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產的后果(公司破產的后果是什么)
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主觀:
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有:
1、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
3、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法定順序清償;
4、破產清算程序終止后,公司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企業申請破產法人后果
企業破產對法人也會產生一定影響,存在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企業破產且法人代表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2、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導致法人代表被拘留;
3、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
4、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來承擔,而應由法人自己承擔;
5、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6、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企業破產時股東是否承擔責任要按具體情況而定,情況如下:
1、股東已向公司繳納出資,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破產時股東不承擔責任;
2、股東未向公司繳納出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破產時向公司補足其認繳的出資;
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企業破產后對法人的影響主要表現在法人有可能會承擔民事或者刑事責任,其次就是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之內不得再擔任其他企業的法人代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破產有什么后果?
公司破產后果是需要根據法院來裁定的。
根據我國《破產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產:
(一)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產條件的;
(二)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
(三)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章,破產清算:
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債務人財產稱為破產財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產債權。
第一百零八條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保或者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參考資料來源:
浙江臨安政府網-公司破產后果有哪些?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企業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會有哪些
法律主觀:
企業宣告破產的法律后果會有:
1、公司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公司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3、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公司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申請破產有什么壞處
公司申請破產的最大壞處之一是對企業聲譽的損害。破產程序會引起與公司相關的不良新聞報道,如債務、財務問題以及管理失誤等。這些不良新聞報道會嚴重影響公司在消費者、合作伙伴和投資者中的聲譽。此外,公司也需要在官方文件和注冊表中公開破產信息,進一步加深了對公司聲譽的影響。
公司破產還可能引起對企業員工和家庭的影響。破產程序通常會導致公司裁員,這會給員工和他們的家庭帶來極大的不安和困難。員工可能會失去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其他福利,包括健康保險和養老金等。這也可能會引起幸存的員工對公司的不滿和不信任,對公司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最后,公司破產也會引起對股東的影響。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通常會優先獲得支付,而股東可能無法得到回報或得到的回報很少。這可能會引起股東對公司管理團隊和決策的不信任,使他們失去對公司的投資信心。這也可能對公司的未來發展和融資能力產生負面影響,使公司難以吸引新的投資者或合作伙伴。
企業破產清算后果有哪些
核查債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監督管理人;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企業破產清算的目的有哪些?企業破產清算是有它的作用在,如果企業破產沒有經過清算,將可能會帶來許多嚴重的后果,大家對此要能夠清楚。企業破產清算的做法、目的跟清算的時候具體的法律要求,
公司破產有什么后果?
法律主觀:
公司破產對債權人會產生如下的后果:
1、對于有財產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清償;
2、不享有特定財產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獲得清償;
3、企業負責人,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高管,負有個人責任的,三年之內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宣布破產有什么后果
宣布破產的后果如下:
1、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2、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
3、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4、企業被宣告破產后,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
破產清算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并匯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匯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并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注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公司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宣布破產有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宣告破產的后果有:
1、企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2、由清算組清算企業的財產和債務;
3、企業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4、破產清算程序結束,企業注銷后,企業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