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股權質押的規定(公司法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的擔保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股權可以質押,質押也是有期限的:質押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時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質押的,應當依法訂立質押合同,并約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事項。主債務自履行完畢后消滅,作為從合同的質押合同也隨之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股權質押限制的設定規定
股權質押限制的設定規定
股權質押限制主要體現為:在一般情形下, 質押的股權 不可以轉讓。如果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轉讓,則可以轉讓。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出質。第四百四十三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的新規定有哪些
股權質押具有如下的新規定:一般情況下,融入方不得為金融機構或其發行的產品,融入方首次最低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后續每次不得低于50萬元,不再認可基金、債券作為初始質押標的。且股票質押率上限不得超過60%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辦法
銀行收到借款人的股票申請后,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做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銀行對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受能力進行審核分析,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銀行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核同意后,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合同;銀行與借款人簽定合同后,雙方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證券登記機構應向銀行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等等。
拓展資料:
部分內容如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四條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后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
第五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
第六條 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第七條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股權質押法律如何規定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我國現行《民法典》第443條規定,行為人以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出質后,不得轉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應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第四百四十六條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股權手續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 股權質押 貸款的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 需提供下列資料:1.股權質押 貸款申請 書;2.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3.股權發行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評估報告;4.股權發行公司同意證明。 質押 股權超過股權發行公司股本總額5%時須有董事會同意質押的決議。以 有限責任公司 出資憑證出質的,需出具股權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復印件;5.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股權的借款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簽訂“貸款合同”。 出質人和貸款人雙方應以書面形式訂立“ 股權質押合同 ”。 股權質押合同可以單獨訂立,也可以是貸款合同中的擔保條款。 三、股權質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股權當事人須憑股權質押合同到股權出質登記機構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股權交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 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應向出質人出具《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 股權質押期間產生的紅股和分配的現金股息的歸屬由質押合同約定。 債務 履行期滿前,出質人和質權人均不得處理紅股和現金股息,應委托股權出質登記機構保管,現金股息由股權出質登記機構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四、貸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和《股權質押登記證明書》辦理貸款。 備注:股權的利率、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股權手續,希望能夠幫到你
股權質押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股權質押 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或非 上市公司 )的股權或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權作為 質押 ,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 1、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3、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 債務 或者提存。 根據《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條: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