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分為哪些類型(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分為什么類型)
個人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分為哪幾種
法律主觀: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征稅方面所擁有或行使的權力,包括稅收立法權和征收管理權。稅收管轄權的類型: 1、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即一國要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 行使征稅權; 2、居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 3、公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 公民與居民的區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稅收管轄權是什么意思
稅收管轄權
tax jurisdiction
國家主權或國家管轄權在稅收領域內的表現。即一國政府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收哪些稅和征收多少稅的權力。稅收管轄權導源于國家主權,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
稅收管轄權有兩個類別,一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另一是居民(或居住地)稅收管轄權。這兩種稅收管轄權分別是國家領域管轄權與國籍管轄權的延伸或發展。但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并不是國籍管轄權的簡單的延伸,而是有所變化。因為,絕大多數國家都不是按國籍、而是按戶籍對境內的自然人和法人行使稅收管轄權。①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同領域管轄權一樣,奉行屬地原則,凡來源于征稅國境內的收入都可由該國行使征稅權,從源征稅。在有些國家內,又稱之為有限納稅義務。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前提是確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確定居民身分的原則與標準均由各國國內法分別規定。居民分為自然人和法人。關于自然人的身分,各國法律一般都規定將住所和居所(見住所)作為確定自然人身分的標準,國際上最常用的方法是居所與居住期限相結合 ,居住期限有的國家規定為半年,有的國家(包括中國)規定為一年。關于法人的身分 , 國際上通常采用以下3種標準法人注冊成立地標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②居民稅收管轄權。同國籍管轄權一樣,奉行屬人原則,凡征稅國的居民,該國均有權對其世界范圍內的收入行使征稅權。由于征稅對象無國境的限制,在一些國家內 ,又稱無限或全面納稅義務。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針對非居民的稅收管轄權。非居民也分為自然人與法人,對自然人的收入來源管轄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非居民來源于境內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行使管轄;另一種情況是對其個人勞務所得的來源管轄。對法人收入的來源管轄 ,國際上普遍遵循常設機構原則,即收入來源國只能對非居民公司設在其境內的常設機構的營業利潤從源征稅。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在內,都同時實行兩種稅收管轄權,只有少數國家,如西歐和拉丁美洲的一些國家 ,只實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將所得歸屬于常設機構,必須遵行一定的原則,而不能任意劃歸。在國際上,一般通用兩項歸屬原則,一是實際聯系原則,另一是引力原則。實際聯系原則即只能對同常設機構本身活動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從源征稅,如常設機構本身的營業利潤及其對其他企業投資、貸款的股息、利息等等。引力原則即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收入來源國徑自從事屬于其常設機構營業范圍內的經營活動,收入來源國可將其所得引歸常設機構,行使收入來源管轄權。顯然,實行“引力原則” ,征稅面較大,這對收入來源國是有利的。聯合國《關于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雙重征稅協定范本》列入了這項原則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關于對所得和資本避免雙重征稅協定范本》則未列入。
中國也實行常設機構原則,并按獨立企業計征,同時 ,實行實際聯系原則。主權國家根據其法律所擁有和行使的征稅權力。是國際法公認的國家基本權力。
在稅收領域產生的管轄權類型有【 】E.世界稅收管轄權
【答案】:ABC
解析:在稅收領域產生了以下三種類型的管轄權:(1)地域稅收管轄權。地域稅收管轄權是按照屬地原則確立的一種稅收管轄權,國家僅對產生于或位于本國境內的課稅對象行使課稅權。(2)公民稅收管轄權。公民稅收管轄權是按照屬人原則確立的一種稅收管轄權,國家對具有本國國籍或被認定具有本國國籍的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產生于或位于世界范.圍內的課稅對象行使課稅權。(3)居民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是按照屬人原則確立的一種稅收管轄權,其課稅的依據是納稅人具有本國居民身份,國家對于取得本國居民地位或被認定為本國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產生于或位于世界范圍內的全都課稅對象行使課稅權。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以納稅義務的國籍或居住地為標準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隨著國際稅收關系的產生與發展而形成的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分支。
一、稅收管轄權的概念。眾所周知,主權國家是國際法的基本主體.管轄權是國家的基本權利之一.管轄權是指在國際社會中,所有主權獨立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物、事件均有行使法律的權利,這是國家主權的一個重要屬性.而稅收管轄權則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的重要體現,是主權國家政府行使征稅的權力.由于稅收管轄權源于國家主權,因而它是一種完全獨立自主的、排他的權力.任何主權國家除受國際法和國際條約規定的限制外,都可采取其認為最好的、最合適的原則來行使稅收管轄權.由于國際稅收關系中的一系列矛盾和問題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因此研究和解決國際稅法問題,首先必須了解稅收管轄權.根據國際公法,主權國家是按照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行使其管轄權的.由于稅收的特殊性,屬地原則反映在國際稅收上,表現為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屬人原則反映在國際稅收上,表現為居民管轄權.
