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去法院起訴脫離父子關系嗎
斷絕父子關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斷絕父子關系包括有血緣關系的父子斷絕父子關系、繼父母與子女斷絕父子關系、收養關系的解除。我國目前并無法律規定對有血緣關系的父子解除關系的法律規定。對于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人和送養人可以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繼父母和子女斷絕關系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一、《收養法》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 婚姻家庭》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怎樣合法脫離父子關系
法律主觀:
親生的父子關系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脫離。養父子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由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登記,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養父子關系,脫離父子關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起訴斷絕父子關系可以嗎
法律主觀:
目前我國沒有關于斷絕父子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父子關系是不能斷絕的,即使雙方簽訂了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也是無效,不能因為簽署了該協議而免除撫養義務贍養義務以及繼承權。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除外。
怎么斷絕父子關系法律途徑
一、斷絕父子關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自然血親關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的。對于親生父子關系,在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
2、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關系: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系依法消除。
(1)對于親生父子關系。父子關系基于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義務的父親對于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后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于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對于繼父子關系。對于繼父子關系,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后,可以斷絕繼父子關系。
(3)對于養父子關系。對于養父子關系,在養父子關系成立后,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4)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7)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即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是不能放棄的。同時法律解釋中,子女不能因為放棄繼承而拒絕贍養父母。
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的撫養義務和子女的贍養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收養效力】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斷絕父子關系協議有效嗎
1、無效。我國法律目前不認可這種“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它是無效的。
2、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兒子與父親之間的父子血緣關系屬于身份關系,不屬于合同編調整對象中的“平等主體”,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3、另外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規定,父母和子女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血親關系多因血緣關系而形成,血緣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或其他手段人為加以解除。因此,斷絕父子關系的協議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解除父子關系法律流程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是繼子女,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解除父子關系,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過任何的撫養教育,那么他們之間只是純粹的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2)親生子女,目前法律上沒有規定可以解除與親生父母的關系。
法律分析: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是繼子女,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解除父子關系,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過任何的撫養教育,那么他們之間只是純粹的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2)親生子女,目前法律上沒有規定可以解除與親生父母的關系。建議遇到任何事都要好好商量,珍惜親情。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于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既然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么,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對此,只能說明父子關系惡化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但這種行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為父母與孩子在法律上屬于親子關系,雙方都肩負于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即使是名義上脫離,也不能夠不承擔這種義務。解除父子關系法律流程:提出請求→解除關系。父子關系基于血緣關系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于法律義務的父親對于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后可以自動解除。
法律依據:(1)繼子女。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解除父子關系。《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過任何的撫養教育,那么他們之間只是純粹的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2)親生子女。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如果是親生關系,我國是沒有法律依據能夠解除。私下的協議不具備法律責任。建議遇到任何事都要好好商量,珍惜親情,不要一時沖動。
斷絕父子關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申請斷絕親子關系的,可以分為斷絕養父母與子女的收養關系、以及斷絕親生父母和子女的關系這兩種情況。養父母與子女的收養關系,一般可以通過協商、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法處理。但是親生父母和子女的關系,無法斷絕。
具體流程是:
1、斷絕養父母關系:斷絕養父母關系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的辦法解除。書面解除收養關系后,還要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手續。養父母與子女的收養關系在法律上是支持的。
2、斷絕親生父母關系:斷絕親生父母和子女關系的,不管出于何種考慮,都沒有辦法在法律上斷絕父母子女的關系。因為父母子女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目前我國的法律并不承認斷絕父母子女關系。唯一可以斷絕父母子女關系的辦法,就是被別人通過法律途徑合法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父母離異,如何從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
父母離異,無法從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與子女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的子女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的子女探望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怎樣能合法脫離父子關系
親生的父子關系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除;養父子關系可以由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登記,也可以到法院起訴解除養父子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擴展資料:
根據《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