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監一般多久(收監一般多久能釋放)
刑事案件開庭后多久收監
一般情況下,判決生效后送往監獄應該是配基在一個月左右。判決之日起十日內是上訴期,十備磨天后判決才生效,判決生效后,法院會在十天內開具相應的執行文書送達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移送監獄,但是看守所這邊得等到一定人數之后才整批移送監獄,也會拖延一些時間。當然如果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直接在看守所執行,不用移送監獄。看守所會根據服刑年齡和年限進行分配監獄。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是在開庭之后兩個月之內宣判。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在經法院批準后延長時間。在取得新的證據的時候,可以延期審理,如果出現了特殊原因,可以中止審理。刑事案件開庭前不一定要將被告人收監的。收監是在法院判決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后才會進行的,所以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應該是進行審理,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直接收監。
刑事案件開庭后最遲多久下判決書?
律規定規定開庭到判決的時間,由主審法官決定,但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限。一審刑事案件適用普序的應當二個月內審結,但集團犯罪、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仿賣斗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開庭前收監一般幾天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在開庭進行審判前的收監羈押期限一般為二個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院判實刑多久收監
一般來說,刑事判決生效后,便把罪犯送入監獄服刑,具體時間視情況而定:
1、判決后,首先看有沒有人上訴,有人上訴會繼續羈押在看守所,等待二審;
2、如果上訴,在二審判決生效以后再根據剩余刑期的多少,判斷是否需要送到監獄;
3、如果剩余刑期不足3個月,在看守所執行,超過3個月分配到具體監獄;
4、若無人上訴繼續羈押在看守所,后一個月左右送往法院執行;
5、后由看守所集中送監獄。
收監執行的種類及條件具體如下:
1、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決的罪犯。
(2)判決的刑罰必須是實刑。
(3)管制、緩刑(除死緩外)、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不屬于收監的范疇。
2、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宣告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即收監執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這里的新罪,是相對于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并罰。
(2)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說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伏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并罰。
(3)緩刑期間嚴重違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判決書下來實刑多久收監
判決書下來實刑十天收監。
刑事判決書下達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執行收監。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么判決書才會生效,生效的判決才會得到執行,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收監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到一個月。當然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刑事退賠判決標準:
1、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責令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賠,而被害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2、人民法院執行刑事退賠判決,應當適用有關民事執行的通常規定,但刑事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或者依此類案件性質確屬特殊情形的除外;
3、如果刑事判決已經明確認定本案贓款贓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者已在第三人名下,且明確判令追繳該特定款物以返還被害人的,執行法院可以直接對該特定款物進行執行。需要第三人配合或者有關機關協助的,執行法院應當將刑事判決已經明確認定和判令的情形告知第三人或者有關機關;
4、如果刑事判決未明確認定贓款贓物去向,執行法院應當嚴格按照刑事判決主文的內容對被告人的財產進行執行。未經依法庭審質證的證據材料,執行法院不得作為認定某項財產即為本案特定贓款贓物的依據;
5、如果其他人員涉嫌與被告人共同犯罪,但因未到案等情形而尚未受到刑事判決,被害人請求對該犯罪嫌疑人追加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告知其在取得對該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判決后再行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刑事判決書下達后有十天的生效期執行收監。如果十天內沒有上訴,那么判決書才會生效,生效的判決才會得到執行,按照看守所做法,一般一個月統一執行一到兩次,所以,執行收監的時間應該在半個月到一個月。當然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收監后多久送到監獄
15天。根據查詢光明網信息顯示,收監后會在15天之內把煩人送到監獄,具體時間是根據法律判決書決定的。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作為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是以剝奪或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來發揮法律賦予的職能作用。
收監后多久宣判
法律分析:如果被收監,收監后一般得判大概5個月內,到法院2個月內宣判。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當庭宣判后多久收監
法律主觀:
收監的開庭時間是:法院受理案件后的二個月內。法院一般會在二個月內開庭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果是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等,則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如果有特殊情況的,則經最高院批準后還可以延長。
法律客觀:
《監獄法》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監獄法》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
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
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收監后多久送到監?
一、看守所判刑后多久送監獄
1、看守所判刑后一般在15天之內送監獄。判決生效后,犯人即要從看守所轉到服刑監獄,一般在15天之內移送。犯人應服刑期不滿一年時,留在看守所服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第十六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時,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同時送達監獄。監獄沒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監;上述文件不齊全或者記載有誤的,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補充齊全或者作出更正;對其中可能導致錯誤收監的,不予收監。
二、判刑后是否可以保釋出來
被告人被判刑后,不可以被保釋出去,應當執行刑罰。在判刑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收監一般都判多久呀
被收監后一般得判大約5個月內,到法院2個月內宣判。
收監,指關進監獄。羈押罪犯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將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坐牢最低判多久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不得超過3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三十二條 【主刑和附加刑】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收監后一般多久能出來
收監依照生效判決判處的刑期執行,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關于收監后一般多久能出來的問題,下面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收監后一般多久能出來
1、收監依照生效判決判處的刑期執行,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2、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3、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二、監獄收監的流程有
1、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2、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3、人身和物品檢查。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審判機關。
4、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5、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罪犯入監后,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后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最終確定被告人有罪,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此時卻不代表一定會對其進行收監。
根據規定收監針對的僅僅是被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緩的罪犯,若是僅僅是被判附加刑或者管制、拘役、死刑立即執行的話,那其實就不存在收監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