二、稅收管轄權的分類。根據所體現的管轄權原則和對連結點的選擇的不同,稅收管轄權可以劃分為二類:
1、居民稅收。管轄權居民稅收管轄權,是指在國際稅收中,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樣的連結因素行使的征稅權力.它是屬人原則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它的確立是以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某種屬人的聯系為前提.這種依照納稅人的居民身份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亦稱為從人征稅.根據屬人原則行使征稅權的前提條件,是納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以人身隸屬關系為特征的法律事實.這些屬人因素,就自然人來說,主要有住所(居所)和習慣居留地、國籍等;就法人來說,主要有公司的注冊或土地、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以及公司的總機構所在地等.確定這類屬人性質的連結因素在國際稅法學上一般稱作“稅收居所”。與征稅國存在著這種稅收居所聯系的納稅人,就是該國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而這個征稅國亦相應地稱作該納稅人的居住國.主權國家根據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存在著稅收居所這一法律事實來行使征稅的權力,這種根據稅收居所聯系對納稅人來自境內境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征稅的原則,稱為“居住原則”或“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
2、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對跨國納稅人在該國領域范圍內的所得課征稅收的權力,它是屬地原則在國際稅法上的體現.它的確立,是以征稅對象與征稅國領土之間存在某種經濟利益的聯系為依據的.這種依照來源地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原則,亦稱從源征稅.按照屬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的前提條件.是作為征稅對象的納稅人的各種所得與征稅國之間存在著經濟上的源泉關系.這些表示所得與征稅國存在著淵源聯系的地域連結標志,如不動產所在地;常設機構所在地;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租金等所得的發生地;債務人或支付人所在地等等,在國際稅法學說上稱為“所得來源地”或“所得來源國”。在國際稅法上,一國根據所得來源地這一連結因素對非居民納稅人征稅收原則,稱為“領土原則”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原則”。
四、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一)、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確定。由于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是以征稅人與征稅國之間存在稅收居所這一事實為前提條件的,而且根據國際稅收實踐,一國稅法上的居民納稅人應就來源于該國境內外全部所得向該國納稅,即承擔無限的納稅義務;而一國稅法上的非居民納稅人僅應就來源于該國境內所得向該國納稅,即承擔有限的納稅義務.因此,對跨國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直接影響到國家居民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國際稅法上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標準:
(1)住所標準.住所一般是指有長期居住意愿的住處,通常為配偶和家庭所在地.凡在一國設立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該國的居民納稅人.住所標準為法國、德國等西歐國家所采用.
(2)居所標準.居所一般是指一個人短暫逗留而臨時居住的并達到一定期限的處所,居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質.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居所標準一般與居留期限相結合,即自然人居民納稅人身份,取決于其在一國境內的居留時間.在居留時間上.各國稅法規定不一,有的為半年,有的為一年.
(3)國籍標準.國籍是一個人同某一特定國家的固定的法律聯系.采用這一標準并不考慮納稅義務人與征稅國之間是否存在著實際的經濟利益聯系.國籍標準現僅為美國、墨西哥等采用.目前,運用居所和居留時間相結合的標準,是國際上確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通常做法.
2、法人居民身份的確認。各國稅法上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標準.
(1)法人注冊地標準.即法人的居民身份依法人在何國注冊成立而定.采用這一標準主要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
(2)法人實際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標準.即以法人在本國是否有管理和控制中心,來判定其居民身份.采用這一標準主要以英國、德國為代表.
(3)法人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凡總機構設在哪一國,便是哪一國的居民公司.采用這一標準主要以日本、法國為代表.
(二)、居民稅收管轄權沖突的解決原則。由于各國稅法對納稅人居民身份的判定采用不同的標準,因此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居民稅收管轄權的沖突.對此,目前主要依靠各國在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沖突規則的辦法來加以解決.在這方面,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重復征稅的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確定的沖突規則具有代表意義.
1、自然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關于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沖突,一般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解決,一是由締約國雙方通過協商確定該納稅人應為哪一方的居民.另一是采用兩大《范本》所提出的規范性的循序解決的原則,即首先以該納稅人永久住所地為標準;如在締約雙方均有永久住所,則以主要經濟利益在哪一國為準;如仍不能解決,則以習慣性住所為準;如在締約國雙方境內均有習慣性住所,則以國籍為準;如系雙重國籍或開國籍,則由締約國雙方協商解決.
