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有什么不同
請回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于:實施鑒定的法律依據不同、鑒定結論的效力不同。根據查詢健康網顯示。
1、實施鑒定的法律依據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規定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是依據《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等規定進行。
2、鑒定結論的效力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行政鑒定的性質,其結論可以作為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或其人員進行處罰的依據,也可以作為民事賠償的依據。醫療過錯鑒定屬于司法鑒定的一種,僅可作為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而不能作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承擔行政責任的依據。
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
律師遇到很多關于文題的咨詢,包括當事人、很多非醫療糾紛專業律師在內的,不清楚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區別,也不清楚鑒定結果的賠償標準,今天來給大家釋疑一下。
首先明確一下兩者的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以致病員智力、身體發生了不應有的損害或延誤了治療時機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產生的生命財產有額外損失的情況。
醫療過錯是指醫療行為存在錯誤,違反法律法規、診療規范、醫療常規,進行不恰當的診療活動。
兩者既有很大的相同點,又有很大區別,相同點都是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診療規范、醫療常規,區別主要在于醫療事故必須根據損害結果來認定,而醫療過錯不需要看有無損害結果。不過總結為一句話,醫療過錯是醫療事故的前提,醫療過錯產生了滿足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醫療損害就是醫療事故。
然后,了解一下兩者如何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當事人可以同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及醫療過錯鑒定,但適用于不同的地方。
眾所周知,處理醫療糾紛既有行政機構又有司法機構,還有醫調委等半行政機構。一般來說,衛健委及各地司法局設立的醫調委,是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來居中調解醫療糾紛,引用的法律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是2002年頒布的;而人民法院是根據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結果來判決醫療糾紛案件,引用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那么兩者有什么區別嗎?
根據法釋〔2013〕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批)的決定》中,序號50自2013年4月8日起廢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是人民法院參照的法律法規。
那么為什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在被引用呢?這是因為醫療事故達到一定的等級后,衛健委、司法機關會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而《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不能提供法律依據。
所以,如果當事人選擇通過衛健委或醫調委居中調解醫療糾紛時,就必須通過衛健委申請醫療事故鑒定,被申請機構是醫院所在地的市醫學會,當事人如不服鑒定結果的,可再向省醫學會申請鑒定。如果當事人起訴通過法院解決醫療糾紛的,那就通過法院申請委托醫療過錯鑒定,被鑒定機構為司法鑒定中心,一般來說只要鑒定程序合法,法院都會采納鑒定結果,當事人有異議重新申請鑒定多不被法院支持。
這里有一個很重要的細節,不管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還是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都不建議當事人單方面委托,因其法律效力有限,強烈建議通過衛健委或法院共同申請,否則費時費錢,還不被認可。
其次,已行醫療事故鑒定,仍不能達成賠償協議,起訴后如何判決?
一般來說,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醫方會根據結果提出賠償方案,但患方仍有不接受賠償方案的可能。如果患方起訴后,法院如何判決呢?如果雙方都不再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院會根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進行判決,但賠償標準是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但該《解釋》的極少數地方的傷殘等級與醫療事故等級鑒定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可能還需重新進行一次傷殘鑒定,例如子宮全切的傷殘等級不一致);如果雙方或一方申請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法院應當支持,并根據鑒定結果判決,此時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應作為判決依據。
接著,兩者是否都應當賠償?
認定為醫療事故后,賠償是肯定的,因為存在不應當的醫療損害;但認定醫療過錯不一定有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必須存在過錯導致的損害,即要求損害和過錯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才有賠償。如果既有過錯,又有損害,但兩者無因果關系,則沒有賠償,例如,護士給病人打錯了藥,本來要注射葡萄糖維生素c組補液,結果注射的是阿莫西林克拉維酸鉀注射液,最后病人死于肺部感染導致的呼吸衰竭,那么即使有過錯,也無賠償。
再有,如果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后,如何調解結案?
如果嚴格按照前文最高法廢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通知來賠償,那么標準應該只有一個,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但實踐中,很多醫院、醫調委、衛健委仍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賠償標準來賠償,因為其比照的也是醫療事故鑒定結果,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是根據一般人身損害的來賠償,兩者有不相符的地方,例如極少部分的傷殘等級。律師認為,醫療糾紛案件調解時的賠償方案應當基于法院可能的判決結果來協商,因為這樣才更公平,所以,只要損害結果沒有差異或傷殘等級達成一致,仍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來協商賠償方案。
最后,兩者的費用與耗時有何區別?
