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子女有探視權嗎(離婚協議書探視權詳細怎么寫)
離婚后探視權一般一個月幾天
離婚后孩子探視權規定一個月幾天需要雙方協商來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1、對于離婚探望孩子多長時間在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男女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對孩子的探望權方式、時間,如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最大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2、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可以取消探視的情況有: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等。
具體條件如下: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具體條件如下: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采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撫養權分配的注意事項如下:
1、對子女撫養的問題,從原則上講要從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的成長等方面來考慮。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只有他們符合以上情況,他們都有取得子女撫養權的可能性。否則就有可能不能取得子女的撫養權。
2、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母親有以下情況的,可隨父親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它嚴重疾病,子女不宜和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其它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親生活的。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親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2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親和母親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它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其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
(3)無其它子女,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或者有其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親和母親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權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法院可以準許。由上可知,關于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夫妻雙方的協商之外,也會給予孩子足夠的尊重。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和孩子的意愿進行公平的判決。
離婚協議書能寫不能探視子女嗎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書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有關探視權或者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探望權的條款,如具體的探望時間、次數等可以有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一般不得拒絕對方探望。
法律客觀: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將于2024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4年1月1日)。
離婚協議書探視權的規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可知,離婚協議書探視權的規定應有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等,即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調解書必須規定探視權嗎
法律主觀:
探視權由雙方約定,法律沒有強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民法典》規定,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夫妻雙方離婚后,離婚協議書中約定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是享有子女探視權的。探望權是離婚后父母對子女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探視權的實行。但是行使探視權的一方主體不得損害孩子的健康,如果有損害孩子健康的情況出現時,法院可以中止這一方主體行使探望權。,(一)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二)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三)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四)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怎么寫
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離婚協議孩子的探望權需要寫清楚探視的時間、探視的地點、探視的方式等信息;
2、夫妻離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對方探望孩子的義務;
3、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下:
1、離婚協議是一種附條件的協議,即是說達到了離婚的目的,完成了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或者判決離婚這一事項。只要達成了這一條件,離婚協議就應當發生法律效力;
2、離婚協議條款中涉及到人身關系的內容屬于無效內容;
3、離婚協議可以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離婚之后,孩子的撫養權通常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則享有孩子的探望權,當然雙方協商共同撫養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有孩子的探視權嗎
法律分析:有。離婚后,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另一方獲得孩子的探視權。如果離婚后探視權受阻,您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的權利收到侵害的一方可以訴請法院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相關問題?
一、離婚后關于孩子探視權規定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離婚后探視權時間規定
離婚后,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 或母親交流的渴望。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就是探望權。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并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對于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三至八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八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征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
離婚協議書孩子探視權怎么寫
對于探視權往往這樣書寫:雙方婚生女/子隨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x元,直到獨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兩次探視權,在每個月的單周五,根據女兒的意愿,在協議的地點探視女兒。遇有特殊情況,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約定。雙方也可以約定由另一方將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具體明確一下接送的具體地點和方式。一般而言,每月探視的次數不宜過多,若探視過度頻繁,會給雙方帶來很多不便,并會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等孩子十周歲以上了,具體探視的時間及方式,還可以聽取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獨立意志為轉移。
②《民法典》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一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因此,你必須十分重視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探視權的相關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1、時間。對于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歲及以后,還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這樣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個,一般時間上還會約定每個月探視多少次,具體什么時間(應當具體到天、小時甚至有需要還可以到分,以方便雙方的交接)探視,探視多長時間,約定好了這些,可以讓雙方生活更加和諧;
2、地點。條約中,可以明確的規定,探視的地點,在哪個地方探視,甚至有的時候可以約定探視的活動范圍,在孩子十歲以后,這些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合理的安排探視地點,可以從一定程度上保護孩子的心理健康。也會減少雙方之間可能產生的一些矛盾。所以,地點的約定對于探視協議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必要的時候需要寫清楚一些;
3、方式。探視的方式可以是很多樣的,在條約中,為了防止一些事件的發生,保護父母以及孩子三方之間各自的權益,探視的方式也可由協議中,明確規定,探視的一方有權利通過一定的探視方式來培養自己和孩子之間的感情,而監護人,也需要對探視方式的規定來保護自己對于孩子監視的權利,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法律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6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對于探視的時間方面,應該充分考慮到雙方的生活習慣,選擇合適的時間來進行探視,這對雙方都是有好處的,而且對于孩子的生活也能夠更合理的安排。在孩子十歲及以后,還可以征詢孩子的意見,這樣對雙方及孩子都是有利的。另一個,一般時間上還會約定每個月探視多少次,具體什么時間(應當具體到天、小時甚至有需要還可以到分,以方便雙方的交接)探視,探視多長時間,約定好了這些,可以讓雙方生活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