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認定(刑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職務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利用自身所擁有的職權實施的貪污、受賄等是公民權利、國家利益遭受損害的犯罪行為。
職務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罪名: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私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私密罪,枉法追訴、裁判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違法發放林木采代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食品監管瀆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放縱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虐待被監管人罪。
在我國的法律里,怎樣才是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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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飯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四百一十九條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界定刑法中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于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綜上所述,你知道刑法中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是什么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范圍的司法解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關于中國證監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函》(2000年4月30日)
根據國辦發〔1998〕131號文件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它是具有行政職責的事業單位。據此,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干部應視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的答復》(2000年9月28日)
對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參照對國家機關的辦法進行管理。據此,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干部應視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一、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罪的主體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如何認定身份問題的答復 》(2000年6月29日)國家工作人員自行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因其兼職工作與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無關,應認定為農村合作基金會一般從業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農村合作基金會兼職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一、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罪的主體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是否適用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問題的答復》(2004年11月3日)
對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但尚未依照規定程序獲取該單位職務的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九十三條第款關于“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2009年8月27日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哪些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2009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將原來的“征用”改為“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2000年6月5日)
三、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處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案件過程中,要根據《解釋》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嚴格把握界限,準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活動是否屬于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解釋》所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正確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和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對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適用《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時間效力的批復》(2000年6月29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是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關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并不是對刑法的修改。因此,該《解釋》的效力適用于修訂刑法的施行日期,其溯及力適用修訂刑法第12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一、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罪的主體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4.《刑法》第九十三條中“從事公務”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11月13日)
一、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罪的主體
(四)關于“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同時,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分配給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三條 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哪些人?
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監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七類: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5.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6.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
7.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