2、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關于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解決方式亦有兩種:一是由雙方協商確定該法人為哪一方的居民.另一是在稅收協定中規定一種標準,按其確定法人為哪方的居民.兩大范本都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居住國,而我國與日本、法國、德國等國締結的雙邊稅收協定中都以總機構所在國作為解決法人居民身份沖突的標準.
五、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行使
(一)、所得來源地的認定。確認所得來源地,就是要認定所得的地域標志,根據這一地域標志,來源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進行征稅.一般各國對不同性質所得采取的來源地認定標準主要有:
(1)營業所得,認定營業所得的來源地有下列幾種:營業機構所在地;商品交換地;商品使用地;銷售合同簽訂地:商品交付之前的儲存地.
(2)股息,各國一般以分配股息公司的居民身份所屬國為來源地.有的國家則考慮分配股息的公司的利潤實際來源地.
(3)利息,認定利息所得的來源地,各國主要采用以下標準:貸款的實際使用地;借款人所在地;利息支付地.
(4)動產租金與特許權使用費,其來源地一般有:財產的實際使用地;租賃人或被許可人所在地;租金或支付地.
(5)不動產所得,各國一般均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其來源地.(6)股票轉讓所得,一般以公司的所在地為來源地.
(7)國際運輸行業的所得,一般以旅客、貨物的裝載地為其來源地.
(8)勞務所得,其來源地一般是勞務的提供地、勞務使用地、勞務報酬支付人所在地.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我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營業利潤來源地的認定,以設有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為準;對投資所得的來源地認定,以資金和財產、產權的實際運用地為準;對個人勞務所得來源地的認定,不以款項的支付地為準,而以從事受雇活動的所在地、提供個人勞務的所在地為準.
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行使原則。根據屬地原則,征稅國有權對非居民納稅人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非居民在來源國的所得,一般包括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
1、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征稅,營業所得在各國稅法上一般是指納稅人從事工業生產、交通運輸、農林牧業、金融商業和服務行業等企業性質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在國際稅法上,對非居民的營業所得征稅,各國都實行常設機構原則.
(1)常設機構原則.所謂常設機構原則,是指來源國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設在征稅國境內的常設機構的活動所取得的營業所得實行征稅的原則.這一原則表明,非居民納稅人在來源國境內是否設有常設機構是征稅國對非居民納稅人取自本國境內的營業所得進行課征的前提條件.因此常設機構在國際稅法上是一個重要的概念.所謂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營業場所,其范圍一般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礦場、油井、氣井、采石場、建筑工地等.由于常設機構便于識別營業所得的來源,所以,各國均根據本國具體情況,擴大或縮小常設機構的范圍.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2)實際聯系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來源國對于非居民納稅人與設在本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可以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所得進行征稅.所謂“實際聯系”是指據以取得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以及財產收益的股份、債權、財產和產權等為該機構、場所所擁有或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實際聯系.根據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外國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內、境外與我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為外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2、對非居民投資所得的征稅,納稅人的投資所得是指從事消極投資活動所獲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投資所得,一般采用預提方式征稅,即支付人在向非居民支付這些款項時,有義務從中扣繳非居民納稅人應繳納的所得稅款.上述稅收,在國際上通常稱為預提稅,這是所得稅的一種源泉控制征收的方式.預提稅稅率一般低于企業所得稅率,它往往按收入全額計征,不作扣除,具有估定預征的特點.根據我國涉外稅法的規定,對外國企業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所取得的上述投資所得,以源泉扣繳的稅收為最終稅收.
3、對非居民個人勞務所得的征稅。個人勞務所得包括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和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兩類.各國稅法和兩大《范本》均規定,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征稅,應以提供勞務的非居民個人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達一定天數或在境內設有經營從事這類獨立勞務活動的固定基地為前提條件.來源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非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兩大《范本》均規定:非居民在另一國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等收入,可由另一國從源征稅,但同時具備下述三個要件的,應當由其居住國征稅: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其報酬的支付人不是另一國的居民;其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所承擔.
