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利怎么規定的(消費者權利被侵害怎么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有哪些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的權益有哪些:(1)知情權。是指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知悉的情況具體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2)自由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含義: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手的余地;二是對于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受強制。(3)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4)公平交易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準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5)求償權。是指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有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的權利。(6)參與和監督的權利。即時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7)接受消費教育的權利。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8)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法律客觀:
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消費者權益是哪八項
法律主觀:
消費者權益有:人身財產安全保障權、消費信息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侵權獲賠權、依法結社權、獲得相關知識權、人格尊嚴保障權、監督投訴權等權利。
法律客觀:
《消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一、安全權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財產安全不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二、知情權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三、自主選擇權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愿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愿為自己的意志,主動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范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四、公平交易權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強制交易。五、求償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侵害。這里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六、結社權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時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解決消費糾紛。七、獲得有關知識權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確消費選擇。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制裁。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團結的大事。九、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十、其他有關規定《消法》還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容易忽略或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經營者必須出具。”購貨憑證對消費者而言,記載了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和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為日后雙方可能發生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等方面爭議的處理,提供一個最基本的依據。《消法》第36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消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持有人求賠償。”《消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消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
法律主觀:
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獲得安全保障的權利;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依法獲得賠償權;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權;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以上就是我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消費者權利的相關解答望采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主要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主要享有質量保障、知情權、選擇權、安全權、公平交易權、投訴權和法律維權七方面的權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主要享有以下七項權利:1. 質量保障權: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后,有權要求其所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具備質量保證,如退換貨、維修、保修等。2. 知情權:消費者有權獲得商品和服務的真實信息,包括價格、質量、安全信息等。3. 選擇權: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并保證選購的商品和服務具備安全、衛生、環保等基本條件。4. 安全權: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的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不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5. 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在商品和服務交易過程中受到平等對待,不受商家欺詐、欺騙、威脅等不正當手段的侵害。6. 投訴權:消費者有權就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問題、價格問題、售后服務等投訴,要求商家給出合理解決方案。7. 法律維權權利:消費者對于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依法維權的權利。
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我國采取了一系列保護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規范市場秩序,保證市場競爭公平有序。其次,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制定相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章制度以及推行訴訟救濟制度等。第三,加強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提高消費者素質和信用意識,不購買假冒偽劣產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最后,加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教育,讓更多的人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增強消費者維護權益的信心和能力。
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是維護社會公平和諧的重要方面。希望通過相關措施的不斷完善和加強,讓廣大消費者享有更多、更好的權利和服務,從而推動我國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有哪些權利?
消費者擁有以下四個基本權利:
1. 安全權:消費者有權獲得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即商品和服務不應該對人體、財產、環境等造成任何危害。
2. 認知權:消費者有權知道商品和服務的全部信息,包括品質、性質、效果、價格、保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從而做出明智的消費決策。
3. 選擇權: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包括品牌、型號、顏色、尺寸、款式等方面的選擇,以滿足自己的需求和喜好。
4. 參與權:消費者有權參與商品和服務的制定和管理,包括提供意見、建議和投訴,以促進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提高經銷商的服務質量。
這些權利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得到法律保護,包括適用于消費者權利保護的刑法、民訴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商家、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應該尊重消費者的權利,提供高品質的產品和服務,回應消費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見。
消費者權利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分析:消費者有如下權利: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受尊重權和信息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獲到保護的權利。
3、知情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4、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5、公平交易權。
6、求償權。
7、監督權。
8、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消費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和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人。消費者享有的權利主要有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結社權、獲得知識權、受尊重權、監督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哪些?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典》(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等。
二、具體法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五十條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五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哪些法律法規
消費者維權法律法規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產品質量法》等。我國的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
1、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2、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3、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4、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的消費者是我國的促進經濟增長的一項重要的主體,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在購買商品的時候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消費者權利的法律界定
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界定是如何的?
