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犯罪情節(jié)(什么叫做犯罪情節(jié)輕微)
犯罪情節(jié)如何認定
法律主觀:
認定犯罪情節(jié)較輕可以從以下方面出發(fā):1、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主觀惡性,如是故意還是過失;2、犯罪人的身體,精神狀況及職業(yè)情況,是否系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3、危害后果的嚴重性大小等方面。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能否認定為犯罪?
犯罪情節(jié)輕微是指:行為人的主觀惡意較??;實施的犯罪行為的社會危險性較輕微;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時間、地點等不具有明顯犯意;或者悔罪態(tài)度良好;具有退贓、自首、立功等情節(jié)的。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jīng)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什么是犯罪
1、犯罪是指具有刑事責任的人實施了侵犯刑法分則中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懲罰性的行為。
2、犯罪特征:危害性、違法性、侵害性、懲罰性。
1、危害性
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指犯罪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質特征在于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如果一種行為根本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刑法就沒有必要把它規(guī)定為犯罪;一種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由此可見,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質和量的統(tǒng)一。
2、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3、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于刑法 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里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系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中國刑法第十三條關于犯罪概念的規(guī)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nèi)容。
4、懲罰性
應受懲罰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它表明國家對于具有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行為的刑罰懲罰。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前提,刑罰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如果一個行為不應受刑罰懲罰,也就意味著它不是犯罪。應受懲罰性并不是刑事違法性和法益侵害性的消極的法律后果,它對于犯罪的立法規(guī)定與司法認定具有重要意義。在立法上,應受懲罰性對于立法機關將何種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具有制約作用。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什么是違法與犯罪
違法,顧名思義是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等,這里的法律可以是刑事的,也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但是犯罪,僅僅是指違反了刑事法律,是觸犯刑事罪名的意思,而罪名也只有刑法才可有所規(guī)定。
也就是說,違法行為不一定構成犯罪,而犯罪行為就一定違法。
犯罪分類:
1.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保護法益使國家安全,即國家政權、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nèi)外威脅的狀態(tài),以及保障持續(xù)安全狀態(tài)的能力。我國刑法第102條至113條是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規(guī)定,該罪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危害國家、顛覆政權的犯罪,叛變、叛逃的犯罪和間諜、資敵的犯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事實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的行為。我國刑法第114至139條是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規(guī)定,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以從處罰根據(jù)上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結果加重犯(如第115條第1款和第119條第1款的部分情形);第二類是普通的實害犯(侵害犯),如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等;第三類是具體的危險犯,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第114條)等;第四類是抽象的危險犯,如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等。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條款規(guī)定的一個罪名,同時包括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例如,刑法第127條第1款規(guī)定了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其中的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罪則是具體的危險犯。有的條款規(guī)定的一個罪名,同時包括抽象的危險犯與實害犯。例如,司法解將刑法第128條第2、3款規(guī)定的犯罪確定為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一個罪名,但第2款規(guī)定的是抽象的危險犯,第3款規(guī)定的是實害犯。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罪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jīng)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chǎn)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