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是否需要本人去(第二次起訴離婚要多久才能開庭)
離婚起訴需要本人去當?shù)貑?/h3>
法律主觀:
離婚起訴不是一定需要本人。當事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提起離婚訴訟。
但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出庭;如果當事人確實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不出庭,但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離婚案件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可以委托律師出庭嗎
法律主觀:
一、起訴離婚原告可以委托律師不出庭嗎
可以委托律師出庭的,但本人也要出庭。因為離婚訴訟涉及財產(chǎn)及子女,對專業(yè)要求很高,最好你能找一個專業(yè)律師幫你,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是否能贏官司,要看你的請求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律師費按照案件不同,案件有難易程度,全國各地的律師費收取標準均按照當?shù)厮痉◤d的律師收費辦法收費。一般來講,不涉及財產(chǎn)的案件一審律師費3000元左右。有財產(chǎn)糾紛的,視案情可能還要按財產(chǎn)數(shù)來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師費,最終的律師費你可以與律師洽談確定。
二、訴訟離婚原告不出庭怎么判
司法實踐中,離婚案件的判離與否,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衡量標準。如果離婚訴訟中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由于被告無法當庭表達其對于離婚的態(tài)度,法院無法查實雙方感情是否已經(jīng)破裂,法院即便缺席判決,也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盡可能維護被告到庭應訴的權利。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起訴離婚原告是否會收到法院傳票
傳票意思是出庭的預先通知;法院特定程序及訴訟開始時發(fā)出的書面通知。 原告會收到法院開庭傳票。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nèi)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需要本人親自去嗎
法律主觀:
按規(guī)定,不管是雙方協(xié)議離婚,還是起訴離婚被準予,夫妻雙方離婚都要走法定程序辦理。而結成涉外婚姻后,雙方感情破裂需要離婚的,但又因為雙方分隔兩國,辦理離婚時可能一方或雙方都無法出面辦理。不過,是否需要離婚本人親自辦理,可以先確定離婚的法定條件。 按規(guī)定,雙方協(xié)議離婚的法定條件如下: 1、雙方均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2、雙方完全自愿同意離婚; 3、雙方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4、雙方對財產(chǎn)和債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 5、一方為內(nèi)地居民或者婚姻締結地在內(nèi)地。 滿足可以辦理離婚的條件后,還得按照以下法定的程序進行: 1、雙方必須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并且本人必須親自辦理手續(xù),即使委托律師也需要本人出面。 2、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親筆簽名或者是按指印; 3、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自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nèi)予以審查。 對符合離婚條件的當事人,發(fā)出領取《離婚證》的通知,接到領證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nèi),離婚本人要親自到市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領。逾期未領證的,就要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申請手續(xù)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