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身份證辦理銀行卡惡意透支是否侵犯了他人名譽權
臨時身份證可以辦理銀行卡嗎
可以。
根據查詢律圖網得知,臨時身份證可以辦理銀行卡。臨時身份證的法律效應和正式身份證是一樣的,因此只要臨時身份證在有效期內,就可以使用臨時身份證辦理銀行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已經失效,那么是不能辦理銀行卡的。一般來說,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一般為三個月。
《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第三條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辦了銀行卡有什么危害?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辦了銀行卡可到銀行申請注銷。同時如果給你造成財產損失可對銀行和冒用身份證開卡者追究法律責任,因為:
1、銀行有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且不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等的制度。
2、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擴展資料:
1、《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采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采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2、《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臨時身份證能辦理銀行卡嗎
臨時身份證可以辦理銀行卡。
臨時身份證是由公安機關臨時發放的身份證明文件,有臨時的身份認定作用。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規定,持有臨時身份證的人可以在銀行辦理開戶和辦理銀行卡業務。臨時身份證有臨時性質,但在銀行業務中仍然被認可并接受。
有人撿了我的身份證,并辦理了銀行卡
當然違法,是不當得利。
別人冒用你的身份證,可以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單位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有前兩款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在自己不知道的情況下,別人盜用我的身份證信息辦了銀行卡,而且里面有錢,他屬于什么性質?構成犯罪嗎?
那這當然是屬于欺詐行為,也構成犯罪。這個你可以選擇報警,因為他辦理了這個銀行卡,如果他用這個銀行卡辦了什么違法事情的話,那么這個出現了任何后果都是由你來承擔的。
應及時與開卡的銀行聯系,說明情況并凍結該銀行卡,維護自己的權益。然后帶上本人身份證件到所屬銀行網點辦理注銷即可。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拓展資料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后,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