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人員有哪些情形的,給予行政處罰
出入境管理執法中,對出入境人員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有哪些? 對出入境交
非法入境的,依法進行盤問。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并在24小時內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60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標題 出入境管理執法中,對出入境人員違法違規問題的處理有哪些? 對出入境交
關于對共產黨員,國家公職人員違規出國境的處理規定:《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登記備案人員”)申請因私事出國(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
(一)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在職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離(退)休的廳(局)級以上干部;
(二)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及其相應職級的領導干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的國有股權代表;
(三)各部門、行業中涉及國家安全及國有資產安全、行業機密的人員。
第五條
登記備案人員的基本情況由其所在工作單位負責向公安機關登記備案。登記備案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登記備案人員工作單位、現任職務、主管部門等發生變化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變更相應登記備案的內容。
第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地區國家工作人員登記備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數據管理。
第七條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國(境)申請時,應當核實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的情況,確定是否頒發出入境證件。已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因私事出國(境)的意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
第八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公安機關在因私事出國(境)管理工作中,應建立有效的聯系機制,制定責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
第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對本單位已申領出入境證件的國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實行因私事出國(境)報告登記制度,要求出國(境)人員在境外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出入境證件,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集中保管。
第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因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或登記備案手續的,公安機關違反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應視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予以處罰。
公職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的,區管領導干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審批,一般干部按區供銷社的請假審批程序進行報備與審批(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報主要領導簽批)。
同時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交單位對申請人出國(境)的意見。共產黨員須按照區直機關黨工委的相關規定,另行報備審批。出國(境)人員在境外要遵守外事紀律,未經批準不得逾期滯留。
出入境的植物檢疫有哪些行政處罰?
出入境植物檢疫的行政處罰:指法律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單位或個人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對以下違法行為可以作出罰款或吊銷單證的行政處罰:(1)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
(2)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植物、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3)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出入境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疫的植物的;
(4)報檢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與實際不符的;
(5)擅自開拆過境植物、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的;
(6)擅自將過境植物、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的。
出入境植物檢疫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違法當事人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構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做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警察行政處罰有哪些
人民警察行政處罰有四種情形: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一、派出所可以當場作出多少元的罰款
1、派出所可以當場作出的罰款如下:
(1)行政處罰中,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二、當場收繳行政罰款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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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及其辦案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和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處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
(二)對違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違法行為人當場處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旅客列車上或者口岸,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四)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對具有前款第一項和第三項情形之一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要求被處罰人簽名確認。
出境入境管理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是?
一、出境入境管理 行政處罰 的決定機關是?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轄區派出所。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稱駐外簽證機關)負責在境外簽發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實施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 二、出入境的法律規則 第七十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除本章另有規定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決定;其中 警告 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決定。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持用偽造、變造、騙取的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二條 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 違法所得 的, 沒收違法所得 。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三條 弄虛作假騙取簽證、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 法規 定,為外國人出具邀請函件或者其他申請材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責令其承擔所邀請外國人的出境費用,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五條 中國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被遣返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收繳其出境入境證件,出境入境證件簽發機關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出境入境證件。 第七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人拒不接受公安機關查驗其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外國人拒不交驗居留證件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出生登記、死亡申報的; (四)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的; (五)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證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辦理登記的。 旅館未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住宿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未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 外國人未經批準,擅自進入限制外國人進入的區域,責令立即離開;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對外國人非法獲取的文字記錄、音像資料、電子數據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繳或者銷毀,所用工具予以收繳。 外國人、外國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執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限期遷離決定的,給予警告并強制遷離;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八條 外國人非法居留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罰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 監護人 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未盡到監護義務,致使未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非法居留的,對監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對個人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五萬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非法介紹一人五千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國人的,處每非法聘用一人一萬元,總額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一條 外國人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在中國境內繼續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處限期出境。 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處 驅逐出境 。公安部的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 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自被驅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準入境。 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未辦理臨時入境手續登陸的; (三)未辦理登輪證件上下外國船舶的。 違反前款第一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八十三條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查驗準許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員工、旅客、貨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絕協助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的; (三)違反出境入境邊防檢查規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運輸工具載運不準出境入境人員出境入境的,處每載運一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證明其已經采取合理預防措施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第八十四條 交通運輸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負責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中國或者外國船舶未經批準擅自搭靠外國船舶的; (二)外國船舶、航空器在中國境內未按照規定的路線、航線行駛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違反規定駛入對外開放口岸以外地區的。 第八十五條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外國人簽發簽證、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等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審核驗放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或者交通運輸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不按照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上繳國庫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罰沒、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費用的; (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六條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八十七條 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處罰款的,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 處罰決定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在所在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可以當場收繳。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出境入境在我國是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的。如果不按照出入境法做是可能觸犯到法律的。如果違法了出入境法,需要當地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當地出入機關決定怎樣行政處罰。出入境需要辦理相應的證件,證明自己的國籍和身份,冒用他人身份和偽造自己身份都是違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