4、對非居民財產所得的征稅。關于對非居民財產所得,特別是涉及不動產的轉讓所得,國際上的通常做法是由財產的所在國征稅.但根據兩大《范本》的規定,從事國際運輸中運用的船舶、飛機和從事內河運輸的船只以及附屬于上述船舶、飛機和船只的動產為代表的財產,應僅在該企業實際管理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稅收管轄權分為哪幾種
稅收管轄權分為以下三種:
1、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于來源于本國的所得有權征收稅款,它根據納稅人的所得和財產價值是否來源于本國境內行使征稅權,而不論納稅人是否為本國的公民或居民;
2、居民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于依照稅法規定屬于本國居民的納稅人有權征收稅款。它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和財產行使征稅權。居民管轄權行使的關鍵是確定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居民管轄權被大多數國家所采用;
3、公民管轄權,又稱國籍稅收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擁有本國國籍的納稅人有權征收稅款。它是一國政府對具有本國國籍者在世界范圍內取得的所得和擁有的財產行使征稅權。公民是指取得一國法律資格,具有一國國籍的人,不僅僅包括個人,也包括團體、企業或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稅收管轄權有哪些主要類型
大體分為居民管轄權、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
實質上,前兩者是基于屬人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后者是基于屬地原則所確立的稅收管轄權。故稅收管轄權亦可歸納為居民(公民)管轄權和地域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指主權國家根據其法律所擁有和行使的征稅權力。是國際法公認的國家基本權利。除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63)對外國使、領館官員的稅收管轄權規定有限制的條款以外,主權國家有權按照各自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選擇最適合本國權益的原則確定和行使其稅收管轄權,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及應征稅額,外國無權干涉。
稅收管轄權的分類有哪些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主要包括該國政府對哪些人征稅、征什么稅以及征多少稅等內容。一般來說,稅收管轄權可以分為三類:
①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于來源于本國的所得有權征收稅款。
②居民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于依照稅法規定屬于本國居民的納稅人有權征收稅款。
③公民管轄權,也就是一國對擁有本國國籍的納稅人有權征收稅款。
主張稅收管轄權的依據
(1) 稅收管轄權是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的主權,它表現在一國政府有權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征哪些稅以及征多少稅等方面。由于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國家主權的行使范圍一般要遵從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因此,一國的稅收管轄權在征稅范圍問題上也必須遵從屬地原則或屬人原則。所謂屬人原則,即一國可以對本國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權力;所謂屬地原則,即一國政府可以在本國區域內的領土和空間行使政治權力。具體到所得稅的征收,根據屬人原則,一國有權對本國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他們的所得來源于本國還是外國。根據屬地原則,一國有權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一切所得征稅,而不論取得這筆所得的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
(2) 根據國家主權行使范圍的兩大原則,我們可以把所得稅的管轄權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即一國要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
2居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
3公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
(3)從目前世界各國的現行稅制來看,所得稅管轄權的實施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1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目前我國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取這種做法。
2僅實行地域管轄權。即一國只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行使征稅權,其中包括本國居民的境內所得和外國居民的境內所得,但對本國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稅權。
3同時實行地域管轄權、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目前主要是美國采取這種做法。
(4) 判定納稅人的居民身份是一國正確行使居民管轄權的前提。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都規定有判定納稅人居民身份的明確標準,包括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A住所標準。住所(domicile)是一個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個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當一國采用住所標準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時,凡是住所設在該國的納稅人即為該國的稅收居民。
B居所標準。居所(residence)在實踐中一般是指一個人連續居住了較長時期但又不準備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C停留時間標準。許多國家規定,一個人在本國盡管沒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個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國實際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時間較長,超過了規定的天數,則也要被視為本國的居民。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標準。
A注冊地標準(又稱法律標準)。即凡是按照本國的法律在本國注冊登記組建的法人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而不論該法人的管理機構所在地以及業務活動地是否在本國境內。該標準又稱為法律標準。
B管理和控制地標準。即凡是法人的管理和控制機構設在本國,無論其在哪國注冊成立,都是本國的法人居民。
C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凡是總機構設在本國的法人均為本國的法人居民。這里的總機構,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所或主要辦事機構。
D選舉權控制標準。即法人的選舉權和控制權如果被某國居民股東所掌握,則這個法人即為該國的法人居民。
(5) 需要注意的事,一個實行居民管轄權的國家要對本國居民的國內外一切所得征稅,從納稅人角度看,這時該國的居民不僅要就其國內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而且還要就其外國來源的所得向本國政府納稅。居民納稅人這種要就其國內外一切所得(又稱全球所得)向居住國政府納稅的義務稱為無限納稅義務。
所得稅的稅收管轄權分為哪些類型
法律主觀: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在征稅方面所擁有或行使的權力,包括稅收立法權和征收管理權。稅收管轄權的類型: 1、地域管轄權,又稱來源地管轄權,即一國要對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 行使征稅權; 2、居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本國稅法中規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權; 3、公民管轄權,即一國要對擁有本國國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稅 公民與居民的區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并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