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權的主體是全體公民(休息權的主體是全體公民對不對)
根據憲法的規定享有休息權的主體是
法律主觀:
現行憲法關于社會保障權的規定現行《憲法》與社會保障權相關的條文包括第14條、第21條、第42條、第44條、第45條及第49條。內容包括:第一,對人民生活的改善。《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這一規定將為國家適時提高人民福利、使人民共享社會發展成果提供了憲法基礎。第二,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憲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這一條對于國家制定相關制度保障勞動者的社會福利權利提供了憲法基礎和準則,屬于社會福利保障的范疇。第三,醫療保障事業的發展。《憲法》第21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中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這一條是關于醫療保障制度的規定,為我國的醫療保障制度的建構和完善提供了憲法基礎。醫療保障屬于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政府都把醫療保障放在社會保障的突出位置。第四,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憲法》第44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是世界公認的做法,其屬于社會保障的重要內容。第五,公民特殊情況下的物質幫助及軍人的優撫、優待問題。《憲法》第4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提供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這一條是關于狹義上或者說是典型的社會保障權的規定,涉及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社會優撫的制度設定問題。第六,特殊群體的社會保障。《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到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憲法規定,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行使憲法規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的規定享有休息權的主體
我理解的休息權是每個人要保障自己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都需要保障一定的休息時間,一旦人長時間不休息很有可能危及其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以休息權可以解釋為生命權。
生命權是一個人處在社會上的最基本的權利,所以,主體是人,不管是公民還是非公民,有正當身份還是被剝奪某種權利的人。
休息權屬于公民的哪項基本權利
休息權屬于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休息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是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證勞動者的疲勞得以解除,體力和精神得以恢復和發展;保證勞動者有條件進行業余進修,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證勞動者有一定的時間料理家庭和個人的事務,豐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休息權
休息權的主體是什么
休息權的主體是勞動者。
關于“休息權”,《法學詞典》的解釋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勞動者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其目的是保證勞動者的疲勞得以解除,體力和精神得以恢復和發展;保證勞動者有條件進行業余進修,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證勞動者有一定的時間料理家庭和個人的事務,豐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享有休息權的主體是
法律分析:休息權是勞動者的權利,是相對于勞動權的一種權利。它既是勞動權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是勞動權的一種派生形態,因而又以勞動權為前提。休息權是居民和勞動者享有的使自己的體力和腦力得到恢復,以及得到閑暇以享受生活和獲得充實與發展的不受非法干涉和騷擾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