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為什么不是八大罪
14歲犯哪八大罪可以判刑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故意、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需注意的是:本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的不在此列;販賣毒品而非其他毒品犯罪,如運輸制造毒品罪;只限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沒有決水罪。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決水罪什么意思
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使用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相關法律規定,犯決水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決水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使水流橫溢、泛濫成災的行為。決水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炸毀堤壩、堵塞水道、破壞水閘、破壞防水設備等;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洪水來臨時,水庫管理人員不及時開放泄洪閘或者不關閉防水堤的閘門。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決水罪的,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并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局部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決水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使用機械挖掘、爆破的方法等,無論采用何種手段都不影響該罪的成立。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炸毀堤壩決水的案件,實質上是利用水的作用而不是直接靠爆破的力量使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損失的,其本質仍屬決水罪。
決水行為必須危害公共安全才構成決水罪。如果決水行為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農民之間為爭水澆地,擅自扒開水渠放水,致渠水漫溢,危害后果不嚴重的不宜定為決水罪。鑒于決水罪具有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規定,實施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也構成決水罪。
3、主體要件
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4、主觀要件
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大罪是什么
“八大重罪”具體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刑法》17條規定) 幾點說明: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是獨立的罪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要求達到的結果。 2、投放危險物質罪,是2002年時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出的司法解釋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 3、強奸罪還包括了以前的“奸淫幼女罪”,同樣是2002司法解釋規定的結果。 4、“無限防衛”和通常說的“八大重罪”沒有直接關系,根據《刑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什么叫"決水罪"
決水罪,是指故意破壞水利設施引起或者足以引起水災的行為。
故意破壞水利設施,是指行為人故意破壞堤壩、堵塞或破壞渠道、閘門、使水改道泛濫造成水災,致農田、道路、房屋、牲畜、人員傷亡致水利設施失去其本身功能的行為。
決水罪的特征是:
一、決水,觸犯的是刑法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及的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公私財物的安全,使生產、工作、生活、科研、教學等不能正常開展,行為人一旦實施了破壞堤壩、堵塞渠道、破壞閘門等水利設施行為,其后果是不可預料和難以阻止的。
二、決水罪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具備破壞堤壩、渠道、閘門等破壞行為,破壞堤壩、堵塞渠道、破壞閘門的形式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所謂作為是行為人直接采取各種方式破壞,不作為是負有防汛義務人發現有決水危害棄而不顧,即不采取補救措施,也不及時上報而發生決水的結果。
三、決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四周歲以上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精神病人和未滿十四周歲的人構成本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四、破壞堤壩、渠道、閘門的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人畜傷亡、公私財物損害而為知。因此,本罪只能直接故意犯罪或間接故意犯罪。
決水罪,危害公共安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