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死刑的罪名有哪些(刑法死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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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的犯罪都有哪些
法律主觀:
判處死刑的犯罪有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等等。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判死刑的罪有多少
判處死刑的罪名有46個,包括殺人罪、被判國家罪、放火罪、綁架罪等等。
一、犯什么罪死刑
判處死刑的罪名有46個,包括殺人罪、背叛國家罪、放火罪、綁架罪等等。犯罪者犯了這些案件并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和危害的最高可判處死刑。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是最嚴厲的刑法,如果犯罪分子表現良好,積極悔過的可以判處緩刑兩年。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二、刑法故意殺人罪怎么量刑
故意殺人罪指的是,故意非法剝奪別人的生命權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觸犯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節較輕的,那么會被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故意殺人致死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會被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會被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三、判無期徒刑的情況有哪些?
一般能夠判決無期徒刑的都是犯罪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及其嚴重、影響極其重大、但尚不夠成死刑的案件。例如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綁架罪、搶劫罪、集資詐騙罪等等,其中罪名不少,不能一一列舉。當然,并不是觸犯了這些罪名就一定會判決無期徒刑,關于每個罪名會不會判無期徒刑需要分析具體案情,綜合全案犯罪情節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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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的刑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
現在《 刑法 》有 死刑 。死刑,指的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 刑罰 方法。 死刑立即執行 是由國家專門機關即法院判決和執行的,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無權判決和 執行死刑 立即執行。 《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 管制 ; (二) 拘役 ; (三) 有期徒刑 ;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法律客觀:
《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哪些犯罪會被判死刑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生效之后,能夠判處死刑的罪名有46個,分別是∶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1、背叛國家罪2、分裂國家罪3、武裝叛亂、暴亂罪4、投敵叛變罪5、間諜罪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7、資敵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8、放火罪9、決水罪10、爆炸罪11、投毒罪12、投放危險物質罪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破壞電力設備罪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6、劫持航空器罪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2個)22、生產、銷售假藥罪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24、故意殺人罪
25、故意傷害罪26、強奸罪27、綁架罪28、拐賣婦女、兒童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29、搶劫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3個)30、暴動越獄罪31、聚眾持械劫獄罪3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2個)3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2個)35、貪污罪36、受賄罪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10個)37、戰時違抗命令罪38、隱瞞、謊報軍情罪39、拒傳、假傳軍令罪40、投降罪41、戰時臨陣脫逃罪42、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43、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 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44、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45、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46、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處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一、判處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1、判處死刑的罪名有:
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等。
2、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高空拋物構成的罪名有什么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原則,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無過錯原則是高空拋物的歸責行為,只要自己能證明不是高空拋物者,就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高空拋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入刑。高空拋物涉及到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根據造成的影響判處不同的懲罰。
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可以直接槍決的罪行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有如下罪名: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家罪
2.罪
3.武裝、罪
4.投敵叛變罪
5.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
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
1、2條)
1
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
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
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
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
6.劫持航空器罪
1
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
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
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
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
2.生產、銷售假藥罪。
2
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罪(3個)
2
4.武器、彈藥
2
5.核材料罪
2
6.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
7.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
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死刑的罪名只有46個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分則涉及到的死刑罪名有: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4個): 1、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2、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3、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5、 投放危險物質罪 (取消投毒罪罪名) 6、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7、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8、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9、劫持航空器罪 10、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1、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13、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1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7個):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1、生產、銷售假藥罪。 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3個): 1、走私武器、彈藥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偽造貨幣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1個): 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無)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無)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無)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5個): 1、故意殺人罪 2、故意傷害罪 3、強奸罪 4、綁架罪 5、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1個): 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1、暴動越獄罪 2、 聚眾持械劫獄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3個):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2、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制作、販賣、 傳播淫穢物品罪 (無)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1、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2、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2個): 1、貪污罪 2、受賄罪 第九章瀆職罪(無)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1、 戰時違抗命令罪 2、隱瞞、謊報軍情罪 3、拒傳、假傳軍令罪 4、投降罪 5、戰時臨陣脫逃罪 6、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7、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8、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9、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10、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11、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12、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死刑可以直接槍決的罪行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可以判處死刑的有如下罪名: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7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武裝叛亂、暴亂罪
4.投敵叛變罪
5.間諜罪
6.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
7.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4個)
8.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9.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0、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1.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第1、2條)
12.投放危險物質罪(取消投毒罪罪名)
1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修正案三)
14.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劫持航空器罪
17.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1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25條第2款(《修正案(三)》第5條)
1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取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罪名)
20.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21.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危險物質罪(修正三)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2個)
22.生產、銷售假藥罪。
23.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節走私罪(3個)
24.走私武器、彈藥
25.走私核材料罪
26.走私假幣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無)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1個)
27.偽造貨幣罪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1個)
28.集資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無)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無)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29.故意殺人罪
30.故意傷害罪
31.強奸罪
32.綁架罪
33.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1個)
34.搶劫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5個)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無)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2個)
35. 暴動越獄罪
36.聚眾持械劫獄罪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無)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無)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無)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無)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3個)
3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38.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9.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第八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無)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2個)
40.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41.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2個)
42.貪污罪
43.受賄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12個)
44.戰時違抗命令罪
45.隱瞞、謊報軍情罪
46.拒傳、假傳軍令罪
47.投降罪
48.戰時臨陣脫逃罪
49.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罪
50.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罪
51、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52、 勾結敵人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罪
53、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罪
54、非法出賣、轉讓軍隊武器裝備罪
55、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殘害無辜居民或者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