適合進行逮捕了,因為其身體狀況或者是年齡原因進行逮捕的話,有為我國法律對人權的相關定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不批捕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不予逮捕:(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