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還能補充協議嗎(離婚后還能簽補充協議嗎)
夫妻已協議離婚,還可以補充協議書嗎
法律主觀:
雙方僅簽訂離婚協議書,尚未領取離婚證時,可以自行協商對離婚協議書進行補充,補充后向登記機關遞交。 雙方已領取離婚證的,不能在原離婚協議書進行補充,不能通過補充內容的方式推翻之前的協議,但是雙方可以進行協商。另外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該補充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對于婚姻關系的解除不得反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起訴離婚協議書不完善還能補充嗎
起訴離婚協議書不完善是否還能補充,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離婚協議書還沒有生效,雙方都可以變更、補充協議內容;
2、如果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已經辦了離婚登記的,那么就不可以再對離婚協議書進行補充。因為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后通常不能變更。所以,簽離婚協議書時,要么對某些問題不提,要么一次性約定清楚。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起訴離婚適用于以下情況:
1、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
2、雙方自愿離婚,但就財產分割、債務負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另一方想要離婚的;
4、雙方都同意離婚,但一方不在國內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或被勞教、勞改而無法親自去辦理登記離婚的;
5、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為法律所承認的事實婚姻。
綜上所述,如果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存在較大問題,比如有些財產未能分配,那么就要及時處理。如果雙方協商處理,那么就可以采取補充協議的方式。如果涉及的財產較多,雙方又難以協商處理的,必要時即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離婚協議可以補充協議嗎?
法律主觀:
離婚協議是可以補充的。夫妻離婚后,如果在簽訂的 離婚協議中 ,發現遺漏了夫妻共同 財產未分割 或者有其他相關事項未處理的,可以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方式,對未盡事宜進行約定和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后還能補充協議嗎
法律主觀:
離婚 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離婚后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是經過雙方同意的,與原來的 離婚協議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視為是對原來協議的補充或者修改。不一致的地方,以后面的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后還能補充協議嗎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
離婚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簽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更多關于離婚后還能補充協議嗎,進入:查看更多內容
離婚后可不可以補充協議
法律分析:離婚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離婚后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是經過雙方同意的,與原來的離婚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視為是對原來協議的補充或者修改。不一致的地方,以后面的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雙方簽訂補充協議有效嗎
法律主觀:
離婚后簽訂的補充協議是有效。但需要滿足如下條件: 1、協議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序良俗; 2、協議主體具有訂立合同的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3、意思表示真實; 4、其他條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三年后還能寫補充協議嗎
離婚三年后還能寫補充協議。
根據規定,夫妻雙方可以自愿在離婚前后書面簽訂補充協議,以解決相關問題。補充協議通常包括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權等內容。離婚后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是經過雙方同意的,與原來的離婚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視為是對原來協議的補充或者修改。不一致的地方,以后面的補充協議內容為準。
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離婚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選擇適當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律師或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交申請: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給律師、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繳納相關費用。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訴訟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4、庭前調解:人民法院會安排庭前調解,希望夫妻雙方在庭前達成和解協議,盡可能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5、庭審:如果庭前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會安排庭審,夫妻雙方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和訴求等,并接受法院的審理。
6、判決:經過審理,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7、執行:如果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生效,雙方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并完成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考慮和慎重處理。在離婚之前,雙方可以采取溝通、咨詢、調解等方式嘗試解決問題,避免走向離婚。如果必須離婚,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協議可以補充協議嗎?
法律分析:在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如果雙方還沒有辦離婚登記,那么是可以協商進行補充的。因為離婚協議書還沒生效,所以雙方都可以變更、補充協議內容。只要雙方協商一致,那就可以重新補充完善協議書的內容。但是,如果已經簽了離婚協議書,已經辦了離婚登記的,那么就不可以再對離婚協議書進行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后再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有效嗎?
答:是的,離婚后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協商分割共同財產,并簽訂書面協議。因此,離婚后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是有效的。要想達成有效的協議,夫妻雙方需要做出以下幾步:首先,夫妻雙方應當就房屋分割細則達成一致意見;其次,夫妻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協議,并將協議登記在房屋所有權登記處;最后,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履行義務,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此外,在簽訂協議時,夫妻雙方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應當清楚地說明房屋的所有權;其次,應當明確房屋的使用權;最后,應當明確房屋的維修責任。總之,離婚后補充房屋分割細則的協議是有效的,夫妻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協議,并在簽訂協議時注意以上幾點,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