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放火犯罪嗎(教唆他人犯罪要判幾年)
指使他人放火涉嫌什么罪名
指使他人放火的,為教唆犯,對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由于未成年人經歷少,思想尚未成熟,容易被教唆,教唆 未成年人犯罪 的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對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教唆他人犯罪 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68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指使他人放火涉嫌什么罪名
指使他人放火構成犯罪的,是屬于教唆犯,是屬于共同犯罪的情形,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放火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認定
法律主觀: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除主犯、從犯、脅從犯之外,還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教唆行為的形式是各式各樣的,例如勸說、請求、挑撥、刺激、利誘、威脅等。一、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如何認定1、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地定為教唆罪,如教唆他人犯搶劫罪的,定搶劫罪;教唆他人犯放火罪的,定放火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將被教唆的罪理解錯了,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2、對于間接教唆的也應按教唆犯處罰。間接教唆是指教唆教唆者的情況。例如,甲教唆乙,(讓)乙教唆丙實施搶劫罪,甲的行為便是間接教唆。對于間接教唆,也應按教唆犯處罰,即按照所教唆的罪定罪。因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為本身也是犯罪行為,故教唆他人實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3、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直接依照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不再適用刑法總則關于教唆犯的規定二、教唆故意是怎樣的教唆故意,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這是教唆犯的主觀惡性的體現。教唆的故意,從其內容上分析,具有雙重的心理狀態。在認識因素中,教唆犯不僅認識到自己的教唆行為會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的意圖并去實施犯罪行為,而且認識到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將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意志因素中,教唆犯不僅希望或者放任其教唆行為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而且希望或者放任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三、幫助故意是怎樣的幫助故意,是指幫助他人(主要是指實行犯)犯罪的故意。幫助犯在其主觀上也具有雙重的心理狀態。在認識因素中,一方面,認識到實行犯所實行的是犯罪行為和這種犯罪行為將要產生的危害結果;另一方面,認識到自己所實行的行為是幫助實施犯罪的行為,即以自己的幫助行為,為實行犯實施和完成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意志因素中,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自己的行為能為實行犯提供方便;另一方面,希望或者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實行犯能夠順利地完成犯罪或者造成一定的犯罪結果。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嗎
教唆犯是否為共同犯罪要視情況而定:
1、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系。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構成共同犯罪。
2、如果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系,即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不構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教唆犯罪的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刑法中沒有專門針對被教唆人犯罪的處罰規定,只是明確規定了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被教唆人犯罪后,依法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如果屬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