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辦理當月能夠領嗎(失業金辦理)
當月離職可以申請失業補助金嗎
可以領取。
當月離職當月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但是前提條件是在當月15號之內辦理離職,在當月辦理完成暫停繳納社保的程序,然后當月就可以到社保部門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補助金又稱之為失業救濟金指的是勞動者暫時喪失工作和勞動收入之后,在等待就業期間,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保障。
失業補助金當月辦理當月能發嗎?
失業補助金發放時間
失業補助金當月辦理當月不能發放。每個地區的失業金發放時間都不太一樣,一般來說,失業補助金需要在申領的次月才有可能進行發放。如果失業人員申領失業金的時間比較遲,可能會因審核時間過長而錯過次月的失業金的發放。例如,有的失業人員可能在6月月末才開始進行失業金的申領,而該地區的失業金發放一般會在月初進行發放。等該失業人員的失業金申請審核完成之后已經過了7月的失業金統一發放時間,所以可能導致該失業人員在8月份才能夠領取到自己的失業金。
失業補助金申領條件
失業人員想要申領失業補助金,需要在原單位參加失業保險的繳納,且繳納時間需滿一年。并在失業之日起60天內到所在地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申領。若超過這個時間段就不能進行申請。此外,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該失業人員需要是非本人意愿而導致的被動失業。
該失業人員需要在所處地區的勞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因為各個地區的社保管理條例可能有所不同,所以失業人員想要申領失業金,可以向所在地區的失業保險金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具體申領條件咨詢,或者登錄當地社保官網進行查詢。
失業補助金可領取的時長
失業補助金可以領多久主要取決于該失業人員在原單位的時候繳納的失業保險的時長。具體來說:
繳納時間滿一年不到五年的最多可以領12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繳納時間滿五年不到十年的最多可以領18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繳納時間十年及以上的最多可以領24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失業金幾號前申請當月可領?
申請失業金的時間因地區而異。一些地區將每個月的1-15日設為上個月失業金申請的審核時間。通過審核后,會進行三天的公示,然后在月底發放失業金。另一些地區則會在一個月內設定兩個審核時間。通過前一個審核的,可以在本月領取失業金;通過后一個審核的,則在次月領取。因此,失業人員需要根據自己所在地區的審核時間來確定失業金的發放時間。
申請失業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在失業前與用人單位共同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及以上;
非個人意愿導致的就業中斷,如原單位資金周轉不來導致倒閉,或被原用人單位解雇等;
在當地社保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滿足這些條件后,可在當地失業保險金管理部門的服務窗口進行失業金的申領。失業金一般每月發放一次,其標準取決于當地的規定。發放期限主要取決于失業保險繳納的年限,繳納時間越長,可以領取的失業金月份越多,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此外,如果第一次領取失業金時有剩余時間,可以累積到第二次失業金領取期限內。例如,參保人原本有四個月的失業金領取時間,但在領取兩個月失業金后找到了工作,剩下的兩個月領取時間可以累積到第二次失業金領取時間內。假設第二次失業可以領取六個月的失業金,累積之后該失業人員這次可以領取到總共八個月的失業金。
失業當月可以領取失業金嗎
不可以。根據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顯示,失業金當月辦理,次月領取,所以失業當月不可以領取失業金。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失業金幾號前申請當月可領
當月的15號前。
根據查詢社保網得知,一般情況下,每月15日失業補助金按月發放,從申領之月起計發,每月15日為系統發放日,如遇節假日按期提前,15日前新登記申領并審核通過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當月發放。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人員,不含參保不足1年個人不繳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可以申領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失業保險金也就是失業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證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當月申請失業金能當月領嗎
法律分析:1.失業金當月辦理當月不可以領取,次月領取。2.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可申請失業保險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申請失業保險金。3.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金當月辦理當月可以領取嗎
法律分析:可以,失業金申辦對象資格: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