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現為什么)
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整器,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下列沒有體現這種局限性的是( )。
【答案】:B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fā)展需要“創(chuàng)造”或改變社會;(2)法律是社會規(guī)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guī)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huán)境的制約;(3)法律規(guī)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會關系(如人們的情感關系,友誼關系)不適宜由法律來調整,法律就不應涉足其間;(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fā)揮作用;(5)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和滯后性,它總是落后于現實生活的變化。由此可知A、D兩項正確。C項,法只能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而不能評判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C項正確。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維護的是統治階級的利益,而不是所有利益,這是由法的本質決定的,并非其局限性。故本題選B。
學者們認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
學者們認為法律不是萬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原因不包括:法律重視程序,不講效率。法律反映客觀規(guī)律,也體現人的意志。
法律重程序,并非不講效率,某種程度上也有提高效率的作用。法律強調穩(wěn)定性,也盡量講求靈活性,并非避免靈活性。同樣法律重反映客觀規(guī)律但也有人們意志的因素。正是因為法律只能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而無法干預人們的思想觀念,這一特征決定了法律的調整范圍是有限的,因此必須同道德等其他社會規(guī)范一起調整社會關系。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雄偉方略,而厲行法治,就會必然倡導法律至上。在認識法律的作用時,必須注意“兩點論”:對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視;既要認識到法律不是無用的,又要認識到法律不是萬能的;既要反對“法律無用論”,又要防止“法律萬能論”。
法律作用的范圍不是無限的,而是有限的。在社會生活中,并非所有的問題都可以適用法律,法律只調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領域,只要它尚未表現為外在的行為,并產生超出該領域以外的社會影響,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調控。以“公”的手段來解決純粹“私”的問題,不僅無益,反而有害。
法律自身特點產生的局限性:
1、法律是規(guī)范,不是規(guī)律本身,它總是體現著人的意志的。不管是出于階級目的,還是立法者認識上的局限,法律總會存在著某種不合理、不科學的地方。
2、法律是概括性的規(guī)范,它不能在一切問題上都做到天衣無縫、續(xù)密周延,也不能處處做到個別正義。
3、法律具有穩(wěn)定性和保守性,它總是落后于現實生活的變化。法律的穩(wěn)定性和保守性與社會生活的變革性總是產生矛盾與沖突,因而出現“時滯”問題。
4、法律具有不能適時應變的弊端。法律是講究程序的規(guī)范,缺乏對社會事件的及時應對和處理。法律規(guī)范從概括性、一般性、抽象性的特點中派生出僵化的一面。因而,當面對具體個案時,它就有可能成為非正義的、僵化的規(guī)則。
5、法律語言有其拙劣性,它留有許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給適用帶來標準難以統一的問題。盡管法律是統一的行為尺度,但它存在許多不能作具體、確定規(guī)定的地方,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價值判斷的規(guī)定,如涉及“適當”“必要”“正當”“合理”等詞匯之處。
二是后果歸結中關于罰則幅度的規(guī)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這樣的規(guī)定,就需要進行自由裁量。法律推理過程中往往會離不開適用者的主觀意志,因而也就滲透了適用者個人的非理性因素。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表現在哪些方面
法律雖然是現代社會中的重要規(guī)范制度,但是它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下面是法律作用的局限性表現在哪些方面的詳細解釋:
1. 靜止性
法律具有一定的靜止性,一旦制定出來,就難以隨著社會變革和科技發(fā)展的變化而及時調整,適應發(fā)展變化的需要。而現實狀況復雜多變、變化迅速,有些法律規(guī)則可能無法有效適應社會變化而失去它的作用。
2. 法律無法解決所有問題
法律的運用范圍是有限的,遇到一些復雜的社會問題和矛盾,往往需要借助其他手段和方法來解決,如商業(yè)談判、諒解協議等。有時候,即使有法律作為支持,也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3. 法律執(zhí)行困難
法律規(guī)定了很多行為的規(guī)范和標準,但法律的執(zhí)行也往往受制于社會各個方面的因素,如制約、賄賂等。在實際執(zhí)行中,法律中的規(guī)定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執(zhí)行。
4. 法律受到人的主觀性限制
法律規(guī)定對人的行為有一定的引導和約束作用,但對于一些主觀惡意較強的行為,法律往往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如一些惡意搗亂、克扣法定婚育等權利、假冒偽劣、走私等行為,需要社會治理和其他手段的配合。
綜上所述,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來源于法律自身特點和制度缺陷,并與社會實際情況相關。雖然法律的確對社會秩序和個人權益的保護起著重要作用,但在法律面前,人的行為離不開主觀性的限制,因此化解社會矛盾還需要多種手段的結合。
怎樣簡述法的作用和限度?
