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過失具體包括哪些行為應該如何解決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指患者死亡,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處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先在10日由審查,決定受理后方才判定或移交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預交,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由申請人承擔。發生重大醫療過失事件,醫方違反報告規定,患者可以申請處理。
同樣應適用訴訟優先原則,即凡訴訟中可能處理的問題,衛生行政部門不處理或終止處理。但責令醫方采取救治措施、對違反報告義務行為的處分等行政專有職權仍應履行。訴訟優先,明文規定適用于當事人申請處理爭議的情形。
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范、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
重大醫療過失具體包括哪些行為應如何解決
法律分析: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后果;
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醫療事故后醫療機構和當事人之間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構成重大醫療過失的行為主要包括: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尸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尸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尸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尸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尸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后,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什么是重大醫療過失行為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有三類:1、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2、導致了3人以上人身損害的后果。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是重大醫療過失行
醫療過失,是指工程師及其他醫務人員在診療、預防、保健、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等醫療活動過程中,在具體實施醫療行為時沒有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表現為未能預見并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導致患者人身或財產利益受損。衡量醫療過失的標準是醫師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在醫療行為上可以具體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醫學技術操作規范、技術程序、處置原則等。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時,醫療機構必須在過失行為發生后的12小時以內向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醫療過失行為導致患者死亡或可能為二級以上醫療事故的。
(2)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含3人)患者人身損害后果的。
(3)衛生部或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于這些情況引發的醫療事故爭議影響大,情況復雜、后果嚴重、處理難度高,因此,醫學機構必須迅速地在12小時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便于衛生行政部門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