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身亡后債務由誰來還(債務人身亡債務歸屬)
人死后債務由誰償還?
一般人死后的債務就會由債務人的遺產來進行償還,如果存在的遺產不_清償此債務的話,那么對于剩下的債務,其他人是沒有償還的義務,但如果繼承人自愿的承擔這筆債務,那么就會除外。
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
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后用于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后,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
對于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稅款后,仍欠稅款,繼承人若自愿代繳,盡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債務優先于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稅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綜合上面所說的,債務由誰借的錢就會由誰來進行償還,不管當事人是否死亡都只能由個人的財產來進行處理,只要當事人死亡之后就會由留下來的遺產來進行清償,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繼承人愿意承擔的就會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負債人身亡,債務誰來還?
法律主觀:
債權人死亡,債務向債權人的繼承人償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債務屬于合法財產,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第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死了之后是否還需要家人進行還債是需要分情況進行考慮的,如果人死后有遺產,那么需要從遺產中進行償還債務。但是如果沒有遺產的話家人就沒有繼續償還的義務。下面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關于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一、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
債務人死亡后,債務一般由配偶或繼承人承擔。其他親屬,如父母,子女,如果沒有繼承財產的,不承擔責任。具體情況如下
1、死亡債務人的配偶,如果債務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一方去世后可以用遺產部分來清償這部分的債,不足清償的,不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同時,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么,夫妻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雖實行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約定的均為夫妻共同債務。
2、死亡債務人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財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及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應當依法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債權債務糾紛處理方式有哪些
1、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2、調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后,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于簽訂協議后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
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審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5、申請支付令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先予執行法。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人死了債務要家人還嗎的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本文的介紹可以看出認死了之后是否需要家人繼續償還債務是需要分人死后是否還有遺產來進行考慮的。如果有遺產就償還,沒有的話就不用償還。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如果大家還有什么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人死了欠的債務誰來還
欠債人死亡欠款由欠款人自己的遺產來清償債務,已經發生繼承的,債權人可以向繼承遺產的繼承人主張債權,但是繼承人只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1、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可以向以下人員主張債權:
(1)、債務人配偶。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債務人配偶索要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2)、繼承人。繼承人繼承了遺產的,債權人可向繼承人索要債務,繼承人以繼承遺產價值為限承擔債務。
(3)、擔保人。如果債務有擔保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可以向擔保人主張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被繼承人稅款、債務清償的原則】
債務人身亡后債務由誰來還
法律主觀:
債務人身亡后的,債務由繼承其遺產的人來還。根據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的債務,由繼承人用其遺產償還。繼承人應在其所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義務。如果全部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義務代替償還。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人死了債務誰還
【法律分析】
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后,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后,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愿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債務人死亡后,其遺產的繼承人只在遺產部分內承擔清償義務。超出債務人遺產的部分,原則上不再由其繼承人承擔。或者,如果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找其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債務,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然后再分割遺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被繼承人中有的是為了個人生產或生活需要而欠了債務,也有的為了家庭的生產或生活的需要而欠下了債務。這兩種債務,即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往往不易劃分。因此,必須將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分開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