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金能夠退還嗎(保釋金會退還嗎)



保釋金能夠退還嗎(保釋金會退還嗎)
保釋金能夠退還嗎(保釋金會退還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釋期間未違反相關規定(如干擾證人作證、未及時到案、毀滅證據、串供等等)的,保釋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釋金。在決定退還保釋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釋金決定書》。由于保證金是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所以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釋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保釋的同時,通知相關的指定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退還保釋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綜上所述,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人或者被告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釋金都是應當退還給相關人員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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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保證金可以退換,但是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