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受害者需要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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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舉證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責任糾紛舉證責任的認定方式:患者應舉證證明到該醫療機構就醫(包括隱名就醫)、就醫后發生損害的事實,并提供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有過錯的初步證據。醫療機構認為其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沒有過錯的,應提供相應證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原則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糾紛在法律上也是需要進行相應的舉證的,這個法律上的舉證就是需要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來進行的,相應的當事人都要進行舉證的。
一、醫療事故糾紛的舉證原則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二、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倒置
特殊侵權行為歸責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這是因為,在這些案件中,由于受害人所處的受害地位的局限性,無法或難以舉證證明。因此,法律規定受害人勿須舉證,由已證明的事實推論該事實成立,從而使受害人處于更為優越的地位,使其合法權益更易于受到法律的保護。
舉證責任倒置,就是把按照舉證責任分擔的一般原則本屬于一方當事人應負的舉證責任,因某種原因而轉移給另一方當事人承擔。侵權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就是反在一般侵權責任中某些應由受害人承擔的舉證責任,移轉給加害人承擔。
舉證責任倒置,加害人舉證證明的范圍是:
(一)實行推定過錯原則,證明加害人無過錯的事實。適用推定過錯原則,是由已知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的事實中,推定加害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對此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轉由加害人承提,其主張自己無過錯,須舉證證明。證明屬實的,確認其無過錯,不構成侵權民事責任;不能證明和證明不足的,確認其有過錯,構成侵權責任。
(二)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亦免除受害人證明加害人過錯的責任。加害人如認為損害的原因是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應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加害人證明屬實的,免除加害人的侵權責任;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的,即應承擔侵權責任。
除上述兩項事實的證明由加害人負舉證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外,其余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事實,均仍由受害人承擔舉證責任,加害人并不承擔舉證責任。
三、發生醫療事故糾紛,受害人、醫院如何舉證?
在醫療侵權案件中,要涉及四大要件:侵權行為、被告方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損害后果。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方面提出證據,患者要就侵權行為和損害后果提出證據。也就是說,舉證責任倒置后,醫院要向法院提供兩個要件的證據,而患者也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在那家醫院就診或手術過,而醫院對自己權益造成了損害。要有強烈的證據意識和風險意識。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舉例說,如果患者訴醫院多收費,患者一定要提供醫院的交費單才能說明問題;如果患者起訴由于醫院的過失,自己在手術后從正常人變成了殘疾人,患者要證明自己以前是一個具備工作和生活能力的正常人。如果當事雙方任何一方由對方提出,另一方手中掌握著對自己本身不利的證據而拒不提供,法院可以認定。這一點上醫患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隨著庭審的展開進行,訴訟過程中也會不斷進行舉證責任轉換,如醫院舉出了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清白,而此時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駁的證據,拿不出證據就可能面臨著敗訴。所以,在與醫院打官司前,老百姓先要把有關的司法解釋認真看上幾遍,也要積極主動地尋找證據。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醫療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案件如何舉證
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交費單、掛號單等診療憑證及病歷、出院證明等證據可以用于證明醫療關系存在。
2、對于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患者一方認為醫療機構有醫療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的義務,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3、發生醫療損害,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4、醫療產品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產品缺陷、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因輸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由患者一方對血液不合格、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5、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醫療機構對以下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6、當事人遺失、涂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7、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醫療機構未要求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醫療機構要求患者一方協助進行尸檢,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患者一方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8、當事人遺失、涂改、搶奪病歷,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改變病歷資料的內容,導致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明或有無過錯無法認定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9、患者就醫后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醫療機構未要求患者一方進行尸檢,導致無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無法認定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或醫療機構有無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條第1款第(8)項的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患者承擔舉證責任。患者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的,可以依法申請醫療損害鑒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有哪些
醫療事故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有哪些
一、舉證責任倒置的依據
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施行“舉證責任倒置”的法理依據,主要是醫患雙方地位不平等和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導致患方舉證困難。從2002年4月1日起,在我國因醫療行為侵權的訴訟中,開始實行舉證方式上的改革。患者將不再承擔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的舉證責任,而改由醫療機構來承擔。這一轉變來源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其規定為: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醫療過程有無過錯承擔舉證的責任。這與《民事訴訟法》中“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正好相反,即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而由對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就是通常被稱為的“舉證責任倒置”。對于這一規定,很多人不理解,并且錯誤地認為患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舉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出這條規定至少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首先應當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這種證據法理論上“提出證據責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證據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并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結果。
3.確定責任轉移的依據。確定由醫療機構對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主要基于以下三點考慮:首先,患者的醫學知識非常有限,并且在治療過程也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醫療機構則通過檢查、化驗等診療手段掌握和了解患者的生理、病理狀況,制定治療方案、熟悉治療過程。如患者因手術治療過的。因此,依據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其次,按錯造成損害的,其在手術過程中一直處于麻醉的狀態,對醫療過程是不可能知道照舉證責任的實質分配標準,舉證責任應當由距離證據最近或者控制證據源的一方當事人負擔。診療過程中的檢查、化驗、病程記錄都由醫療機構方面實施或掌握,醫療機構是控制證據源、距離證據最近的一方,由其承擔舉證責任,符合舉證責任分配的實質標準。再次,對因果關系和醫療過失的認定,涉及醫學領域中的專門問題,一般都要通過鑒定才能認定。
二、醫患雙方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應按以下方式劃分:
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2.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他們認為,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第一、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第二、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第三、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分配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舉證責任按以下規定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 承擔賠償責任 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醫療機構主張 不承擔責任 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事故因果關系舉證責任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 舉證責任 :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 代理 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 訴訟 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 精神損害 。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 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 醫療糾紛 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2、醫療機構不存在 醫療過錯 。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 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 醫療損害 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 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
1、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醫療損害賠償舉證責任的分配具體如下: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并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者其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并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醫療事故訴訟舉證責任是什么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此,醫療事故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就是說醫療機構必須針對其醫療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有無以及在醫療行為中有無過錯擔負證明責任,否則,就推定其有因果關系。這里需要說明的是,這不等于患者對任何事實都無需舉證,患者必須對在該醫療機構就醫的事實及受損害的事實舉證,而醫療機構只有能夠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醫護人員和醫療單位沒有過錯,醫療單位才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