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哪些病是不可以結婚的(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可以游泳)
身患哪些疾病不適合結婚?
(一)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實行節扎手術后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三)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四)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898年12月13日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一方患有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如一方有嚴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發生性行為亦應屬于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概括起來,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癥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癥和躁狂抑郁癥。重癥智力低下者,即癡呆癥。處于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包括未經治愈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等。婚前患有以上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
患哪些疾病是不可以結婚的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種:(1)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凡患有傳染病而仍處于規定隔離期內的病人或正處于活動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結核人、嚴重心臟病等應暫緩結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風病等患者應徹底治愈后才能結婚。
(2)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如各種類型的先天性癡呆、進行性肌營養不良、肌強直等病。
(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不允許結婚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1、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結婚。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我國《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了,若申請結婚登記的一方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那這種情況下是不允許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但對于很多人而言其實并不是很清楚究竟這個不允許結婚的疾病都包括了哪些?接下來,我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不允許結婚的疾病都包括哪些
我國《婚姻法》規定:“患麻瘋病未經治愈或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其他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一一列舉。我國婚姻法禁止結婚的疾病兩種:
1、患麻風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結婚;
2、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1)未經治愈的麻風病和嚴重的紅斑狼瘡患者禁止結婚。
(2)無法矯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進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結婚。
(3)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如肌緊張、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結婚。
(4)患遺傳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癲癇等未經治愈者、不能結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徹底治愈者,不宜結婚。
(6)嚴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嚴重呆傻等不宜結婚。
二、精神病患者可以結婚嗎
結婚屬于當事人設立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男女雙方必須具備充分的民事行為能力。故完全喪失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重型精神病人,不能結婚。至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能否結婚的問題比較復雜,從尊重、保護精神病人權益角度考慮,如果當事人基本上能夠判斷結婚的法律意義并能正確表達意愿,其監護人亦同意的,應準予結婚,反之則不應準許。
對于精神病患者,法律僅限于禁止未治愈者結婚。精神病患者因為沒有正常的認識能力,也沒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能履行婚后應盡的義務,在未治愈前也是不能結婚的。精神病的種類很多,一般都不能結婚,但對某些輕度的、間隙性精神失常者,只要對方完全了解病情并雙方自愿,應允許結婚。因為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經治愈也不應結婚。若雙方均有生理缺陷,仍要求結婚,相互可以依靠,那么可作為例外準予結婚。
各位可以適當了解一下。一般公民在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精神方面的疾病時,往往都是不允許結婚的。而很多人在結婚之后才發現對方患有不以結婚的疾病,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而為避免這樣的情況出現,建議在結婚登記之前可以先做一個婚前體檢。
哪些屬于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法律分析: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是指:1、指定傳染病;2、嚴重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患有哪些疾病不能結婚
法律規定患如下疾病不能結婚的:
1、嚴重的精神疾病。例如,先天性癡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
2、屬于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且如果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
3、不能結婚的其他疾病種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應當列明是否發現下列疾病:
(一)在傳染期內的指定傳染病;
(二)在發病期內的有關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四)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
發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預防、治療以及采取相應醫學措施的建議。當事人依據醫生的醫學意見,可以暫緩結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結扎手術;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其治療提供醫學咨詢和醫療服務。
哪些疾病屬于不可以結婚的情形
法律分析: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這三種疾病。具體來說,(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一)嚴重遺傳性疾病;(二)指定傳染病;(三)有關精神病。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不能結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分析: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有:1、指定傳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2、嚴重遺傳性疾病,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3、有關精神病。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