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可以公證嗎(沒有房產證的安置房可以公證嗎)
安置房買賣可以做公證嗎
根據規定,安置房買賣是可以做公證的,首先要審查回遷房的真實性。該真實性既包括回遷房是否存在,是否是小產權房屋,以及審查出賣人的身份信息,出賣人是否具有回遷協議,回遷協議是否真實等。要注意到該房產是否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情形。
其次,購買回遷房盡量做到分期付款或者將房款提存給公證處,等房產證辦下來之后,由公證處支付房款。比如簽訂以產權過戶時支付房款的附期限買賣合同對購買人比較有利。
辦理房產公證的好處
1、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真實性
民事行為的真實性包括兩層意思:一是該行為確系行為人所為;二是行為人所為確系本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在房產交易中,交易人親自實施交易行為基本上沒有問題,即使出現問題也容易被發現和糾正;問題較多的是交易人的行為基于其對交易物的錯誤認識所為。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因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和因受欺詐而陷于錯誤認識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為非真實意思表示,屬可撤銷民事行為。
據此,房產交易中購房人基于房產商不真實的宣傳而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受讓人因對房屋瑕疵不知情而簽訂房屋轉讓合同,均不為真實意思表示。而此類情況在目前房產交易中大量存在,只是由于大多當事人對法律不熟悉,誤以為自己已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就無法改變既成的事實了,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易行為的情況還不多。
隨著社會法律知識的進一步普及和律師業務的進一步拓展,這方面的訴訟必將大量增加。而房產交易如經公證,通過公證機構嚴格、詳細的詢問、告知、審查程序和證據提留措施,使交易人誠實、詳盡地交流相關情況,全面、具體地表達自己的意見,確保意思表示的真實性,能有效地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2、公證可確保房產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房產交易涉及的法律較多,其行為不僅為專門的房地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范,同時也為我國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和公司法等法律所調整。確保房產交易行為合法,難度最大的是保證交易行為不與任何法律規定相抵觸。而絕大多數交易人不可能具有這樣高的法律水平。
把公證作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讓具有全面掌握并正確理解相關法律規定能力的專業法律人對交易行為進行審查,可確保交易行為的合法性。
買安置房去公證處公證有效嗎
安置房可以辦理公證和繼承。公證處可以對安置房進行公證,通過對公證內容進行審查,以確保安置房交易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屬于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安置房,可以依法予以繼承。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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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無產權的安置房合同可以公證嗎?有必要公證嗎?
法律主觀:
沒產權的房子是不能進行公證的。因為公證的事項首先要權屬明晰,不存在爭議,有完備的證明材料。但是,沒產權的房子的權屬存在爭議,并不能確定房屋產權人,也沒有詳細的證明材料,所以,不能進行公證的。
法律客觀: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實施測繪,測繪成果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用于房屋權屬登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 土地使用權 變更和 房屋所有權 登記手續。
買賣無產權的安置房合同可以公證嗎?有必要公證嗎?
一般情況下,安置房買賣可以公證。安置房買賣雙方可以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公證。要帶著身份證,和房屋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協議書等資料,親自到公證處提處申請,填公證申請表。公證人員會核對當事人提交的資料和信息做筆錄,做完公證筆錄后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并且還要在協議書上簽名確認。最后要等公證書發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拆遷安置房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拆遷安置房 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和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 法定代表人 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 授權委托書 , 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機構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會出具公證書。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拆遷安置房可以公證嗎
拆遷安置房可以公證。被拆遷人取得拆遷安置房后,就安置房分割、安置房相關合同等事項可以申請公證,符合公證條件的,會出具公證書,憑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前賣買雙方的各自倆夫妻身份證及四人去公證處辦理。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有哪些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如下:
1、土地來源的區別。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
2、產權的區別。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3、質量的區別。安置房建設利潤限制很大,建筑商偷工減料增加利潤,職能部門監管不力造成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
4、交易時間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規定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安置房買賣合同可以公證嗎
安置房買賣合同是可以進行公證的。具體如下:
1、公證的主要作用是證明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增加合同的權威性和可信度。公證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一旦合同發生爭議,公證機關可以提供相關證明和備案材料,便于當事人解決爭議和維護自身權益;
2、需要注意的是,進行公證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根據不同的公證機關和地區而有所不同。同時,公證并不等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內容存在違法或不合理的情況,公證機關并不能改變其法律效力。
房產買賣合同簽訂如下:
1、 協商約定房屋交易價格、房屋交付及付款方式等具體事項;
2、 編寫房產買賣合同。合同要具體詳細,包括房屋的基本情況、房屋的用途、房屋權屬的說明、房屋的面積、價格、交付時間、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
3、 雙方確認合同內容。在簽訂合同前,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確認各項條款符合雙方意愿,如有不明確的地方要及時向對方提出疑問;
4、 簽訂合同。當雙方確認無誤后,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簽字并加蓋公章。房產買賣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5、 繳納定金。在簽訂合同后,買方需要繳納一定的定金,以顯示其購買房屋的誠意;
6、 過戶辦理。當房屋交付后,買賣雙方需要辦理過戶手續,包括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繳納稅費等。
綜上所述,在簽訂安置房買賣合同前,建議當事人認真了解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條款,確保合同內容合法、合理,并在必要時進行公證,以提高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拆遷安置房可以公證嗎
拆遷安置房是可以公證的。被拆遷人取得拆遷安置房后,就安置房分割、安置房相關合同等事項可以申請公證,符合公證條件的,會出具公證書,憑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目前賣買雙方的各自倆夫妻身份證及四人去公證處辦理。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滿足雙方主體適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以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利益即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必須通過公證機構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只有公證后方能發生效力,否則無效。而不需要公證就能生效的法律行為,通過公證過后,具有更強的證據力,但并不代表公證賦予其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區別是:1、土地來源的區別。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劃撥的,因此與購買的正常商品房是有區別的。但拆遷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可以進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開發商是否對安置房進行產權登記;2、產權的區別。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產權,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卻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沒有繳納出讓金。而商品房是完全產權,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性質是出讓,繳納了土地出讓金;3、質量的區別。安置房建設利潤限制很大,建筑商偷工減料增加利潤,職能部門監管不力造成安置房的質量不如商品房;4、交易時間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時間限制,規定在幾年內不得上市轉售。商品房買到的已經辦理過登記的現房,可以上市交易。
安置房公證有用嗎
有用,因為安置房公證,就是對安置房權屬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做證明,經過公證的安置房權利會更加可靠,可以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安置房公證是指請公證員將被安置人選擇安置房屋的過程和結果這個事實進行公證,以免后期雙方出現爭議無法查清事實。
選購安置房的缺點
1、雖然和普通的商品房比起來,安置房要便宜很多,每平米的售價非常低,但是必須注意,我們在選購的時候是不可以使用貸款來購買安置房的,必須是全款交付。
商品房則可以使用貸款購買,無論是商業還是公積金。首付款只需支付百分之二十,接著剩下的可以使用貸款,而且第一次購買住宅還可以打折,所以購買安置房的經濟壓力也不小。
2、通常安置房交易的時候都是在拆遷合同上簽字后,不過房子沒有交接的情況下進行的。因為手續、施工方、還有其他的一些原因,房子從簽訂到交房之間的等待時間很長,中間還有可能出現交房的時候比原來的價格高出很多的問題,嚴重的還會出現爛尾或者是延遲交等等情況。
處理起來非常的費時費力,嚴重的還會對薄公堂。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