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詐騙罪共同犯罪的量刑標準)
共同犯罪主犯從犯量刑一樣嗎
法律主觀:
(一)共同犯罪主犯的量刑標準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領導犯罪集團,制訂犯罪活動計劃等;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犯罪的組織、策劃者和指揮者;三是其他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了,既可以是實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二)共同犯罪從犯的量刑標準按照《刑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從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從犯分為兩種: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實行犯罪,但在整個犯罪活動中其作用居于次要地位的實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從犯,即幫助犯,它是指未直接實行犯罪,而在犯罪前后或者犯罪過程中給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以各種幫助的犯罪人。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共同犯罪如何定罪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法律規定明確、簡煉而內容深刻。依此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1、犯罪主體必須是在二人以上,無論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單位,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作為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包括實行行為、組織行為、幫助行為等,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由一個共同的犯罪目標將他們的單個行為聯系在一起,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犯罪活動整體。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各個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實施某種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與自己一道在共同實施該種犯罪;各個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為結合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與共同犯罪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各共同犯罪人是經過自己的自由選擇,決意與他人共同協力實施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對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共同犯罪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共犯的量刑根據犯罪行為人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作出具體裁定。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對共犯在犯罪實施過程中的作用不同,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這四種量刑原則是不同的。1、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應當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從犯,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三、脅從犯,《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刑法》第29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作了詳細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進行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唆者未犯教唆罪,則可從輕或減輕教唆者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68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6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68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68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6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