法的作用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法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所發(fā)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guī)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規(guī)范作用是從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guī)范這一角度提出來的,而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要實現一種目的的角度來認識的,兩者之間的關系為:規(guī)范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的社會作用
當代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的社會作用有四個方面:
1、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
2、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3、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
4、保障和促進對外交往。(政治理論角度)
擴展資料
從法學角度出發(fā),將當代中國法的社會作用歸納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維護秩序,促進建設和改革開放,實現富強、民主與文明。
二、根據一定的價值準則分配利益,確認和維護社會成員的權利、義務。
三、為國家機關和國家公職人員執(zhí)行公務(即行使權力)的行為提供法律根據,并對他們?yōu)E用權力或不盡職責的行為實行制約。
四、預防和解決社會成員之間以及他們與國家機關之間或國家機關之間的爭端。
五、預防和制裁違法行為。
六、為法律本身的運行與發(fā)展提供制度和程序四、正確認識社會主義法的作用近20年來,我國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逐步加深,這是經驗的總結,我們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作用,注意改正對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總之,認為法律無用,可有可無,或認為法律萬能,都是錯誤的。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現為什么?
法律的實施受人員和物質條件的制約等。通過查詢法的相關信息得知,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現為法律的實施受人員和物質條件的制約,一些領域不宜由法律調整,人的認識能力有限使法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法的概括性使個別正義無法充分實現。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受國家強制力保證執(zhí)行的行為規(guī)則的總稱。
法律作用的限制因素有哪些
限制因素存在以下5點:
1、有限性:法律不能作用于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有些領域需要靠道德、紀律等其他規(guī)范調整;
2、滯后性:社會生活發(fā)展很快,而法律的發(fā)展是相對滯后的;
3、僵硬性:法律考慮的是一般情況、共性情況,可能會導致個案的不公正(如許霆案);
4、有漏洞:法律是人制定的,由于人在認識和能力上的差異,可能會存在漏洞;
5、不確定性:法律文本在理解上是有差異的,因而需要解釋,不同的解釋方法會帶來不同的結果。
擴展資料:
我國立法的現狀、問題與原因分析:
第一,立法決策和制定過程通常表現為由上而下,過多體現黨政組織和上級意志,與主權在民的立法民主精神相違背。
首先,黨中央和上級的意志對立法的決策、立法的過程和立法的結果往往起著決定性作用。全國人大工作報告曾經指出:“黨通過人大黨的組織、在人大工作的共產黨員,實施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職權,充分發(fā)揮人大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
在立法決策方面,需要制定什么法律、何時制定、具體由哪一個部門來負責,往往都由黨政組織決定。在立法起草之前的協商階段,黨也會發(fā)揮很大的作用,重要的法律案往往要由全國人大委員長一級的黨組會議審查通過之后,才可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其次,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章制定過程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上級政府和黨的意志。
以國務院部門規(guī)章制定為例,國務院某部門的法制工作部門草擬規(guī)章的立法計劃,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之后,規(guī)章的草案須提交該部門的黨組辦公會議審查,黨組辦公會議審查通過,才可以向國務院備案。
可見,無論法律,還是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其制定過程都過多體現了中央和上級的意志,廣大人民群眾無法直接向全國人大或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提出立法議案,這直接違背了立法的民主精神。
第二,立法過多地體現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
在一個習慣于依靠政策管理經濟的國家里,政策往往具備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內容,而在主要依靠政策推動改革的進程中,誰先獲得了政策優(yōu)惠,誰就可以在市場上領先一步而獲益,而誰掌握政策權限,誰就有更大的支配裁量權。
新舊經濟體制之間蘊含著的大量制度性或政策性利益差額,強化了立法中的地方利益和部門利益傾向,為立法保權、擴權提供了強大的驅動力。
第三,民眾參與立法不夠。
廣泛的民眾參與是立法民主的重要體現,是法律獲得正當性的源泉。在我國以往的立法實踐中,對民眾參與立法重視不夠。近年來,國家開始重視民眾參與立法并提供了一些機會,但就制度設計本身而言仍存在很多漏洞。
總體而言,我國現有的立法監(jiān)督制度存在著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
第一,立法監(jiān)督的組織機構不健全,缺乏集中行使立法監(jiān)督權的專門機構。由于立法監(jiān)督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沒有專門的組織機構和專門的人員,很難保證監(jiān)督活動取得較好的效果。
第二,立法監(jiān)督的程序不完善。對于立法監(jiān)督主體應當怎樣進行監(jiān)督,對監(jiān)督對象的哪些內容進行監(jiān)督,以及不同監(jiān)督主體意見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等一系列問題,法律規(guī)定并不明確。
第三,整個立法監(jiān)督體制缺乏有效的啟動程序。
參考資料:共產黨新聞網——我國立法的現狀、問題與原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