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思(債權人和債務人哪個是欠錢的)
什么叫債權人和債務人
法律分析:債權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債務人(debtor),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簡單地說,債務人也可以理解成是買方,而對應的債權人可以理解成賣方。
按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將錢借給他人的人,稱為債權人;相對而言從別人手中借錢,欠別人錢的人稱為債務人。
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債權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什么是債務人和債權人
法律分析:在債務關系中,一般會有兩個主體,分別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債務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什么是債務人與債權人
法律主觀:
債務人是指在債權債務關系中需要對債權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人,債權人則是享有請求債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人,一般產生債權的原因包括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法律分析: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定義,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那么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1、我國法律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2、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3、債權人享有的權利稱為債權,債務人負有的義務稱為債務。
4、債權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才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負有履行義務的人如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請求司法機構強制其履行。如果債權人由于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到經濟上的損失,有權要求賠償。
5、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其為第三人的權利,其后果由債務人承擔的權利;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礙于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請求撤銷這一行為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6、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的關系中,債務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義務主體才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7、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債務人是債權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與"債權人"相對。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 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債務人債權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含義
什么是債權人?債務人是什么?債主和債務人是什么意思?他們之間有什么區別和聯系?債權人是債務人的對稱,以下通過他們的定義了解他們的不同.
債權人
債權人主要reditors)主要指定金人,有權要求對方作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向企業提供需要償還的融資機構和個人,包括向企業提供融資的機構和個人(融資債權人)和以銷售貨物和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商業債權人).貸款債權人最關心的是債權的安全,包括貸款到期的回收和利息的償還.因此,他們需要了解企業的盈利能力和現金流,以及是否有其他貸款需要到期償還.商業債權人最關心的是企業按時還款的能力,所以需要了解企業的短期還款能力,包括流動比例、快速比例和現金比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在民間貸款關系中,把錢借給別人的人被稱為債權人,相對來說從別人那里借錢,向別人借錢的人被稱為債務人.
債務關系有權要求對方(債務人)成為或不成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在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該特定的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義務主體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有履行義務的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司法機關強制履行.如果債主因對方不履行義務而遭受經濟損失,有權要求賠償.債權人還享有代位權和拆遷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權人行使其成為第三者的權利,其結果是債權人承擔的權利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權人有妨礙債權實現的法律行為享有的撤銷權利.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
債務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思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含義如下:
1、債權人:債權人是指在借貸、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濟活動中,借出資金或提供商品或服務的一方,即享有債權的一方。債權人可以是個人、企業、金融機構等,其所持有的債權可以是借據、債券、票據、合同等形式。
2、債務人:債務人是指在借貸、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經濟活動中,借入資金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一方,即負有債務的一方。債務人可以是個人、企業、政府等,其所負有的債務可以是借款、應付賬款、商品款等形式。
什么是債權人和債務人
債權人是債的關系中有權利要求另一方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債的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債權人是借出款項的人,是債主;債務人是欠別人的錢,是欠賬人。
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區別:債權人和債務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同;債權人是代位權和撤銷權權利的主體,而債務人必須向債權人承擔交付財產、提供勞務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債權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債務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出現時也可以具備債務人的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