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限制(遺囑見證人一般找誰)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限制(遺囑見證人一般找誰)
遺囑見證人的條件限制(遺囑見證人一般找誰)
法律主觀:
一、 遺囑 見 證人 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有一些遺囑的訂立,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在場才有效的,那么遺囑見證人又有些什么法律規定呢?我國 繼承法 并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 繼承人 、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 債權人 、 債務人 ,共同經營的 合伙人 ,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遺囑見證人的法律責任 (一) 代書遺囑不合法見證人負但什么責任? 見證人,本來就是一個無利害關系的人。即使因其個人身份的原因,導致代書遺囑無效,也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見證人,如果代書遺囑被認定無效的,按 法定繼承 執行。 (二) 遺囑見證人做假證,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嗎? 證人的行為屬于偽造 證據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訴訟 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說起遺囑見證人,在五種遺囑形式中,并非每一種都有要求,也就是說如果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有遺囑見證人的,即使訂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見證人在場,那也是沒有影響。而要承擔遺囑見證人,必然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法律中就哪些人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見證人 應具備的條件有: 1、須為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即具有見證的 民事行為能力 ; 2、非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其具有利害關系的人; 3、遺囑見證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