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婚姻無效的判決書(判決婚姻無效的條件)
法院判婚姻無效還需要去民政局辦理嗎
不需要。離婚后,法院無需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因為法院審理案件后做出的有效判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證明夫妻關系已經終止。判決生效的時間為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如果沒有人向法院提出上訴,它將在15天后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得上訴或者上訴期滿不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離婚證明、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解除夫妻婚姻關系。因此,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后,無需向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明。配偶一方通過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在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可以將法院的離婚判決或者離婚調解書用于婚姻登記、戶籍等事項,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將判決書副本載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夫妻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的,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如果夫妻雙方不能達成上述協議,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法院認為丈夫和妻子的關系確實破裂,它可以判決離婚并發布離婚判決。本文件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件,相當于離婚證明與離婚協議的結合,但其法律效力高于離婚協議。為什么法院的判決與離婚證明具有同等效力?這主要取決于判決的性質。從法律層面看,判決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有法律效力的東西是有效的。由于它是國家認可的有效物,因此無需再到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認可,這與房屋的不動產不同,因為中國的不動產法明確規定,原則是登記備案。婚姻是不同的。結婚不需要到民政局備案。只要關系解除,就沒有必要告訴別人或公開,因為這是你自己的私權。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因婚姻無效財產處理判決書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因婚姻無效財產處理判決書是沒有效的,可以按照以下措施處理: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消“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后,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消;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消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民法典規定,無效婚姻是一方過錯造成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一款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申請婚姻無效判決書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申請婚姻無效判決書內容是首先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等信息;其次,寫明事實與理由以及訴訟請求;寫明雙方列舉的證據以及判決的結果;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結果最終怎么判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會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也就是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法院作出婚姻無效的判決之后,會將婚姻無效的判決書發送給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無效的判決書進行保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后,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為什么王暖暖和俞曉東的國內婚姻會無效呢?
對于無法離婚的原因,王暖暖曾表示:兩人雖然是在國內結婚,但泰國的刑事官司一直不能結束,婚姻關系也不能結束。等到泰國的官司塵埃落定,才能在國內打離婚的官司。
2020年3月,俞曉東蓄意謀殺罪名成立,在泰國一審被判處終身監禁,他當庭表示上訴。
2021年5月,俞曉東被認定為“無預謀殺人”,二審被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王暖暖不服,繼續上訴。
泰國法院分為初級法院、上訴法院、最高法院。泰國施行三審終審制,最高法院有審理上訴法院上訴案件的終審權。
所以泰國的刑事案件至今還沒有畫上句號,沒有結束。
王暖暖稱,這也導致了她與俞曉東的離婚案,到目前甚至都還沒有走上流程,因此無法結束婚姻關系。
那么,王暖暖面臨的這道“難題”,在法律上有解嗎?
王暖暖怕是對我國法律有所誤解吧?
因為她的這道“難題”的前提條件“泰國刑案不結束,國內離婚案不能啟動”就是錯誤的。
我國法律從來就沒有規定過:若配偶涉及刑案沒有最終結案,則不得提起離婚訴訟。
準確地說,她目前不是“無法”結束婚姻,而是還沒有開始著手嘗試結束婚姻。
在我國,離婚有且僅有兩種途徑:
其一,雙方能協商一致的話,就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即協議離婚;
其二,任意一方都可去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讓法院判決離婚,取得記載雙方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民事調解書、民事判決書),即訴訟離婚。
法律上沒有自動離婚一說,也沒有所謂“網上離婚”的第3種途徑。
無效婚姻是由司法機關來認定的,王暖暖與俞曉東的婚姻不符合無效婚姻的條件。
王暖暖與俞曉東是中國國籍,也是在國內登記結婚的,我國民政機關、法院均可處理他們的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要求雙方親自到民政機關辦理,即便俞曉東也同意協議離婚,但因為俞曉東人在泰國,且被羈押,故無法回國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所以,王暖暖如果目前想和俞曉東離婚,有且僅有一條途徑——起訴離婚。
我國奉行婚姻自由、訴權自由,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提起離婚訴訟的訴權是不受限制的。
離婚訴權受限的情形主要有: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于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如果原告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提起離婚訴訟得通過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來進行。
顯而易見,王暖暖并不符合前述離婚訴權受限的任何一條。
所以,“泰國刑案不結束,國內離婚訴訟無法提起”是王暖暖的認知錯誤,我國法律并沒有類似規定。
非要說特殊性,本案和一般離婚訴訟不同的地方為:被告在國外,被告被羈押,被告被羈押在國外。
對于被告在國外、被告在服刑的離婚訴訟,法律倒是有一些專門規定。
被告在國外的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的,國內一方起訴離婚,應到自己戶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該到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據此,王暖暖應在自己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接到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后,應向在國外的被告當事人寄送傳票和起訴書,若傳票和起訴書不能郵寄送達,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限為3個月。
被告當事人應在法院公告期限內回國應訴,或在其居住國的使領館做一個授權公證書,將這個公證書寄給國內的委托人,由委托人代理出庭應訴。若在6個月以內,被告當事人沒有回國應訴,也沒有依法委托代理人,則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也就是說,若王暖暖在國內起訴離婚,程序會復雜一些,耗時會久一些。俞曉東自己沒法應訴,但可以委托代理人應訴。
就算俞曉東不來,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在服刑的離婚訴訟
服刑人員離婚管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需要到被告服刑的監獄開庭。例如應瑩起訴徐翔的離婚案,審理案件的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就是到徐翔服刑的青島監獄開庭的。
其他也沒啥特殊的了。
當然,本案中,中國法院是沒辦法去泰國監獄開庭的,但法院應該并不會因此就拒絕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若查明并認為夫妻感情破裂,就會判決離婚。
王暖暖這種被丈夫謀殺未遂的,依法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無修復可能,法院應該會判決離婚的。
只是過程可能要比一般的訴訟離婚要曲折復雜一些。
綜上,王暖暖并不存在不能起訴無法離婚的情形,她認知有誤,想岔了。
王暖暖可以依法起訴離婚的,相信法院也會依法判決離婚的。
祝愿王暖暖早日解除這段痛苦不堪的婚姻,重獲“自由”身。
王暖暖目前也有了自己的獨立的團隊,在進行自媒體創作。
希望王暖暖的自媒體創作能漸行漸高,取得佳績。