醫療事故鑒定有行政機構的介入,收費低,耗時短,一般鑒定費1000-4000元不等,耗時大概1個月左右;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費則非常昂貴,大多8000-20000元,耗時多超過半年。所以,如果雙方可以達成一致,在訴前行醫療事故鑒定可能省時省費,但一旦起訴,只能行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過我認為,醫療過錯司法鑒定可能受干預更少一些,公平性更強一些。
總之,醫療糾紛案件復雜而專業,非專業領域律師難以勝任,其中涉及過錯初步認定、糾紛解決方式、鑒定機構選擇、鑒定聽證會陳述、鑒定結果分析、賠償方案計算等等,都需要專業的醫學、法律知識,所以,醫療糾紛案件,請該領域專業律師代理,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有何區別
醫療過錯鑒定屬于司法鑒定而醫療事故鑒定屬于行政鑒定;其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由醫療衛生部門做出決定,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但醫療過錯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申請;而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醫學會出具鑒定書,專家組成員無須在鑒定書上簽名蓋章,醫療過錯鑒定的鑒定人需在鑒定書上簽字或蓋章,實行個人負責制。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過失和醫療事故有什么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需要法學會的鑒定確認。
華律網
醫療過失行為是指醫務人員在醫務活動中因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不是主觀故意而是客觀上有過失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行為。
如果構成醫療事故,那么可以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賠償;如果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卻存在醫療過失的話,那么可以按〈最髙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賠償。
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別:
1、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過錯是指醫療事故以外,由于醫院的過錯,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過錯。
2、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在適用法律上存在差異,從而在鑒定、賠償數額等存在明顯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者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的鑒定機構是醫學會,醫療過錯的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機構。
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有何區別?
1、醫院是否存在責任,需要經過專家鑒定進行認定。而專家鑒定意見必須建立在,有充足的病歷等資料前提之上。建議患者積極復印以及封存病歷。
2、一般來說做醫療過錯鑒定對患者似乎更公正一些。
3、但醫療過錯的鑒定,是一次鑒定;簡單的說,一次鑒定定結果。而醫學會的鑒定分為市級和省級醫學會兩次鑒定。甚至可以申請中華醫學會的鑒定。
4、鑒定費用一般在2000——5000元不等。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上的區別。醫療事故就是在醫療活動中,相關的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不遵守醫療衛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部門的規章制度、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等,過失地給患者造成了人身損害;醫療過錯就是除醫療事故以外的因為醫方的過錯給患者造成了人身傷害的情形;
2、適用法律上的區別。
3、鑒定的區別。對于醫療事故,主要是由醫方所在地的醫學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而對于醫療過錯的鑒定是由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賠償標準的區別。
4、賠償標準的區別。
醫療事故分別是哪四級
1、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2、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3、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4、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與醫療過錯的區別:法律依據不同,鑒定程序不同,鑒定結論不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專家鑒定組成員不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醫療事故鑒定和醫療過錯鑒定的區別是什么
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兩種鑒定的區別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即常講的“事故”鑒定從性質上講屬于行政鑒定;司法鑒定所做出的“過錯”鑒定主要審查其是否有“過錯”,直接為訴訟服務,是一種訴訟活動。
二、“事故”鑒定的目的主要是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事實依據;“過錯”鑒定是為醫療事故民事訴訟提供依據。
三、鑒定的啟動不同:“事故”鑒定的啟動權在于衛生行政部門和爭議雙方當事人,“過錯”鑒定的啟動權在于法院和雙方當事人,或律師事務所委托。
四、主體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進行;“過錯”鑒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鑒定所進行。
五、責任方式不同:“事故”鑒定由醫學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書,專家不署名,責任不道人,有點集體負責制但誰也不負責的意味、;“過錯”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鑒定人要在結論上簽名或蓋章,如有不同意見要注明。
六、證據要求不同:“事故”鑒定中關于證據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較為寬松,實踐中時有涂改、毀損、遺失情況;“過錯”鑒定大多在訴訟環節,相對嚴謹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鑒定雖不在主體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審“兒子”的鑒定了,但審查時仍側重于對其違法性的審查,首先看其有無明顯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診療護理規范,有點上對下的“縱向”審查;“過錯”鑒定是從民事過錯侵權歸責原則出發,可理解為更多是“橫向”審查。
八、范圍不同:“事故”僅為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提供依據,而司法鑒定(不單只“過錯”鑒定)可為民事賠償、及涉嫌非法行醫、醫療事故罪的刑事訴訟提供依據,范圍要廣。
九、從兩者內容看:“事故”鑒定主要審查診療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過錯”鑒定則是從民事過錯歸責出發,認定院方在診療過程中有無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直接因果關系、有時還會對過錯的參與度做出界定,直接為民事訴訟服務,醫療糾紛訴訟中,法官直接依照過錯鑒定的結論確定責任,特別是有參與度比例的鑒定結論,直接就可依照損害賠償標準計算賠償責任,有點兒象老交法施行時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照搬即可。
十、訴訟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訴訟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將其作為證據,也可以否定這種鑒定結論而重新進行司法鑒定,并以此為基礎做出判決。
十大主要區別應該可以很容易看出“事故”鑒定和“過錯”鑒定孰優孰劣。如果想得到一個客觀、公正的糾紛處理結果,就應盡可能地跳出對方的影響范圍,向其“老子”告狀,“老子”未必不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