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要不下怎么辦(工程款要不回來怎么辦)
工地工程款拿不到怎么解決
一、工程款要不下來該如何進行處理
1、工程款要不下來,施工單位首先可以進行催告,如果發包方還拒絕支付的,施工單位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法院判決后發包方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
《建筑法》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怎么收集拖欠工程款證據
1、合同簽訂的證據:施工合同或工程合同、會議記錄等
2、合同履行的證據:開工登記表、材料購買、施工登記表等證明進行施工的證據材料
3、債權金額確定的證據:對賬單、工程費用確認單,或者施工日期記錄、工人工資單、材料費清單等。
4、被告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被告的營業執照、工商局查詢的登記信息。
三、建設工程合同承包人行使優先權應具備的條件
1、當事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應是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生之債權。
2、涉案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
3、承包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適當地履行了義務,即工程按期完工,質量合格且經過竣工驗收,如承包人存在違約行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優先權。
4、承包人在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一般應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屆滿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優先權。
5、優先權的實現方式分為協議和拍賣兩種方式,行使優先權時應充分考慮建設工程價款法定優先權的法定性、從減少訟累和節約司法資源的前提出發,當事人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只有在協商未果時,準予債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拍賣;優先權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對不宜拍賣、折價的工程不得行使。換言之,并非所有的建設工程項目都享有優先受償權。
索要工程款時可以先主動交涉,協商一致爭取早日解決,協商不成時,需要及時收集證據,通過訴訟來請法院判決,并申請強制執行。
在建筑工程項目中,工程款涉及到的金額往往有很多,也常常出現工程款要不回來的現象,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最常見的后果就是建筑工人的工資被拖欠,也容易造成很多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工程款拖欠的情形以及問題的。
工程款要不到怎么辦
法律主觀:
工程款 要不到的解決辦法: 1、首先先到當地的信訪局和建設局去投訴,請求幫忙解決。 2、收集好對方 拖欠工程款 的 證據 ,向當地法院起訴,連帶追加分包商和總發包商。 對于拖欠的工程款的, 訴訟時效 為 工程承包合同 所約定的,或以其它方式所約定的應該付款之日起三年,如果 債權人 不能證明在這三年中存在 訴訟時效中止 或中斷情形,且在 訴訟 中也提出 訴訟時效抗辯 的,法院將駁回債權人的訴訟請求。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 。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工程款要不下來;怎么辦
法律主觀:
協商,不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提起 訴訟 。 對于現實中的 工程款 糾紛,一般以友好協商為主。施工方與發包人就工程款問題作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解決工程款糾紛,但具體實踐當中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確實不多,畢竟發包方若能依約定辦事也不會發生工程款糾紛,施工方工程款要不下的情況。 對于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準備好相應的 證據 ,到有 管轄權 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發放工程款。如勝訴后對方不執行的,可以請求 強制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 》第十八條: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 招標 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 招標投標法 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要不到工程款怎么辦
法律主觀:
承包人無法要到工程款時,可以依法向被告人住所地或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需要提交起訴狀,并收集能證明欠款事實的證據;判決生效后,一方不付款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等。
工程款追不回來怎么辦
工程款追不回來可以向法院起訴。
向法院起訴的方法如下:
1、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2、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材料,具體如下:
(1)起訴書;
(2)證據材料;
(3)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
(4)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5)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
4、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后,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
向法院提交證據的方法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3、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4、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起訴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舉證,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工程款要不回來怎么辦
法律主觀:
工程款 要不回可以遵循以下步驟: 1、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 訴訟時效 ,喪失勝訴權; 2、勝訴之后,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 3、法院在受理 強制執行 后,會依法查詢 債務人 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被執行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本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要不到工程款怎么辦
法律分析:首先,我們可以通過書面致函或委托律師出具律師函的形式催要工程款,如果通過協商、催收函等途徑仍拒不支付的,我們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的,應當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違反分包或非法轉包造成的,實際施工人在起訴發包人時應當同時將業主(包括開發商、政府、項目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這樣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幾率。其次,為了防止“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出現,我們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或訴中財產保全,提前凍結或查封與工程款相當金額的財產。最后,在取得生效判決后,對方當事人仍不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及時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凍結被執行人的賬戶,并積極向執行法官提供線索,查封被執行人房產、車輛、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如果查詢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認為其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同時還可以向法院申請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實現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