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出生證明怎么上戶口呢(出生證明在手機上怎么弄)
沒父母沒出生證明怎么上戶口?
沒有出生證明是無法上戶口的,必須先去嬰兒出生的醫療機構補辦孩子的出生證明,再將開具的出生證明提交至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給嬰兒上戶口。法律依據:沒有出生證明是無法上戶口的,必須先去嬰兒出生的醫療機構補辦孩子的出生證明,再將開具的出生證明提交至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給嬰兒上戶口。法律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無出生證明怎么上戶口呢
法律主觀:
無出生證明原則上不能上戶口的,需要先補辦孩子的出生證明,再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出生登記的。并且孩子的出生證明一般是辦理出生登記所必須具備的證明材料,如果缺少該材料,就會導致戶口登記機關審核材料時不齊全,使得無法審核通過,進而無法核準戶籍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小孩沒有出生證明怎么上戶口
小孩沒有出生證明不可以上戶口。出生證明是登記戶口時的必要準備材料,需要補辦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嬰兒(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其《出生醫學證明》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需要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對無《出生醫學證明》或《出生醫學證明》中沒有明確母親或父親的,還須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書。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
2、假報戶口的;
3、偽造、涂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
4、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綜上所述,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不能到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上戶手續,若沒有當事人可以持本人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孩子出生的醫院補辦出生證明,在開好出生證明以后,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如果沒有出生證明怎么上戶口
法律分析:1.對于沒有出生證明無法辦理入戶的非婚生子女,應該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補辦以后,再申請辦理上戶口。
2.非婚生子女上戶口需要先到戶籍所在地或者生育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繳納社會撫養費,然后攜帶相關的材料和繳費證明,到孩子父親或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后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無出生證明怎么上戶口孩子
沒有出生證明不能上戶口,因為上戶口必須要出生證明。當事人可以持本人的戶口簿、結婚證、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到孩子出生的醫院補辦出生證明,在開好出生證明以后,到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予以補發。
一、上戶口
可以上戶口詳細解釋:
1、孩子屬于婚前出生;
2、孩子是計劃生育規定之外出生的,屬于超生;
3、孩子不是子親生的屬于抱養的;
4、孩子是棄嬰,沒有去相關部門登記直接養育的。
第一種、如果父母在孩子出生后三個月內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按照戶籍辦的要求補全各種資料,孩子就可順利入戶登記了。
第二種、按政策要求繳納一定年限的計劃外生育費才可辦理入戶登記。有些家庭,不愿交納相關費用,等孩子大了,不得不上戶口的時候,辦理起來就會麻煩些,為了證明孩子是親生的,需要做DNA親子鑒定。
第三種、抱養的孩子,上戶口操作起來也很麻煩。先看是不是合法領養的。如果符合領養條件,辦理了相關的領養登記手續,是可以帶著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戶口的。如果不是合法領養的,就不具備上戶口條件,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種、養的棄嬰,首先要到民政部門登記備案,證明是棄嬰后且確定無人認領,才能建立領養關系,之后可以按照戶籍辦的要求辦理入戶手續。
孩子沒有出生證明是不能上戶口的,可以想辦法補辦出生證明再給孩子上戶口。
二、出生證明丟失
出生證明丟失,可以由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證,戶口本,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補辦孩子出生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規定: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核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后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綜上所述,小孩出生的話最好還是按照相關程序直接先辦理好出生證明,因為小孩沒有出生證明的話對以后上戶口也是很麻煩的,當然如果實在沒有出生證明要上戶口的話要看是因為什么原因導致出生證明辦理不了,才能按照規定辦理齊全材料再給小孩上戶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怎么上戶口
【法律分析】: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要上戶口是帶齊材料到當地的派出所辦理。要在孩子出生后三個月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按照戶籍辦的要求補全各種資料,孩子就可順利入戶登記了,沒有出生證明還可能是棄嬰,對于棄嬰如果符合領養條件,辦理了相關的領養登記手續,是可以帶著這些材料去派出所上戶口的。因此沒有出生證明的孩子上戶口一般是按照上述流程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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