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什么意思)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在法律范圍內,代替其它人向侵權方追責的行為。只有在被代位追償人未能履行賠償義務或對賠償請求拒不接受的情況下,原債權人方可申請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當原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犯,而債務人不能履行賠償義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對侵權方進行追償,也可以選擇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以實現權益保護。這種行為就是代位求償。在實際操作中,代位求償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首先,代位追償人應當是原債權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或者訴訟參加人。其次,被代位追償人未能履行賠償義務或者對賠償請求拒不接受。最后,代位追償人必須通過法院認可的方式取得原債權,并且在起訴過程中已經充分證明被代位追償人對原債權的侵害行為。代位求償一般適用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但在具體操作中,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權益保護。如果被代位追償人已經履行了全部或部分賠償義務,那么代位追償人就不能再行使代位求償權利。
代位求償與擔保有什么區別?代位求償是指債權人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以實現權益保護;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財產擔保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在代位求償中,代位追償人取代了原債權人行使權利;而在擔保中,債務人或第三人仍然是債務關系的主體,只是提供了財產擔保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代位求償相當于代替他人對侵權方進行追償,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代位追償人應當具有原債權人的權益保護資格,并且被代位追償人未能履行賠償義務或者對賠償請求拒不接受。在實踐中,代位求償可以起到保護債權人權益、加速訴訟程序等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法庭應準許代位訴訟:(一)原告死亡或者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二)原告權利得到法律保護,由于債權的轉讓或者法定繼承人的變更,權利已經歸屬于其他人,且該人申請代為訴訟的;(三)原告能夠證明在起訴時已經向被告提出過請求,但被告拒不接受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予答復的。
代位求償適用于哪些
1、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代位求償權簡單來說就是,當本人遇到對方負有責任的保險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向對方追償,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2、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于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財產保險制度中保險人的代位追償權。
【答案】: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人在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取得了該被保險人所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合同賦予保險人所特有的一項權利,是民法理論中債權人代位權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運用。代位求償權僅僅是求償權利的代位,即保險人獲得的僅是向第三人求償的權利,該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保險人實際賠款數額的限制。代位求償權是財產保險合同補償性的具體表現,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后的必然結果。代位求償制度是財產保險合同特有的法律制度。代位求償權的構成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保險事故的發生必須是由于第三人的違法行為引起的。第二,保險事故的發生與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必須存在因果關系。第三,被保險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第四,代位求償權一般在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履行了給付賠償金責任后方可行使。
保險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且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時權利行使的對象是有限制的。保險人只能向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行使權利。如果保險事故是由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造成的,除非上述人員的行為是出于故意,否則保險人不得對其行使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原則的形式與注意事項
代位求償原則的形式
代位原則包含權利代位和物上代位兩種形式:
一、權利代位-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損失而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人在支付了保險賠款后,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取得對第三者的索賠權利。
1.代位求償的實現應具備以下條件:
(1)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于保險責任事故引起的;
(2)保險事故由第三方的責任引起;
(3)保險人必須在履行了賠償責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償權。
2.保險雙方在代位求償中的權利義務
(1)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保險人的權利是保險人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的義務是保險人追償的權利應當與他的賠償義務等價,如果追得的款項超過賠償金額,超過部分歸被保險人。
(2)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第一,在保險賠償前,被保險人需保持對過失方起訴的權利;
第二,不能放棄對第三者責任方的索賠權;
第三,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責任方追償;
第五,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3.代位求償原則的適用范圍
(1)保險人代位求償的對象是對保險標的損失負有責任的第三者,但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及組成人員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償權;
(2)代位求償原則不適用于人身保險。
二.物上代位-委付
1.委付是海上保險中的一種賠償制度。當保險船舶或貨物發生推定全損時,被保險人自愿放棄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并將一切權益轉讓給保險人,由保險人按保險金額賠償被保險人的行為即為委付。推定全損是與實際全損相對而言的,當保險船舶或貨物尚未達到全部滅失的程度,但已無法恢復,或者恢復費用將達到或超過保險價值時,這種損失被視為推定全損。委付處理原則正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體現,委付后,被保險人只能獲得相當于保險金額的賠償,而不能既獲得保險賠償,又不轉讓有關權益。
2.委付的要件:
(1)委付以推定全損為前提。如果標的物全部滅失,就沒有權益可轉讓,保險人應賠償全部損失,無委付可言。
(2)委付應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請求,即委付有不可分性。
(3)委付不能附有條件。
(4)委付經承諾方為有效。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委付申請后,保險人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
3.委付的效力
委付成立以后,委付標的物的一切權益自發生委付的原因出現之日開始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保險人對與權益相關的義務也須同時履行。代位求償原則注意事項
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在處理三方關系時應注意:
1.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失賠償的,保險人將在賠償保險金時,相應地扣減被保險人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2.即使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也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保險人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3.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未與保險人商量,便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將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
4.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被保險人的行為無效;
5.由于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難以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將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6.在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盡量協助保險人,如向保險人提給必要的文件,提給所知道的有關狀況等。
代位求償權名詞解釋
代位求償權是指在某些法律制度下,當受害人無法直接追償損失或權益時,有權要求他人代為追償的權利。
具體來說,代位求償權通常涉及以下幾個主要方面的解釋:
1. 受害人無法直接追償:代位求償權通常適用于當事人因為某種原因,無法直接向侵權人或責任方追償。例如,當事人可能因為身體傷勢或死亡而無法主動采取法律行動,或者在追償過程中遇到法律障礙。
2. 代為追償:代位求償權允許受害人的代位人或代理人代為行使受害人本人享有的追償權利。代位人可以在受害人的名義下提起訴訟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動,以追求經濟補償或恢復受害人的權益。
3. 代位人的資格:代位求償權通常由法律明確規定代位人的資格。代位人可以是受害人的家庭成員、法定繼承人、監護人、受托人或其他特定人員。法律規定代位人的資格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并確保代位人有能力和動機為受害人追償。
4. 追償范圍:代位求償權通常限定了代位人追償的范圍。代位人只能代為追償與受害人損失或權益相關的經濟損失,例如醫療費用、喪失收入、精神損害賠償等。法律規定的追償范圍可以根據不同的法律體系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
總之,代位求償權是一種法律機制,允許受害人通過代位人來追償損失或保護權益。這一權利的存在有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受害人自身無法主動行使追償權利的情況下。
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定
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為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對于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于除外責任,那么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并且這種轉移是基于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1、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后,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于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2、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后,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保險人追償到的金額小于或等于賠付金額歸保險人所有,若追回金額大于賠付金額,則超出部分應償還給被保險人。
綜上所述,代償請求權和代位求償權規定是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代位追償的前提條件如下:
1、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2、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保險金。
3、代位求償權的金額以給付的保險金額為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
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法律分析: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該保險合同為財產保險合同;2、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3、保險人在賠付保險金的限度內取得向造成損失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4、第三人不得為被保險人善意的家庭成員或其他組成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代位求償權是指權利人將其應當由被代位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移給代位人主張,適用范圍包括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
代位求償權是指權利人將其應當由被代位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移給代位人主張的一種民事訴訟權利。在實際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一些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問題,如果相關當事人不能按時履行合同或者賠償損失,受損方可以通過代位求償權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具體來說,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一般包括以下情況:1. 合同糾紛:當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條款或者期限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對方遭受經濟損失時,受損方可以主張代位求償權;2. 侵權行為:當他人的侵權行為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時,權利人也可以主張代位求償權;3. 其他:在其他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代位求償權也可以得到適用。需要注意的是,代位求償權只能由代位人代為行使,對于代位人自身受到的損失,還需要通過其他訴訟權利來主張其權益。
代位求償權的主張是否存在時間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代位求償權的主張時效期間為二年。即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代位人無力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損害賠償義務之日起計算,但不超過五年的期間內主張。如果超過時效期間,則無法主張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訴訟權利,其適用范圍包括合同糾紛、侵權行為等。在主張代位求償權的過程中,需要注意時效期限等法律規定,及時采取合法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什么是代位求償權?
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常用名詞。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保險。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1、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后,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于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2、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后,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
擴展資料: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并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無須債務人的同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代位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