消費者的權益是指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應得的利益。它包括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應享有的權益,也包括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應享有的權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指消費者所應享有而被國家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所認可的、獨自享有的權利。社會保障及法規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意給經營者造成侵害,或者由于消費者故意或過失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社會與法律對之不予保護。保護消費者權益絕不是無原則、無界限地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由此可見,“搭售”必須是違背了購買者的意愿。如果雙方達成了“搭售”的協議,是出于購買者的自愿,就不能認定是不正當的:“搭售”只有在確實違背了購買者的意愿,而購買者又不得不被迫地接受的前提下才能被認定是不正當的。因此,經營者的這種“搭售”行為是違法的。購買者可以拒絕所搭售的商品、并可以向執法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消費者的這—定義具有如下5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消費者的主體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人們在生活性消費過程中的消費權利不受經營者的侵害,而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最終消費的主體。自然人作為消費者是不受年齡、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社會地位等條件的限制,也就是說,任何人無論其自身的具體情況如何,都可以成為消費者。消費者包括:一個國家領域內所有的人;一切活著的自然人;居住生活在一個國家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這些人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由他人支付費用的服務。例如:在商店購買食品的人,他自己是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各項權利的享有者。同時消費該食品的子女、親戚、朋友,同事、學生、老師、戰友等也是食用過程享有各種權利的消費者。這就是說,無論對前者而言,還是對后者來說,—旦他們的權益因消費該食品而受到損害時,都有權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怯》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
(二)消費者的消費客體包括商品和服務。
商品和服務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用于生產消費過程中,有的是用于生活消費過程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是指用于生活消費的那部分商品和服務。這里的商品是通過流通過程銷售的那部分產品,不論是否為經加工制作的產品或天然品,也不論是否為動產或不動產,更不論是否為成品、半成品或原料。這里的服務是指與生活消費有關的,經營者有償提供的可供消費者利用的任何種類的服務。
由此可以看,消費者消費的商品和服務范圍很廣,涵蓋了人們的衣、食、住、行、用、醫療、文化、教育、保險等各個方面的生活消費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務。這里需要特別指出兩點:一是商品和服務必須是合法的經營者在法律允許提供的商品和服務范圍之內,法律禁止購買、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務,不屬于《消貲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二是消費者必須是通過公開的市場交易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如果是私下交易,即便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也不能作為“消費者”而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因為這種私下交易缺乏公開性,難以用法律進行檢查和臨督,一旦產生消費糾紛以及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利益時是很難舉證的。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和各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者投訴暫行規定》就將“消費者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申訴”和“個人之間私下交易商品的投訴”排除在受理申訴和投訴的范圍之外。
(三)消費者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作為消費者其消費的商品和服務是自己或其他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從經營者那里獲得的。這里一定的方式就是消贊方式,一般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購買是人們直接有償獲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們實際消費商品的行為和過程,接受既是人們直接獲得服務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務的過程。這—消費的過程一般是通過支付等同于商品、服務價格的貨幣而實現的,同時還可以通過提供其他形式的代價(如勞動、提供便利條件等)而實現消費目的。甚至不支付任何代價而由經營者贈與的商品或服務也屬于消費者實現消費目的的消費方式。這些消費方式都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四)消費者的消費是屬于生活性消費活動。
我們知道消費者是指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人。這一定義告訴大家,任何人只有在其進行消費活動時他才是消費者。消費活動的主要內容,一是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二是為了生活需要而使用商品;三是為了生活需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消費者是為了個人生活需要而購買或使用商品與服務的,其目的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這也是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根本區別。
(五)消費者的權利是由國家專門法律確認其主體地位并得到特定保護的。
人都是消費者,但“人”與“消費者”概念是不能等同的。消費者概念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所提出的一個具有特定含義的概念,即在人類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后出現的具有特定的經濟和法律含義的概念。因此,僅僅在經濟生活中實際上存在著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分離的事實,仍然不會出現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消費者概念。它必須由國家以專門的法律即消費權益保護法規定和確認才能出現和存在。因此,消費者是與政府、經營者并列構成并參與市場經濟運行的三大法律主體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