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醫院怎么處罰(醫療事故對醫院的處罰標準)
醫療事故醫院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醫療事故醫院承擔的責任是要承擔人身傷害賠償的責任,并且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如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一般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標準如下:,1.完全責任,對醫療事故需要承擔100%的責任;,2.主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60%至90%的責任;,3.次要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20%至40%的責任;,4.輕微責任,需要對醫療事故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2.病歷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承擔什么責任:一、醫療事故中醫生承擔什么責任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依法承擔下列責任: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后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后不得再反悔。2、行政責任:對于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醫療事故責任比例怎么劃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規定,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種責任程度劃分僅僅是定性,而沒有完全解決定量的問題,即具體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有人認為,主要責任應承擔60%~90%,次要責任承擔20%~40%,輕微責任承擔比例不超過10%。醫生對患者進行診療,這其實屬于職務行為,因此要是發生了醫療事故的話,其實往往都是由醫療機構要實際承擔事故責任的。但此時也是需要同時追究醫生的責任,如果認定其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話,肯定也是要定罪處罰的。
發生醫療事故醫院內部對醫生的處罰
發生醫療事故內部對醫生的處罰:
1、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2、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除此之外,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生的處分標準如下:
1、為強化醫療糾紛處理力度,加強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根據相關規定,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制度本規定;
2、行政處分的范圍。醫療糾紛賠償數額含見面的醫療費等超過十五萬院的重大醫療糾紛,或該術額未超過十五萬元,但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干擾醫療秩序或村鎮顯著差錯等的其他醫療糾紛,經學術委員會討論同意,適用本規定;
3、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科室的重大醫療糾紛,涉及到的科室主要負責人共同承擔行政處分責任;
4、行政處分的承擔原則,應根據以下條件區別對待,合并執行: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除依照前款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事故醫院需要承擔責任嗎?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醫院需要承擔責任。醫院承擔的責任主要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兩方面。
1、行政責任: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民事責任:醫療事故民事責任。醫院如果在醫療活動中對患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未盡到注意義務,違反醫療器械使用相關規定等,醫生如果違背注意義務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五十五條 第一款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孩子在醫院出現醫療事故怎樣處理
法律主觀:一、醫方被起訴后應做的應訴準備1、收到患方的起訴狀時,須冷靜處之。通過解決爭議,是人們法律意識提高、法制健全的標志。因此,醫療機構不要害怕打官司,通過訴訟,可以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增加防范手段,同時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通過研究原告的起訴狀,可以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了解對方的觀點和對有關事實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礎上,應開始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包括資料、相關法律、法規(含衛生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尤其注意對病歷資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關的X光片、化驗單、報告單、病理資料等,在此基礎上制訂訴訟策略。訴訟策略的制訂將直接影響訴訟的進程和訴訟結果,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2、認真對待答辯狀。對于答辯狀內容應特別斟酌,不應輕易承認原告提出的事實,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74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除非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二、法庭審理程序1、法庭質證對證據的質證,應緊緊圍繞對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就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有時判斷是比較困難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或綜合全案情予以判斷,確定其證據效力。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合法性,包括證據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明力,亦稱證據的證據力,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有無的證明程度的大小。2、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1)司法鑒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了需鑒定的應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市、省級醫學會己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仍有權申請中華醫學會或進行司法鑒定。因此,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權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臨床醫學)鑒定。委員會并非唯一有資格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機構,如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鑒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皖南醫學院等均有司法鑒定資格。(2)司法鑒定的內容。當事人或法院委托鑒定時,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單位確認是否為醫療事故,而是要求判定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過錯,以及醫療過失或過錯與損害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因此,應特別重視司法鑒定。(3)司法鑒定申請。申請鑒定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非總是由患者提出,醫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對己不利時。注意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并交納費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4)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確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認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5)鑒定書內容的審查與質證。注意對鑒定書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包括審查被鑒定人的姓名是否準確,委托鑒定事項是否與申請鑒定事項相符,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鑒定過程的說明,是否有明確的鑒定結論,鑒定人及鑒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另外,審查鑒定書是否附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證明材料。(6)客觀對待司法鑒定結論。司法(或法醫學)鑒定并非總是不利于醫院。如石家莊“左腎丟失案”。3、訴訟證據的收集證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學理解釋可以表述為,證據即證明與法律事實及有關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根據”是真是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根據”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還是證據。證據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稱“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同時又稱“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種定義是錯誤的,是相互矛盾的。教科書、醫學論著、學術文章等,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4、關于病歷真實性的舉證責任。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屬經常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這是其訴訟權利,但同時其亦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對于醫院提交的病歷資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異議(認為該病歷系偽造、修改的),但如果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將確定病歷的證明力。醫療機構通過對訴訟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經濟損失。有利于醫院的良性發展,有利于醫務人員的自身保護。從而達到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更好的服務于患者!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生怎么處罰
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生的處罰如下:
1、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
2、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是哪些情形
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的情形如下:
1、醫療機構私自生產、配制未經國家專門檢驗批準的藥物,給患者造成損害的;
2、醫用產品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
3、因患者無錢醫院不予收治搶救,造成急癥患者死亡、殘廢等嚴重后果的行為;
4、使患者多付出醫療費和承受本可避免或更大的醫療痛苦。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院要怎么處理醫療事故
法律分析: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醫療事故對醫生醫院可追究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條規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依法承擔下列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患者或家屬經濟損失。各項賠償項目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可以對號入座。具體數額的確定,患方可以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確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確定。各項賠償項目確定后一次性支付,賠償結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責任:對于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于發生醫療事故的人員,衛生行政部門或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3)刑事責任: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處理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發生后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后或收到尸檢報告單后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尸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后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
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醫療事故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生醫院會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當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爭議時,當事者立即向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在24小時之內向醫療服務監控辦公室或總值班匯報,接到報告后應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向監控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匯報,發生醫療事故的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三人以上人身損害的,應在12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匯報。
2、已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的,當事人在按規定程序上報同時,由科室或者院部組織最強技術力量,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
3、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對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反應,有關人員應及時報告醫務科,并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患方對現場實物封存和啟封,需檢驗的,由雙方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
4、對發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告知患方在規定時間(患者死亡后48小時,如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延緩7日)內提出尸檢申請,拒絕尸檢的,應讓患者家屬簽字,如拒絕簽的,院方應當如實記載,并記錄在場的其他證人。
5、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必須將事情詳細經過以書面形式陳述,經科室討論,分析原因,寫出定性結論,并以書面形式在2天內交醫務科,并提交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予以責任認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