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的房產要拍賣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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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欠債夫妻共有房子會拍賣
個人欠債夫妻共同房產是不能被拍賣的,首先,該套房產本身就是夫妻兩個人必要的居住場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能拍賣,其次,既然是個人債務,那另一半本身就沒有幫助償還的義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的份額,該套房產不是誰一個人就能單獨處置的。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的份額。另外,必要的居住場所可以查封,不能拍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哪些是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在夫妻家事代理權范圍外,對外負債應由夫妻雙方合意而產生,夫妻一方擅自舉債的行為與夫妻的對方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符合連帶債務的特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產生債務,則該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論是自己管理還是委托他人管理,又此產生的債務顯然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該債務是基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而產生,該財產的利益為一方所獨自享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夫妻另一方不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不用承擔因管理財產而生發的債務。
7、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夫妻任一方對個人財產擁有所有權,任一方以個人財產對外提供擔保不為法律禁止,但由于擔保行為而發生的債務另一方則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妻約定或相對方事后追認的情形除外。對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在為對外擔保行為時應征得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除非事后夫妻有明確約定或夫妻另一方作事后追認,否則一方要單獨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院有權拍賣夫妻一方債務的共同房產嗎
法律主觀:
法院已判夫妻一方債務,可以執行拍賣共同房產,但是只能執行拍賣夫妻共同房產中屬于債務人的那部分,并且人民法院在執行時還應當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配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一方成為被執行人,名下共有的唯一住房法院會拍賣嗎
法律主觀:
對被執行人唯一的住房可以查封,但不可以拍賣。《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拍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被執行人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可以拍賣執行夫妻共有的房產的。
2、根據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3、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
一、個人債務能否拍賣夫妻共有房產
1、不能,如果真的需要進行拍賣的話,需要對夫妻另外一方所持有的財產進行一定的補償。
2、所欠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生活的,屬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3、所欠款項用于個人支出,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例如:獨自籌資從事生產經營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外,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比如賭博、吸毒等所欠債務等,也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債務。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方為共同生活對外舉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屬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不能拍賣夫妻二人的共有住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共有一套房產法院可以拍賣嗎
法律主觀:
只有一套房子法院一般不可以拍賣,但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房屋的、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請人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扣除租金的,可以依法拍賣執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夫妻共有的房產能否拍賣執行
法律主觀:
被執行人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可以拍賣執行夫妻共有的房產的。根據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