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財產有子女的嗎(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離婚后財產子女如何繼承
依照《民法典》規定,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所以夫妻離婚,對于子女繼承父母財產并不會造成影響。那離婚后財產子女如何繼承?一、離婚后財產子女如何繼承父母婚姻關系與子女與父母間的繼承是不影響的。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依照法定繼承。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承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遺產由其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了繼承權的時候,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但不等于個人所得的份額絕對平等。《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對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二、父母離婚后財產怎么分配給孩子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父母之間離婚的,他的財產僅對于夫妻雙方當事人之間進行分割,如果是給孩子的話,那么就屬于贈與,
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三)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五)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六)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七)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八)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九)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十)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父母雙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可以將自己所分割得到的房產等贈與子女,并且贈與可以不需要進行任何公證,只要贈與方和被贈與方之間簽署相關協議即可,但是如果需要贈與產生法律效應的話,最好還是到公證處進行公證。
三、父母離婚后的財產作為子女可以重新分割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由男女雙方共同分割的,夫妻離婚后,子女是無權對父母的財產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財產有子女的嗎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孩子一般來說沒有財產,婚前財產屬于個人所有,婚后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是夫妻雙方的權利,雙方具有有平等的處理權,子女并沒有權利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房產有孩子的嗎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房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的,是沒有孩子的份額的。但是雙方可以協商將房產贈與孩子。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財產有孩子的嗎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沒有孩子的。
但若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財產分割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有明確的財產分割事由:如離婚、繼承、合伙人解散等,需要有明確的財產分割事由。
2、財產權屬需要清晰明確:需要明確每個人在財產中的權益份額,如共同所有、共同持有、個人所有等。
3、財產評估需要公正合理:對財產進行評估需要公正、合理、客觀,可以通過評估機構或者公證部門進行評估。
4、分割協議需要簽訂:需要雙方簽訂分割協議,明確財產分割的方案、方式和時間,并注明各自的權益份額。
5、分割協議需要合法有效:分割協議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且需要符合協議訂立的基本要素,如合法的協議雙方、內容明確等。
綜上所述,夫妻財產分割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有爭議,可以通過訴訟等方式解決。建議在辦理過程中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夫妻離婚財產有子女的嗎?
一、父母 離婚 孩子有財產嗎 1、父母離婚,父母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獲得的 共同財產 ,與子女無關,子女亦無權取得父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除非,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幫助未成年人監護其財產,也就是未成年人所取得的被他人或父母所贈與的財產,父母對于未成年人的財產,有法定的監護義務除非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之外,不得處置。如果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害,應當予以賠償。父母離婚后,取得未成年人 監護權 的父方或母方,應當履行對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義務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 2、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或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消除,也就是說,即便父母離婚、即便父母又 再婚 ,父母仍然是子女的父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永遠不會改變。雙方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如果父母離婚,父方或母方再婚,在其生前未留有合法有效 遺囑 的情形下,其個人遺產進入 法定繼承 程序后,其子女有權以法定第一順序 繼承權 人的身份,參與遺產分割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24條、30條、36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繼承法 》10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8條補充回答:在父母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時,母親有權將屬于自己的份額,贈與給未成年子女。 父母離婚,子女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 夫妻共同財產 ,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夫妻雙方離婚,涉及到財產的問題,但是這個財產是屬于夫妻雙方所有的,和自己的孩子是沒有關系的,如果是協商將 房子過戶 給孩子的,這個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雙方 財產分割 糾紛,分割的財產,孩子是物權處分的。