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后可以修改嗎(離了婚離婚協議書可以修改嗎)
離婚后可以修改離婚協議書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隨意更改。離婚協議書在沒有去民政局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之前,是不生效的,可以更改協議書中的內容。但一經在民政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便即生效,單方不得隨意更改,除非能夠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書的過程中,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另一方可以在離婚協議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法院變更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離婚后可以更改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更改。登記離婚時,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由雙方當面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在離婚后可以修改嗎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書在離婚之后可以修改。離婚協議書離婚后修改的條件:如果在雙方離婚后的一年之內,有一方當事人發現對方具有在離婚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修改關于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分割部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后離婚協議可以重新修改嗎
法律分析:離婚后,離婚協議是不可能更改的。離婚協議書是協議離婚的重要材料,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之前,應保持理智,千萬不要意氣用事,一定要看清離婚協議書上相關條款比如: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子女撫養權等條款。只要離婚手續完成,離婚協議書就會跟隨離婚所相關文件到檔案館存檔,之后想要更改是不可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后離婚協議書可以更改嗎
法律分析:
除非是法定可以修改的情形,就是在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一年內發現方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離婚協議書。一般來說很難操作變更。當然如果還沒有登記離婚,隨便更改。夫妻都是在簽訂完畢離婚協議書以后,才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協議離婚時,不僅需要攜帶離婚協議書,而且必須要雙方親自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協議書只有在協議離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前,由于離婚協議書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變更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更改。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審理后,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衍生問題:
離婚后孩子歸誰?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