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姓名權的式方有哪些
簡論侵害姓名權的方式。
在實踐中,侵害姓名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一是干涉他人姓名權的行為,如父母干涉子女姓名權,養父母強迫養子女隨其姓氏等。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出生后,一般是父母為其取名,包括正式姓名和乳名,這不是侵權行為,不是干涉姓名權,而是父母親權的表現。
二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指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實施有害于他人或社會的行為。例如,以他人姓名簽字領取不合法收入等。
三是假冒他人姓名的行為,假冒即冒名頂替,指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該人參加民事活動或其他活動的行為。盜用和假冒都是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侵權行為,但二者有一定區別。盜用是侵權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并以受害人身份進行民事活動;而假冒則是直接使用他人姓名,并以他人身份進行民事活動。
四是不正確使用他人姓名,指惡意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例如,惡意使用他人姓名于動物或以他人姓名為文學作品中的反面人物命名,或者對他人姓名中的文字乃至讀音進行改動,進而達到奚落他人的目的等,都屬于不正確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侵害姓名權的式方有哪些
法律主觀:
侵害姓名權的方式具體如下:行為人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姓名權的侵權形式
法律主觀:
姓名權主要有以下三種侵權形式:,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3、假冒姓名。,其中,分析姓名權侵權方式時要注意區分盜用和冒用的區別:盜用姓名是指盜用他人的名稱,但自己并不是被盜用名稱的本人,例如張三盜用李四的名字,謊稱自己是李四的好友,從他人手中取走屬于李四的手機。而冒用主要是指本人冒充,謊稱自己就是張三,從他人手中取走手機。這兩種方式容易混淆,在實踐中,得加以關注。,1、姓名決定權。作為權利主體的自然人可以決定自己的姓名,具體包括姓氏和名字。自然人出生后尚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其姓名通常由父母、收養人或其他監護人決定。當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之后,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基礎上,能夠行使姓名決定權,決定繼續使用或不使用現在的姓名。,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系自然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筆名、藝名或化名等,根據《民法典》第1017條規定,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藝名、姓名等,參照適用姓名權保護的有關規定。,3、姓名變更權。姓名變更權系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律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自然人變更姓名,其他人不得干涉,但姓名的變更不得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4、姓名許可權。自然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通過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獲得一定的物質利益。,侵害姓名權的責任構成要件為侵害行為、行為人的過錯、侵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損害后果。,侵害姓名權的行為有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盜用他人姓名;假冒姓名。實施侵害行為的過程中,行為人的主觀應存在主觀故意,在此條件下,行為人的侵害行為才可能構成侵害姓名權,如果行為人對于侵害行為在主觀上是過失錯誤,因為自身過失將他人姓名弄錯,則不存在侵害行為的發生。侵害行為導致侵害結果的產生,在此種權利中,侵害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盜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權,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為,就可以認定已經造成了損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別的損害事實,即可主張權利。最后,侵害姓名權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與一般侵權行為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因果關系并無實質差別,但是由于侵害姓名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合而為一,受害人只要證明其姓名權受到侵害即可,無須證明損害后果的存在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有哪些違法行為侵犯了姓名權
侵犯姓名權的情況有:1、干涉:即干涉公民決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2、盜用:即不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3、假冒:即冒名頂替進行民事經濟活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九百九十五條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一千零一十二條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姓名權的侵權形式
一、姓名權的侵權形式有哪些
1、姓名權的侵權形式具體如下:
(1)直接侵權行為,即干涉、盜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或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造成公眾混淆的等行為;
(2)間接侵權行為,即利用他人實施前述行為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二、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侵害他人姓名權的行為有哪些呢
法律分析: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侵害姓名權的形式具體有哪些
侵害姓名權的形式有: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干涉他人姓名就是針對他人姓名實施某種積極行為,阻撓他人行使自己的姓名權。
2、盜用他人姓名。未經權利主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以權利主體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或從事不利于權利主體、不利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是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
3、假冒姓名。假冒他人姓名是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