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哪些損害賠償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以下損害賠償:
1、工資、補償金等經濟賠償: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或法律規定支付工資、加班費等勞動報酬,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法規的規定,導致勞動者遭受經濟損失,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
2、人身損害賠償: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意外事故、職業病等導致人身傷害,或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人身傷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人身損害賠償;
3、精神損害賠償: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勞動者遭受精神損害,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4、違約金、賠償金等合同約定的賠償: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賠償金等賠償條款,當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時,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支付相應的違約金、賠償金等。
以下是常見的損害賠償標準:
1、經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一般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向受損失方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額。比如,工資、加班費等勞動報酬的賠償,可以按照實際應支付的金額計算;財產損失的賠償,可以按照財產的實際價值進行計算;
2、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一般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等直接損失,并可以根據傷殘程度、疼痛程度、精神損害等因素適當增加賠償金額。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受害人傷殘,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年齡、職業等因素,按照一定的標準計算傷殘賠償金;
3、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一般比較難以確定,需要考慮到受害人的個人情況、受害程度、治療費用等因素。一般情況下,可以根據類似案例的判決結果和調查報告等資料,確定相應的賠償金額;
4、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一般是在勞動合同、租賃合同、銷售合同等協議中約定。當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時,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進行索賠。
綜上所述,損害賠償的標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一般需要考慮到實際損失、傷害程度、精神損害等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三條
【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民事損害賠償的條件
法律主觀:
一、國家 損害賠償 的條件
(1)侵權行為主體要件。根據《 國家賠償 法》規定侵權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被授予的職權只限于行政職權,不包括司法職權)。
(2)侵權行為要件。侵權行為的存在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即國家侵權行為的主體的哪些行為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首先,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國家只對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之外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縱然違法,只能對行為人產生相應的 民事責任 或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能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其次,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違法,職務行為只有在違法的情況下才會引起國家賠償責任,如果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引起的是國家補償,而非國家賠償。所謂違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3)損害結果要件。損害結果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既定的客觀損害。即有損害,才會有賠償。并且,損害結果只有具備以下特征,才可以獲得國家賠償:①合法權益的損害具有現實性,即已經發生的、現實的,而不是未來的、主觀臆想的;②損害必須針對合法權益而言,違法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不引起國家賠償;③損害必須是直接損害,而不包括間接損害。
(4)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職務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行為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結果之間必須有必然的、內在的、本質的聯系。只有兩者之間具有這種聯系,國家才負責賠償。
二、國家行政賠償
國家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相關職員在執行其行政職權時有以下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情形的,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利;
1、國家機關行政職員執行職權時非法拘禁、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2、違法拘留或關禁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行為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造成公民受傷或死亡的。
4、國家行政機關或及其職員在執行行政任務時,違法使用槍支、刀具、警械等及暴力恐怖行為的。
5、國家行政機關相關工作人員主動或者指使他人以暴力方式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死亡的。
三、刑事賠償
國家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等職權時侵犯人身相關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權。
具體情形有以下幾點;
1、沒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也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公民進行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公民錯誤被逮捕的;
3、依法通過人民法院審判監督順序二審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成立并已執行的;
4、在對犯罪嫌疑人刑訊期間,強行使其供認或者以毆打等暴力手段,或者指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犯罪嫌疑人人身傷害或死亡的;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國家損害賠償的條件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侵權行為主體要件、侵權行為要件、損害結果要件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以上便是找法網編輯為您找到的 國家損害賠償的條件 的相關內容。如果有其它的疑問,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
法律客觀:
賠償損失的范圍可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和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應按完全賠償原則,賠償全部損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指財產上的直接減少。間接損失又稱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預期取得的利益。可以獲得的預期的利益,簡稱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潤,而不是營業額。例如,汽車修理廠與出租車司機約定十日修理好損壞的夏利車,汽車修理廠遲延三日交付,司機開出租車每日可獲利潤200元。三日的可得利益為600元,汽車修理廠違約,應賠償600元的間接損失。可得利益的求償需堅持客觀確定性,即預期取得的利益不僅主觀上是可能的,客觀上還需是確定的。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此利益喪失,若無違約行為,這種利益按通常情形是必得的。例如,建筑公司承建一商廈遲延十日交付,商廈十日的營業利潤額即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的求償不得任意擴大,對此,《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74條規定,賠償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我國原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原技術合同法也有相同規定。原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原技術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法律采取預見性限制賠償范圍的隨意擴大。預見性有三個要件:(1)預見的主體為違約人,而不是非違約人。(2)預見的時間為訂立合同之時,而不是違約之時。(3)預見的內容為立約時應當預見的違約損失,預見不到的損失,不在賠償范圍之列。例如,一旅客言飛機誤點使其耽誤了一筆買賣,要求賠償。該買賣是否耽擱,航空公司在售票時是無法預見的,故此間接損失不予賠償。
下列哪種情形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主觀:
第一條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條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條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第四條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條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 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 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 精神撫慰金 。以上便是如何計算 精神損失費 的相關內容
法律客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