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發明專利保護哪些(發明專利保護內容有哪些)
發明專利分為哪三種類型
法律主觀:
發明專利的分類如下:一、發明專利是指前所未有、獨創、新穎和實用的專利技術或方法;它在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及外觀專利三種專利類型中的技術含量及價值是最高的,因此發明專利的保護期是最長的(保20年)。發明專利包括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兩大類。1、產品發明產品發明,是指用發明人所提供的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直接生產的產品,如電燈、電話、機器、設備、儀器儀表、新的合金物質等發明。沒有經過人力的加工、屬于自然狀態的物質不是產品發明,如天然寶石、礦物質等。產品發明取得專利權后,稱為產品專利,產品專利只保護產品本身,不保護該產品的制造方法。2、方法發明方法發明,是指為制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問題而創造的操作方法和技術過程。此處的“方法”,可以是化學方法、機械方法、通訊方法以及工藝規定的順序所描述的方法。比如造紙方法、煉鋼方法、印刷方法、通訊方法等。方法發明取得專利權后,稱為方法專利。我國專利法規定,方法專利的保護延及到進口或者在我國境內使用或者銷售的用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意味著未經方法發明專利權人的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二、關于發明,還有一種更細化的分類方法:1、首創性發明首創性發明又稱開拓性發明。這是指一種全新的技術解決方案,在中外技術史上從未有過先例,此發明為人類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創了新的里程碑,是絕對新穎的發明。比如在人類的發明史上留下輝煌足跡的指南針、印刷術、蒸汽機、電燈、電話等發明就屬于首創性發明。2、改進性發明改進性發明是指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在保持其獨特性質的前提下,又改善了其性能并使之具有新的功效的改進技術方案。與首創性發明相比,改進性發明對前人的技術成果的依賴性較強。絕大多數發明都屬于改進性發明。3、組合性發明組合性發明是指把已知的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以達到新的目的的一種技術解決方案。比如將發動機、輪胎、車廂、方向盤組合成一種交通工具,使組合的結果產生了與原來的四個部件的單獨特征完全不同的技術效果。組合性發明在科學技術日益發達的現代社會更顯得重要和不可缺少。原有產品或者方法的重新組合,原有工藝的變通使用,有時能夠產生意想不到的效果,甚至能把現有技術提高到一個新階段。4、應用性發明應用性發明是指將某一技術領域里的公知技術,應用于一個新的領域而產生的發明。這種新的應用也能夠產生意向不到的技術效果。比如洗衣粉是一種眾所周知的洗滌劑,有人研究了洗衣粉的某個特性,把洗衣粉用在畜牧業上,作為飼料添加來喂豬,可以達到催肥的目的。洗衣粉的這種新用途就是應用性發明。5、選擇性發明選擇性發明是指從許多公開的技術方案中選出某一技術方案的發明。選擇性發明是化學領域中常見的一種發明形式。比如,在標準大氣壓下,50°~100°C時,A物質的產量通常是恒定增加的,但根據進一步的實驗表明,如果設定在70°~80°C時,A物質的產量有明顯的大幅度增長。這種發明就是在很寬的溫度限制范圍內做出的選擇性發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專利申請人想把自己的發明創造的專利保護范圍劃得很寬,而又沒有足夠的實施例加以支持,很容易被他人在原發明的基礎上做出選擇發明。以上對發明專利所作的介紹稍微多一點、復雜一點,但卻是十分必要的,因為在我國專利法規定的保護對象中,對發明的要求是最高、最嚴格的,一項發明創造能夠通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嚴格審查取得發明專利權而不是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是相當困難的。所以,在我國的專利申請中,申請發明專利的比例比較小,只占全部申請量的百分之十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專利保護對象包括哪些,授予專利的條件有哪些
專利保護對象包括:
1、發明是對產品的形狀、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2、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3、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我國專利法對不同類型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的條件是不同的。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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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大界定原則是什么?
如何判斷和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對專利權進行法律保護的首要的和關鍵性問題。我國《專利法》吸收國外的有益經驗,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分別作了不同的界定。下面我們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什么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大界定原則是什么?什么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指專利權法律效力所涉及的發明創造的范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法律文件是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外觀設計的照片或圖片。我國專利法第56條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作了原則性規定:一是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二是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大界定原則是什么?一、中心限定制原則此項原則只要通過說明書及其附圖的內容全面揭示發明創造的整體構思,將保護范圍擴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圍。只要滿足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性條件即可,不必進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則相對于上面的周邊限定制原則可以進行進一步的擴展補充解釋,在專利糾紛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專利撰寫的漏洞規避相應的法律追究,這對企業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護的范圍比較模糊,對社會公眾來說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現象,很難與其區分。二、周邊限定制原則周邊限定原則在理解和解釋權利要求時,只能嚴格地按照權利要求書的字面含義來進行,任何其他的擴展解釋都是不被允許的。雖然這樣的方式能夠更清晰的呈現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風險。因為文字游戲是非常容易被人發現紕漏,一旦出現漏洞,在專利糾紛中就會處于弱勢。因此其對專利申請人或專利代理人有極高的要求,專利撰寫更是要字字斟酌。三、折衷原則折衷原則就是介于以上兩者之間,該原則既不局限于周邊限定中完全機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戲,又巧妙地避開了中心限定將專利權保護范圍擴大到無限制的不公與尷尬,它是在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尋求利益平衡點的較好方法。目前,很多國家都采用折衷原則進行專利的撰寫,我國在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則。關于什么是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大界定原則是什么?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于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發明專利保護的權利范圍有哪些
發明專利保護權利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限定于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且權利要求書可以用說明書及附圖進行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第六十四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論述不同類型發明創造的保護范圍。
【答案】: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方法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和用途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1 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是絕對的,一般應當包括具有同樣特征、同樣結構和同樣性能的產品,而不管產品是用什么方法制造出來的。對產品專利的保護不應局限于說明書中所說明的方法,任何通過其它方法制造的同樣產品都屬于侵權。
2 方法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以及工藝方法等等。方法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一般應當包括所有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參數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在方法的實施過程中所使用的設備、工具、儀器、裝置等不應限制方法專利的保護范圍。用制造方法直接所得到的產品,也屬于該方法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 用途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
用途發明可以分為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用途發明,以及非專利產品或者非專利方法的用途發明。用途發明是以已知的產品或者方法作為前提的,所以它的專利保護范圍是有局限的,只能保護權利要求書中所直接提到的用途。
發明專利只保護產品
法律分析:該說法錯誤。
1、產品發明
(包括物質發明)是人們通過研究開發出來的關于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的技術方案。專利法上的產品,可以是一個獨立、完整的產品,也可以是一個設備或儀器中的零部件。其主要內容包括:制造品,如機器、設備以及各種用品材料,如化學物質、組合物等具有新用途的產品。
2、方法發明
是指人們為制造產品或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方法可以是由一系列步驟構成的一個完整過程,也可以是一個步驟,它主要包括:制造方法,即制造特定產品的方法;以及其他方法,如測量方法、分析方法、通信方法等;產品的新用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