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監護是什么意思(法定監護是什么意思啊)
監護是什么意思?
監護,顧名思義就是監督保護,在法律上,監護有明確的定義,它是指限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制度。
依法進行保護和監督的人是監護人,監護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保護和監督的人是被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是其父母。只有出現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時,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照順序擔任監護人:①祖父母、外祖父母;②兄、姐;③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和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是: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法定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法定監護人是指在未成年人的成長過程中,對其財產的管理和生活、教育進行監護的人。在未成年人無法獨立處理各項事務時,法定監護人必須負責代表其進行各項決策和管理。通常情況下,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是其最終的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是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在其成長扶持和管理的過程中,必須對其負全面的責任。這就要求法定監護人必須深刻領會其職責和義務,并積極履行監護職責。法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包括:監護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學習,保護其合法權益,協調處理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各項事務。
法定監護人的作用不僅是在未成年人的成長發展過程中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同時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權利的最大主體之一。法定監護人能夠在各種危機爆發的情況下,為未成年人提供最穩固的后盾,并為其度過人生道路上最艱難的時刻提供依靠。因此,應該加強法定監護人的培養和管理,讓他們在法律范疇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民法中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從字面上講就足夠了監管保護的人。
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指監護人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設置的監護。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順位排列: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父母無條件成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其他個人或者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
2、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 按順序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同樣依據《民法典》第32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3、自愿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的是有區別的
遺囑監護 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遺囑置頂的監護人,應當具備以下資格。1、遺囑人須是親權人。2、遺囑人須是后死的親權人。3、遺囑須符合法律要求。
指定監護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還有意定監護、委托監護、公職監護、
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誰優先
法定監護和意定監護是相互獨立的兩種監護方式,根據監護人是否有能力履行監護職責和監護對象的意志是否能夠被尊重,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和程序。以下是兩種監護方式的簡要介紹:
1、法定監護:指由法院或有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指定或委托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成年人離開家庭的老年人、殘疾人等進行監護。法定監護的優先順序一般是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有關人員。
2、意定監護:指監護對象在成年前或行為能力喪失前根據自己的意愿,通過書面或其他方式,指定監護人對自己進行監護。意定監護的優先順序一般是監護對象指定的人員,如果沒有指定,則由法定監護人擔任。
監護是指什么意思
監護是指什么意思:法律上指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早在古羅馬的《十二銅表法》里就有關于為浪費人和精神病人設置監護的規定。
但當時的監護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護家族的利益,由最有希望繼承財產的人充當監護人,以監督被監護人,防止他們因缺乏自制、判斷能力而致財產浪費和傾家蕩產。
以后,監護制度由保護監護人的觀念發展為保護被監護人的觀念,監護職務雖然有權利的內容,但更主要的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義務。
中國的監護制度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兩種情況,設定監護人主要有法定和指定兩種形式。監護,是為監督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保護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
法定監護人是什么意思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法定監護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定監護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三種: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等法人組織。
擔任監護人的順序依血緣關系和組織關系的遠近而確定,順序在前者排斥順序在后者。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包括四種: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親屬如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確定監護人也依上列順序進行。擔任法定監護人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監護是什么意思
監護的意思如下:
法律分析:監護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特定財產權利而由公民或社會組織對其予以監督、管理、保護的制度。
監督和保護的公民或社會組織稱為監護人,被監督和保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稱為被監護人。我國民法規定了監護的兩種設定方式:
(1)法定監護,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2)指定監護,是指在沒有法定監護人或者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組織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意定監護,協議監護,指定監護,遺囑監護
法律主觀:
1、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 監護人 的監護。如《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的監護,即為法定監護。 2、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沒有 法定監護人 或法定監護人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有關單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監護人的監護。 所謂有關單位依《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對于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三款或者第17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關組織依照《民法通則》規定指定監護人,以書面或口頭通知了被指定人的,應當認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應當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關系處理。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后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對被指定人對指定不服提起的 訴訟 ,人民法院在確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16條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項或者第17條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者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被監護人有識別能力的,應視情況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按此精神,人民法院對有關訴訟可作出維持或者撤銷指定監護人的判決;如果判決是撤銷原指定的,可以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的監護責任,一般應當按照指定監護人的順序,由有監護資格的人承擔。 3、 遺囑 監護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以遺囑方式選定監護人的監護。我國現行法律對此種監護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予以承認。但這種遺囑應符合下列條件:立遺囑人須是被監護人后死的父母;立遺囑人須享有親權;遺囑的內容和訂立程序皆須合法。 4、約定監護約定監護,是指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由其中一個或數人行使監護職責的監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的規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但是,如果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以規避法律、推脫責任為目的而約定的,該約定無效,仍應由有監護資格的人負監護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監護分為哪幾種,有什么不同嗎?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監護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意定監護、委托監護、協議監護,那么這幾種監護有什么不同呢?
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
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法定監護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擔任。《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子女享有親權,是當然的第一順位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依次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父母單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范圍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親屬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民政部門。
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力機關指定的監護。
所謂有關單位依《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有關組織只能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監護人。人民法院對有關組織的指定有裁決權或最終指定權。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監護人近親屬中指定,如果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依法不能擔任監護人時,也可在有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中指定。
意定監護
201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草案第31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承擔監護責任。
意定監護優先于法定監護
當你預感到你的法定監護人將來有可能在取得你的監護權時對你的合法權益進行損害,如非法轉移、侵吞、剝脫你的財產,你可以用意定監護聲明書公證排除他的監護權,進而指定你所信賴的人作為你的監護人,并在意定監護聲明書中嚴格設定意定監護人的監護權取得條件、監護權權限、監護權終止條件等,以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委托監護
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將子女委托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委托監護不論是全權委托或限權委托,委托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托發生移轉,委托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協議監護
由同一順序的監護人之間進行協商一致,推選出由誰或者由哪幾人擔任監護人一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