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男方的債務離婚后女方要承擔嗎(婚內男方出軌債務女方用還嗎)
男方貸款離婚后女方要承擔嗎
一、男方貸款離婚后女方要承擔嗎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如果老公以個人名義貸款并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如果貸款數額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沒有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則應視為男方的個人債務,與女方無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妻子的借款,丈夫做的擔保人,如果離婚,丈夫還承擔債務嗎?
您好,為他人擔保一般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如果您家人是一般責任保證則要到您丈夫(借款人)確實不能償還借款時才能要求您家人(擔保人)代為還款,但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則貸款機構可以直接在貸款逾期后要求您家人(擔保人)代為還款,在此之后擔保人可以取得代位追償權,取得后可以要求借款人償還自己的代償債務。若想解除擔保,一個是是否已過擔保期限(有約定從其約定,無約定法律上規定債權到期后六個月內);一個是債務轉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如不同意繼續擔保的,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如您父親、姐弟簽訂保證合同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那么在主合同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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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您順利!
三、婚內男方貸款,離婚后女方是否承擔?
您好,婚內男方貸款,離婚后女方是否承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看。一般來說,如果男方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由男女雙方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判決。
一般來說,夫妻共同債務指夫妻雙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即夫妻雙方共同簽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認或者有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的合意,既可以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也可以是以默示的方式作出。明示的方式是指夫妻雙方明確、直接的表明其共負債務的合意,例如夫妻雙方共同簽訂借條或一方以微信、短信等方式表達合意,或非舉債配偶以其名下財產作為抵押、借款后曾歸還借款等追認行為;默示的方式是指根據非舉債配偶的行為能推斷出其具有共同負債的意思表示,例如借款匯入非舉債配偶實際控制的賬戶等。
所以,如果男方貸款,銀行將借款匯入女方的賬戶,那么就很有可能將該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男方貸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那么該款項也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女方能舉證證明該銀行卡并非由其實際控制使用,以及該款項并未用于雙方的夫妻共同生活。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支出。
四、男方的欠款,離婚后,女方還需要承擔么
您好,一般而言是要按共同債務進行承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內男方借款,離婚時候需要女方承擔嗎
法律分析:離婚為男方一人債務的,女方不需要承擔。
離婚前一方欠的債務如果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非夫妻共同生活等欠下債務,則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