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本人不住親戚住可以嗎(公租房本人不住父母住可以嗎)
公租房本人不住親戚住可以嗎
一、公租房本人不住親戚住可以嗎
1、公租房是可以讓親戚住的,但是應當保障親屬是共同申請人,這樣一起居住就可以的。如果只是以自己名義申請公租房,就只能自己居住,不可以在自己不居住的情況下給他人使用。申請公租房要符合一定條件,一般都是當地中低收入家庭。
2、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二、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區別
1、申請對象不同。廉租房的申請對象僅限于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請對象不受區域和戶籍限制;
2、收入限制標準不同。主城區申請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標準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50元。申請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標準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
3、交納的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金標準約為0.8到1.2元/平方米。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等因素確定,不超過同類地段、同等品質房屋租金的60%,并動態調整。
公租房本人不住親戚住可以嗎
不可以
1、公租房讓親戚住一般是不合法的。
2、我國法律規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如果私自將公租房交給親戚住,可能需要騰退公租房。
公租房是不可以讓親戚住的。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其中規定了6種承租家庭禁止的行為,包括: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等。上述情況只要出現1種,公共租賃房就要收回。
如何申請公租房
1、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2、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4、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
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得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的處理方式的,由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具體實施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租房可以給直系親屬住嗎
法律分析:可以。公租房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收入限制的無住房人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后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主城區工作的無住房人員。但直系親屬在主城區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除外。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公租房本人不住親戚住可以嗎
公租房本人不住親戚住不可以。
公租房可以和親屬一起居住,但是不能自己不住而讓別人居住。在申請公租房前,可以家庭作為申請主體,父母、子女等可作為共同申請人;或者是公租房申請下來之后,符合條件的可申請變更,將親屬添加為共同申請人。
公共租賃住房不是歸個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用低于市場價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價格,向新就業職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學畢業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殘疾人。還有一些從外地遷移到城市工作的群體。
公共租賃住房有以下特征:
1、保障性;
2、政策支持性;
3、租賃性;
4、專業性;
5、供應群體廣泛性。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3、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4、房屋維修責任;
5、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6、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7、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8、別的應當約定的事項。
法律依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