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上工傷賠償標準(60歲以上工傷賠償標準2020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60歲工傷八級賠償標準
該情況賠償標準如下:
1、療費:根據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2、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實際住院天數和相關政策計算。
3、交通食宿費:根據實際發生的情況計算。
4、殘疾輔助器具費:根據實際需要和相關政策計算。
5、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根據本人工資和停工留薪期計算。
6、護理費:根據實際需要和相關政策計算。
7、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本人工資的11個月計算。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兩項補助金的計算方式相同,均為統籌地區人口平均壽命與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乘以0.3個月,再乘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60歲以上發生工傷怎么賠付‘?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有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也指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由此可知,只要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使已經超齡,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主體為“農民工”;雖非“農民工”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雖非“農民工”但所在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
六十歲以上工傷賠償
60歲以上不屬于勞動關系,所以無法認定工傷,只能請求侵權賠償: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其他的費用也是各自的標準。
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工傷賠償標準:
1、醫療費;
2、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費、食宿費;
4、康復治療費;
5、輔助器具費;
6、停工留薪;
7、護理費。
工傷費用由公司承擔部分:
1、職工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上所述,60歲以上不屬于勞動關系,所以無法認定工傷,只能請求侵權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超過60歲沒有勞動合同工傷怎么賠償?
不是勞動關系算勞務關系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計算賠償項目和標準
按民法典根據過錯劃分責任比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