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對象限制有哪些(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有哪些)
死刑的限制分別為什么對象
法律分析:死刑的限制分別為以下對象:1、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2、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限制死刑適用對象
法律主觀:
死刑 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限制 死刑執行 制度。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 死緩的適用 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 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法律分析:1、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2、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這里所說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因此,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上懷孕的婦女都不適用死刑。3、審判時年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適用條件和對象
死刑的適用標準:死刑的適用對象為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
限制對象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現階段我國死刑的執行一般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兩種情況,并嚴格把控死刑核準。
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由判決死刑的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計算。
一、死刑有幾種執行方式
1、槍決。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時使用跪姿,行刑人員使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后打一槍的死刑執行方式;
2、注射。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時被綁在椅子上,法醫向死刑犯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的死刑執行方式。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
二、死刑執行有以下流程:
1、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2、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采用槍決或者注射執行。
3、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驗明正身,訊問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
4、執行后,書記員應寫成筆錄。
5、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死刑適用條件的限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死刑適用對象有限制,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死刑適用條件和對象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刑法分則對于可以適用死刑的條文作了嚴格的限制,如對可以判處死刑的,都規定了“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節特別嚴重”、“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等等。死刑(Death Penalty),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死刑是刑法學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為一種刑罰普遍存在于各國刑法體系中。因為生命的寶貴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為刑罰體系中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故又被稱為極刑。死刑曾遍存在于各國刑罰之中,自啟蒙運動后,“是否廢除死刑”這一議題在學術層面產生激烈討論,并且在司法實踐層面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現行刑法保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的原則進行死刑的適用。現階段我國死刑的執行一般分為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兩種情況,并嚴格把控死刑核準。
死刑不適用以下這些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以及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除非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死亡案件,都必須按規定的程序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下達死刑執行命令,由判決死刑的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從判決之日起計算,期滿減為有期徒刑的,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我國死刑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死刑適用的限制條件如下: 1、在 死刑適用條件 方面: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在死刑適用對象方面: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和年滿75周歲的人, 不適用死刑 。審判時懷孕的婦女包括審判時和羈押時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在審判時和羈押時流產的婦女。 3、在死刑適用程序方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在死刑執行限制方面: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緩刑期間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才能判處死刑。 5、刑法分則的限制: (1)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規定了死刑。 (2)在規定死刑的犯罪中,都以 情節特別嚴重 ,后果特別嚴重作為死刑的判決的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68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