婚姻無效糾紛判決書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一、 婚姻無效 糾紛 判決書 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婚姻無效糾紛判決書的具體內容有原告及被告的基本信息、雙方 代理 人信息、案件受理情況、原告訴稱、被告訴稱、判決結果等等。 結婚 必須具備一定條件,這除了被當事人利益考慮外,同時也是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需要。法律作為社會道德最低限度要求體現,表達了國家和社會對婚姻的基本立場和態度,這種規定是為社會整體利益著想的設計和要求,不允許居民個人隨意破壞。 二、范文 原告:田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江明海,男,1962年12月20日生,漢族。 被告:榮某,女,1966年11月22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 律師 。 原告田某訴被告榮某 離婚糾紛 后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 立案 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李紅楓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 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5年農歷12月6日舉行結婚儀式,于1991年4月10日補領了 結婚證 書。1986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長女,取名田維文,1988年12月21日,生育次女,取名田維明。被告不履行家庭義務,不盡母親職責,對兩個女兒從未 撫養 ,且有第三者插足,為早日解除名存實亡的痛苦婚姻,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 離婚 ,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 撫養費 20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償還共同 債務 40000元。 被告辯稱:同意解除婚姻關系,但應當宣告原、被告婚姻無效,被告已盡撫養義務,子女現已成年,不再存在撫養責任,被告沒有與任何人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 證據 如下: 1、原告 身份證 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 2、原告結婚證一份,證明原、被告的婚姻關系; 3、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實際 分居 時間達數十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所欠6萬多元債務,為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4、病歷、出院記錄、醫藥費收據,證明原、被告二女兒有病,勞動能力受限,原告為此付出之多,被告理應支付相應費用所產生的債務。 被告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無異議;對證據2三性均持異議,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不允許結婚的;對證據3的三性均持異議,原告所欠的債務是不存在的;對證據4的真實性請法庭予以核實,醫藥費是由被告支付的,也可以間接證明是原、被告 近親結婚 導致的惡果。 被告為證明其辯解,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1、新安鎮楓廟村村民委員會證明一份,證明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統結婚,應依法宣告婚姻無效,被告對子女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子女現都已經成人,不再存在撫養問題; 2、 合肥 學院醫務室病歷一份,證明被告經常對原告實施 家庭暴力 ; 3、合肥市中山醫院出院記錄及相關用藥清單一組,證明被告身患重病,為了治病四處借債,導致現在生活極其困難。 原告質證意見為:對證據1中原、被告雙方系近親結婚無異議,對 子女撫養 部分有異議;對證據2、3的三性均持異議,證明目的不能成立。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認證如下: 原告提交的證據1、2均客觀、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3、4的證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提交的證據1客觀、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3的證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上述認定的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如下:1985年農歷12月6日,原告田某與被告榮某舉行結婚儀式,并于1991年4月10日補領了結婚證書。1986 年9月26日,原、被告生育長女,取名田維文,1988年12月21日,原、被告生育次女,取名田維明。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 共同財產 ,無共同 債權債務 。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長達十多年,原告遂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另查明,原告的母親與被告的母親是同胞姐妹關系,原、被告系親表兄妹關系,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本案案由應變更為婚姻無效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兩人登記結婚,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婚姻關系無效,依法應予解除,對原告田某要求確認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訴請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女兒撫養費20000元及判令被告一次性償還共同債務40000元”一節,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_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_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 財產分割 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故對原告該訴訟請求,本院另行制作判決書。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_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_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宣告原告田某與被告榮某的婚姻無效。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李某 二_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洪某 男方雙方辦理 結婚手續 以后,可能因為一方存在欺騙行為或者存在不能認定結婚事實的理由導致雙方需要對婚姻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必須向司法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據及證明文件后,根據具體的情況,由法院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決,并在婚姻無效判決書中進行宣判,以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
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序如何確定的?
一、哪些是無效婚姻: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下列四種情形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1、重婚的; 2、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另外,《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是怎樣的: 1、婚姻 法規 定的婚姻無效為宣告無效,須經法院判決而自始無效,因而婚姻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欲主張婚姻無效,應由請求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的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做出判決,宣告婚姻無效。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做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實行 一審終審 ,當事人上訴或 申訴 ,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對于婚姻當事人提出申請婚姻無效的案件,如果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 撫養 ,可以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雙方己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另行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經調解,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達不成協議,可以在 判決書 中對該內容與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分條款一并進行判決。當事人對宣告婚姻無效的條款無權進行上訴,但對于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判決不服,可以進行上訴。 二審 法院僅審理 財產分割 和 子女撫養 部分。 4、利害關系申請人申請婚姻無效的,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請求,而無權要求處理當事人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如果婚姻當事人在 訴訟 中提出了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婚姻當事人不提出的,可以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我們了解了婚姻無效的依據及程序如何確定的,確認婚姻無效要去 婚姻登記 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自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來,都強調了結婚要具備一定的條件,要求符合結婚的程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大事,牽涉到了雙方本身的利益,財產利益及社會的反響,婚姻一旦被宣布無效,那麼從他們結婚的第一天就是無效的,雙方也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