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有錯別字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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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錯別字是不是就無效了
法律分析:合同里有錯別字的,只要是不影響合同表達真實意思的,一般不會影響合同效力。因為合同只要是經過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而訂立的,且合同內容沒有違反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社會的公序良俗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至于合同中出現錯別字,只要沒有影響合同的理解,或者不是關鍵部分出現錯別字,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影響合同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里有錯別字影響合同效力嗎
看情況:其一、簽訂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的內容合法的,則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后,即使合同有錯別字,該合同有效。其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該合同無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里有一個錯別字影響合同嗎
法律分析:合同里有一個錯別字,不會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定是有效的。合同里的錯別字如果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會對當事人簽訂合同造成重大誤解的,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合同里有錯別字影響合同效力嗎
合同里有錯別字是否影響合同效力,需要視情況而定:
1、合同里的錯別字如果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會對當事人簽訂合同造成重大誤解的,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就是有效的;
2、如果影響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會對當事人簽訂合同造成重大誤解的,則合同無效。
訂立合同的原則如下:
1、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自愿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合同內容除法律強制性規定外,由當事人自治約定;
3、公平原則。在訂立合同時,要依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依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4、誠實信用原則。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它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5、遵守公序良俗原則。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合同里錯別字影響效力嗎
合同的錯別字一般不影響效力。如果不影響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會對當事人簽訂合同造成重大誤解的,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有錯別字的,是可以糾正更改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更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有錯別字有效嗎
法律分析:合同上有錯別字,但并不嚴重到引發歧義,誤解的,應當完全認可其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