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三天被開除合法嗎(累計曠工三天被開除合法嗎)
3天曠工可以辭退員工嗎
法律主觀:
員工曠工三天是否直接辭退,勞動法對此沒有直接規定,要視乎企業的規章制度內容判斷。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在制度中明確將曠工三天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且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則用人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制度中沒有此規定,則不可以憑此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客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勞動法關于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以上就是關于員工曠工后的辭退處理規定,員工曠工后不確定公司的處理的,可以按以上規定做個判斷。
曠工三天,用人單位有權開除我嗎?
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那么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法律未對曠工作出具體規定,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一般連續曠工三天或者曠工十五天的,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礦工和自動離職不影響本人要求工資報酬,如果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可以扣去曠工天數。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員工三天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曠工,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及時向員工送達相關的催告到崗履職通知書,明確員工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崗違法單位的規章制度,視為其單方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等內容,解除勞動合同的內容作為證據予以保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曠工3天被辭退合理么
法律分析:一、要看單位是否有規章制度,
二、該制度是否明確規定,曠工三天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可以解除合同并不予補償三、該規章是否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曠工三天自離合法嗎
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合法。
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合法,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法律未對曠工作出具體規定,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一般連續曠工三天或者曠工十五天的,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辭退;
2、礦工和自動離職不會影響本人要求工資報酬,如果員工辦理離職手續的話,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要一次性結清的,則可以扣去曠工天數。
沒簽訂勞動合同不給工資怎么辦?
未簽訂勞動合同而辭職時老板又不支付工資的,有以下幾種解決途徑:
1、和老板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回工資。該程序是專門為了解決勞資糾紛的,效果很好,不用交任何費用;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連續3天曠工可以開除嗎
法律主觀: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對曠工三天能不能開除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明確規定,曠工三天是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開除員工。
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開除員工的手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合法嗎
法律分析:沒有特別規定。
這在法律上并無規定。 員工曠工三天,雖不能算自動離職 ,不過單位是可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辭退員工的,并且單位可以扣除員工部分獎勵性待遇作為處罰,但是不得克扣員工工資。 連續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這個要有公司自身的規章制度才可以被仲裁接受和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曠工三天辭退合法嗎
法律主觀:
曠工三天被開除,如果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屬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公司開除員工是合法的,但要依法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請假不批曠工三天自動離職
請假不批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是合法的,公司不給你假,你沒來上班就屬于曠工,公司可以針對曠工解除合同開除,屬于正常。曠工三天或一年內曠工十五天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據此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根據《關于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爭議處理范圍的復函》(勞辦字〔1992〕45號),《關于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勞辦發〔[1]1994〕48號),《關于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復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
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復函規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流程
1、勞動法沒有曠工和離職的規定的。曠工和自動離職一般由用人單位在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下,內部制度規定。
2、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準的缺勤行為。曠工按工作日論。
3、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
曠工三天自動離職流程:
1、員工按照公司的規定自動辦理離職手續,若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基于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
2、用人單位在確認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崗且無正當理由的,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的,則需進行一下流程:
(1)應通過各種渠道聯系員工上班;
(2)結清員工工資,并辦理好社保手續;
(3)保留好員工所有的檔案及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