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問話辦案的程序是什么樣的(檢察院問話是什么意思)
檢察院問了話后接下來的流程是什么
檢察院錄口供就走了后面的程序是,起訴或者不起訴,公安機關移送的沒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偵查部門移送的沒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退回,證據不足的二審案件,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一、檢察院錄口供就走了后面的程序是什么?
檢察院進行訊問,后面的程序就是起訴或者不起訴。如果起訴,那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等著法院裁判。如果檢察院做不起訴決定,案子就不用到法院去。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一定會提起公訴:
1、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公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3、人民檢察院對于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4、人民檢察院對于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于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
(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1、適用簡易程序百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綜上所述,對決定不起訴的案件,發現新證據的,可以提起公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一個半月審結,速裁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十日以內審結。
檢察院叫去談話流程
檢察院叫去談話流程如下:
1、先進行初查,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2、初查結束后,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
3、立案偵查后,一般會鎖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進行更深入的偵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實。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檢察院叫去談話后果如下:
1、要看是以什么身份被什么部門叫去談話了,如果是被公安取保對象,公訴讓去做筆錄不去或者處于失聯狀態,可以變更為逮捕。
2、如果是反瀆部門叫去的話,要根據身份,如果是證人了解情況不去的話,他們最多可能也就是上門來帶人,畢竟證人有作證的義務,如果是涉案對象的話,那么檢察院可以對此人正式立案并網上通緝。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檢察院叫去談話流程
法律主觀:
具體流程是:一、首先訊問 犯罪嫌疑人 是否有犯罪行為,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二、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傳喚 、 拘傳 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 經濟犯罪 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在 立案 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 證據 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采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采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內經積極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責令限期糾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檢察院談話一般有什么流程
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可以進行詢問、查詢、勘驗、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初查結束后,如果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偵查。立案偵查后,一般會鎖定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才能進行更深入的偵查,以便查明犯罪事實。所以,怎么把腐敗分子順利“帶走”是檢察機關所必須要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因為這是案件成功偵辦的第一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的程序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
在立案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采取調查性偵查措施,但是一般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確有必要采取的,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或者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立案后,在三十日以內經積極偵查,仍然無法收集到證明有犯罪事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充分證據的,應當立即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認為不應當立案,責令限期糾正的,或者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通知撤銷案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撤銷案件。
檢察院刑事案件辦案流程
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大致如下:1、接受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并進行審查;2、經審查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予以立案;3、偵查;4、偵查終結后提出公訴或者依法不起訴。在紛繁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辦理中,其中少不了的一環就是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同公安部門辦理刑事案件不同,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在受理案件范圍和具體的立案審查流程,以及偵查流程上都是有所不同的。受理案件的范圍和案件來源: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控告和檢舉的;2、個人控告和檢舉的;3、黨委、人大常委、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4、有關機關移送的;5、犯罪人自首的;6、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綜上所述,在具體的形式案件辦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是大家熟知的辦案機關。同時,有些案件是可以由檢察機關辦理的,因此了解檢察院刑事辦案流程是非常有必要的。而雖然現代社會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但是刑事案件的發生率也是非常高的。
一、非法集資公安立案不抓人是否符合規定?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視案情需要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